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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擁軍優屬工作的各項經費。
鎮鄉、街道、開發區民政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撫恤優待水平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并實行自然增長。
第四條駐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武警)的現役軍人,常住戶口在本市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六條每年一月和八月為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月。
宣傳、民政、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教育宣傳,不斷提高全民國防觀念,培育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與駐部隊開展結對共建活動。
第八條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部隊加強對軍事設施的管理,依法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營房建設、交運輸、軍糧供應、醫療、職工分流等社會化后勤保障的服務工作,優先辦理軍隊營房建設用地等審批手續,按國家規定減免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費用,落實財政補貼政策。
第十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執行野營拉練、演習等任務,及時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一條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科技擁軍、文化擁軍、法律擁軍活動。
教育、勞動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為部隊培養各類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并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有關培訓、鑒定考核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本市重點優撫對象在享受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后,生活仍困難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和扶助。
第十三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四條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時,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生活補助金及其他優待不計入家庭實際收入。
第十五條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建立光榮室,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十六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游覽本市各旅游景點、紀念館以及其他向社會開放的公辦收費觀瞻場所。
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區內公共汽車。
第十七條車站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八條醫院機構應當設立軍人優先標志。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有效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對急癥、危重的優撫對象實行先收治后收費。
政府確定的惠民、優撫醫療機構減免優撫對象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3倍標準發放。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頒發獎勵金。一等功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標準不低于當年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駐部隊官兵的立功獎勵金,由市人民政府參照上述標準頒發。
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5%的標準給予獎勵;連續兩年被評為優秀士兵的,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10%的標準給予獎勵。
對榮立戰功的老復員軍人按規定發給榮譽金。年標準為:一等功及以上不低于360元,二等功不低于240元,三等功不低于120元。
第二十一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
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可申請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80%交納租金;對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又無經濟條件加以改善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當地危舊房改造計劃優先安排改造,并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現役軍人和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不承擔籌勞任務。
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收養孤老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其領取的撫恤金和補助金仍由其本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條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第二十四條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負責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市民政局負責解決。
第二十五條已退出工作崗位并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殘疾軍人,可以按照解除勞動關系時執行的工傷保險政策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立重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專項資金,用于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報銷。
第二十七條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所在單位每年應當給予現役軍人配偶一次探親假,其探親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全額發放,其他福利待遇不變,乘坐車(船)費用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二十八條經批準隨軍的現役軍人家屬,其就業安置,由戶口遷入地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制定安置計劃,任何部門和單位都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應當依據人員性質,按照“就近、對口”的原則妥善安置;隨軍前無工作單位的,結合實際給予安置。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的,按照規定發給安置補償金;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有關優惠減免政策。
駐邊防海島現役軍人,其符合隨軍條件但無法隨軍的家屬應當一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公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現役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從外地調入本市,子女需要轉學的,教育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辦理。
第三十條加強軍隊轉業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軍轉安置部門下達的當年度軍隊轉業干部計劃指標,完成接收安置任務。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規定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并將其醫療費納入當地醫療保險機構統一管理,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解決。
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隨調子女、配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接收,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發給自謀職業補償金和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辦法中,凡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按現行財政體制的要求,由同級財政負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優先保證優撫事業經費的落實,撫恤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三十四條嚴格執行中央和省的有關優撫政策。在中央或省出臺新的優撫政策后,我市要與上級保持一致,對有關政策相應進行調整,保證優撫對象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