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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減少審批事項。
對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審批事項,再取消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力爭保持與國家和省同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結合《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實施,對保留下來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與之相關的設定依據、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作進一步的清理,
二、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
(一)對取消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審批事項,制訂并落實后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防止管理脫節。
(二)對轉移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認真做好移交和接收工作。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設立移交過渡期,防止出現拖延現象。
(三)對轉為內部職能的行政審批事項,各部門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四)對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由原來的特許制轉變為招投標、拍賣等方式。
(五)對終審權不在市直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根據省政府擴大縣(市)管理權限的意見,下放縣(區)管理,進一步擴大縣(區)管理的權限。
三、健全行政審批公示機制。
(一)完善行政審批(信息)服務平臺的公告公示及查詢功能,制訂《行政審批(信息)服務平臺管理規定》,逐步將行政審批信息征集、信息公示、網上投訴受理等行政審批信息管理內容納入統一、規范、制度化管理。
(二)推行行政審批信息公示評估制度,建立行政審批公示考核體系。
(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行政審批決策機制。對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行政審批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法律分析和專家論證制度,在決策前事先組織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及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
(四)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決策的定期評估制度,定期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推進審批程序的公開化,提高實施的透明度。
四、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被許可事項的活動的檢查。各部門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對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履行監督檢查。主要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的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和實地檢查,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督促被許可人對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
(二)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搞好組織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對我市行政許可的設定,建立動態、長效的監督機制,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行政審批的檢查活動;
(三)加強行政審批實施的日常檢查。市直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重大行政許可集體決定與備案制、首問責任制度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審批機關層級監督及部門內外分權等制度,加強行政審批實施的日常檢查,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許可行為。
五、推進一站式網上行政許可服務系統建設。
在完善行政審批(信息)服務平臺的各項功能的基礎上,總結省內各地“網上審批”系統建設的經驗,制訂建設方案,積極穩妥推進網上許可系統建設。
六、促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其他改革相結合。
一是與政府機構改革結合起來,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等問題;二是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開展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相結合,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需要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和運行機制;三是與“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結合起來,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七、促進中介機構的發展與完善
(一)進一步培育和完善中介機構。理順行政機關與專業服務組織的關系,對于目前行政機關內設或者相關聯的各類資質評估認定、技術檢測、檢驗、檢疫機構,要創造條件將這類機構從有關行政機關中逐步剝離出來,使其能夠成為面向社會提供服務,并對其服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專業服務組織。
(二)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逐步擴大專業組織的市場準入,加強社會監督與評估,強化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督,規范中介機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