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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林地資源總體減少的情況下,我國的林地資源持續增長,并成為世界上增長最快的國家。豐富的林地資源,發揮了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重大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電網建設不斷推進,點線面全方位輻射,林木與電力線路間的占地矛盾就更加凸顯,勢必對電網的安全帶來影響。
矛盾的現狀
林業生態建設危及電網安全的現狀,主要體現在林木與電力線路的矛盾問題方面。圍繞電力設施建設對林地征用、林權流轉、林木的采伐及補償等方面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農村表現為林地征用、遷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經濟補償等;在城市表現為園林規劃、林權流轉的經濟補償以及“林電安全”保障等問題。這些問題體現的都是林電矛盾問題。林電矛盾是一對較難處理的矛盾,既對立又統一。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退耕還林方面。隨著農民物權意識的普及,為了獲取林地征用的經濟補償,農民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大面積種植,造成林權人與供電企業之間、林木與電力設施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另外,農網改造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林地所屬權的矛盾,涉及到林地所有權的補償和林木成材后遷移重植費用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或補償到位也會出現矛盾。
(2)自然保護區建設方面。林業規劃與電網規劃不協調。盡管相關法律法規都要求制定規劃時,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做到相互協調。但實踐中,由于體制的原因,各部門之間溝通、聯系渠道不夠順暢,人力、物力、財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各自利益保護,協調難度較大,導致在現實中各規劃之間產生矛盾沖突。
(3)城市園林綠化方面。造林綠化成為建設森林城市和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城市電網和林木矛盾突出,林業部門和電力主管部門意見不一致。林業部門認為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要求,城市所有樹木、花壇、花帶、草坪及其設施,不論權屬歸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和拆除。因建設和更新確需砍伐和拆除的,由單位和個人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電力、電訊、廣告、市政等單位架設的線路,必須按規定標高架設。樹冠距線路過近需要修剪時,由線路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修剪,并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量的綠化補償費。
矛盾的主要特點
(1)在思想上,部門利益為重,換位思考不夠。林業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很大的行政執法權,電力部門作為民事主體,不具有執法權,主體性質的不同,決定部門間對利益的認識不一致。
(2)在法律上,缺乏統一的定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力法律法規對電網建設、發展和安全保護作了明確規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林業建設、采伐、保護等也作了明確規定。《電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處于同一法律位階,對各自適用和保護的客體規定,各有側重,導致兩部門法在維護各自的利益時,發生矛盾和沖突。這是部門利益均衡的結果。隨著電力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電力設施輻射面將不斷加大,同時伴隨倡導“森林城市”、“生態文明”等建設的加速發展,森林覆蓋率不斷提高。林業的發展,使得在電力線路廊道下種植樹木的情形不斷增多,嚴重威脅了電網的安全運行。電網與林業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好電力線路及設施與樹木的矛盾,保障電網的安全,困擾著每個供電企業。
(3)在協調上,工作難度較大。國家實施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城市園林綠化,在電力線路下種植高桿林木給電網安全運行造成的威脅。這類矛盾由于規模大、補償金額大、政策較多,涉及到當地林業資源保護規劃和城市園林規劃,往往需要上級政府出面,方能協調解決。(4)在涉群工作上,溝通有一定困難。農民等林權所有人,很少從大局出發考慮利益得失,往往出現電力企業依照法律政策給農民補償,滿意度依然難以平衡,引起重復上訪,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5)在實施細節上,缺乏合理統一的意見。供電企業和林業部門盡管對線下樹障達成有關協議,但并未有細化規范。一些人員擅自在電力線路保護區植樹,阻擾電力工作人員對危及輸電線路安全的樹木進行清除,謀取私利,甚至造謠生事,致使供電企業不得不以數倍于樹木價值的不平等補償換取線路安全。
保護措施
(1)對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電力設施及輸電線路,優先滿足保護林業生態建設,電力部門根據現有的林業規劃,編制自己的電力規劃。①在城市電力規劃中,盡量采取管線入地,減少城市架空線,美化城市道路環境。②電力部門在新建、擴建、改建電力設施過程中如遇需要征占用國家林地時,須按照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到林業部門辦理征占用地有關手續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給予林業所有者按電力行業規定一次性合理補償費用,并與其簽訂不再在保護區內種植林木協議后方可采伐施工。
(2)對于新規劃建設的自然保護區、城市林地和退耕還林建設,優先滿足保護原有電力設施及輸電線路。林業部門根據現有電力規劃,加強同電力部門的溝通聯系,合理編制林業生態建設規劃,并制定相應規范條例,落實細節,嚴格約束,積極監督,防止人為干擾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并從行政手段上保護電力設施及輸電線路的正常運行。①林業、園林部門在新制訂城市綠化和植樹造林的規劃時,要參照《電力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注意避開電力線路保護區(即: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分別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保護區內不得安排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植物。為確保供電線路安全和發揮線路保護區的林地效益,保護區內嚴禁種植可能威脅電力線路安全的高大喬木,原則上只能適度種植黃梔子、茶葉等灌木闊葉樹木,既最大限度地發揮林地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又避免樹木與電力線路矛盾,降低電力線路損失。②根據現有的城市綠化規劃,確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林業、園林部門應當與電力管理部門(或供電企業)協商后,種植低矮樹種,并負責修剪,確保符合安全距離要求。③為確保城市綠化建設中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保障措施落實到位,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處理好綠化造林與電力安全運行之間的矛盾,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違法種植樹木行為進行及時糾正和處理,消除安全隱患,保證電力線路的通道通暢。④林業、園林、安監、建設、交通部門要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樹木進行安全檢查,對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和高桿植物,要及時責成種植或產權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
(3)對于現有的城市、農村和自然保護區中林電矛盾,以政府協調為主,合理補償樹木所有者。①電力部門在正常的維護過程中,對于現有的林電矛盾,不應該根據單方面法律法規采取砍伐措施,應上報當地政府,由政府出面協調林業部門和電力部門,并征求林權所有人的補償意見,報林業部門審批后,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剪,由電力部門派員現場安全指導,并支付修剪樹木所需費用,以此建立一定責任制度。②電力部門在正常的維護工作中,如修剪、砍伐林木遇到阻撓現象,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和林業部門報告,有關單位應及時派員協助處理,以防矛盾擴大。③林業部門在審批林區野外生產性用火時,對可能威脅到電力設施及輸電線路的情況,要求實施單位(或個人)必須首先清理電力線路下方兩倍保護區寬度范圍內的樹竹,并通知電力企業現場確認后,方可點火,以確保不會因此發生電力線路眺閘。④一旦發生可能威脅電力線路的森林火災,林業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管轄該地段的電力部門,以便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避免發生意外事故。(本文作者:王夢犀、胡業清、蔡芳、李玥、馬國強單位:國家林業局昆明勘察設計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