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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縣開發區、高新區、城南新區、九龍口旅游度假區管委會,縣各有關委辦局、縣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漁業生產安全事故,保障漁業生產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和《省漁業安全管理辦法》及《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擬對已登記在冊的漁業生產船舶實行全面更新,現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實施內容
對現有已登記在冊的所有捕撈漁船和養殖漁船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及未在國家認可的漁業船舶造船廠生產的包括自制的漁業生產船舶實行全面更新。
二、時間安排
漁業船舶更新擬分三個階段進行,具體時間從:2013年5月10日-2015年6月30日。
1、宣傳發動階段(2013年5月10日至7月30日)。由縣水產局漁政執法大隊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研究制訂實施計劃。
2、登記審批階段(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船舶所有人申報船網工具指標,經批準后到有資質的船廠進行購船,憑相關合法手續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進行檢驗登記。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漁業生產用船功率必須核定在8.8千瓦范圍內。
3、更新實施階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從事漁業捕撈、養殖生產的船主,按照要求對漁船進行更新到位。對未及時更新的,2015年6月30日以后不再進行年審、簽證。
三、推進措施
1、強化組織領導。縣成立由分管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分管主任、縣水產局局長、分管局長、漁政執法大隊大隊長為成員的漁業船舶更新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漁業船舶更新。各鎮(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加強工作的協調與推進。
2、深入宣傳發動。縣水產局、各鎮(區)要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積極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入、細致地做好漁船更新說服解釋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促進漁船更新工作順利進行。
3、嚴格規范程序。
(1)申請漁船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捕撈漁船必須每年累計從事捕撈生產3個月以上;
②養殖漁船必須持有養殖使用證;
③年齡必須在18周歲至60周歲;
④船長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或等于12m的漁業生產船;
⑤功率小于或等于8.8千瓦;
⑥漁業生產用船必須是有資質船廠生產出來的木質或鋼質、玻璃鋼生產漁船,跨航區生產作業,船長、功率超出以上規定范圍的其他船舶(含住家船)一律不予登記檢驗;
(2)船舶所有人申報初次檢驗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船舶檢驗申報書;
②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文件;
③船名號審批文件;
④船舶圖紙及技術文件;
⑤船舶修造企業名稱及工廠認可證書編號;
⑥船舶修造合同復印件;
⑦船舶發票及生產合格證;
⑧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
⑨其他規定材料。
(3)對符合條件的漁業船舶所有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申報不更新的,作自動放棄處理。經辦人員在漁船更新審批辦證過程中,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