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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層央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
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要“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也就是說,中央銀行要注重防范化解那些“整體性、行業性和全局性”的金融風險,如政策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證券風險、國際風險等等,對涉及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在內的整個金融業發展和穩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監控,維護其整體穩定,促進其協調發展。
現階段,就基層央行來說,影響區域金融安全穩定的金融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信貸風險。信貸風險,亦稱信用風險,主要是指當前十分普遍的企業對銀行債務的逃廢以及企業之間的相互拖欠,經濟發展失衡,信貸結構單一,信貸投向過分集中等,導致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非常低下。這也是目前最為集中、最為嚴重的金融風險,其嚴重損害著商業環境和經濟秩序,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破壞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巨額的不良資產累積威脅著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穩定。就目前來看,國家不可避免地會承攬這個損失,但同時不可能完全通過財政資金來補償,而是主要通過中央銀行的基礎貨幣擴張予以平衡。在超過正常經濟和金融發展所要求的貨幣供應增長限度之外,就會發生明顯的通貨膨脹,從而導致經濟較大波動,并損害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
2.支付風險。支付風險,就是借款人不能依約償還借款本息的風險,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危機,即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等,由于經營不善、資不抵債或是流動性發生問題,在一定的地區和一定的時間內可能發生的支付困難,甚至引起擠提風潮。這是最容易由個別風險、機構風險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因素,所以這類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是以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這些銀行又與中央銀行直接地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雖然保留了某種“吃大鍋飯”的弊病,但是可以起到存款保障的作用,可以避免支付危機。當然,這種以增加國家負擔為代價來保證支付并非長久之計,下一步隨著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勢必要增強各金融機構自己的獨立性和責任心,但必須把防止支付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重要前提來同時考慮。
3.經營風險。經營風險,是指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而形成的風險。過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流動性和風險性的經營原則;一味追求規模擴張、造成過度負債;違規經營,逃避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高利吸儲、低利放貸,形成利率倒掛;內控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內審手段滯后;經營不善,長期虧損等等,導致金融機構風險累積,危機重重。
4.違規風險。違規風險,是指由于銀行內部主管人員、職員或客戶的欺詐、舞弊等違法亂紀行為,如內部盜用、侵吞、挪用、短款、外部搶劫、盜竊現鈔、私設賬外賬等,致使銀行資金和財產遭受損失的一種風險。
5.創新風險。創新風險,亦稱衍生金融工具風險,這是一種制度創新帶來的金融風險。證券、銀行、保險等業務領域以金融業務交叉為主要內容的金融創新活動,其創新的業務品種越多,衍生金融工具越先進,風險也就越大。
眾所周知,經濟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金融穩定這一前提和基礎之上,而金融風險尤其是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將會嚴重地打擊經濟發展,擾亂社會安定甚至造成社會動亂。中央銀行作為承擔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部門,必須努力做好金融穩定工作,特別是要維護金融業長遠和全局的穩定。為此,基層央行要從微觀金融現象中超脫出來,以更寬闊的視野、更敏銳的眼光、更準確的判斷來審時度勢,科學決策。既要關注金融企業個體風險狀況,更要關注并評估其對整個金融體系所產生的影響,有選擇地采取相應措施以防范或者化解系統性風險。
1.強化風險意識。基層央行要進一步加強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意識。人民銀行雖不再承擔金融監管職能,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依然存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方面需發揮更大的作用。基層人民銀行必須意識到:在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不斷增強的大趨勢下,中央銀行的業務范圍必將拓寬,過去“抓監管、保穩定”這種狹義的維護銀行業穩定的職能弱化了,但是涵蓋區域經濟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現代金融業務的廣義的金融穩定職能則增強了。在此基礎上,基層央行還要積極開展維護金融穩定的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國風險機構的救助主要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這一單一手段,容易誘發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基層央行應結合轄區實際,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對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分散、風險轉移和風險隔離制度,風險救助基金等措施的可行性和具體操作辦法進行研究,為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積極推動符合國情的多層次金融安全網的構建。
2.理順工作機制。基層央行要努力探索并逐步理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工作機制、政策措施,協調有關各方,群策群力,齊抓共管,共同防范、化解、處置系統性金融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理順好與當地政府的關系。多年的監管實踐證明,政府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這是政府責任與能力相互作用的結果。首先,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經濟和社會穩定的基石,因此維護金融穩定是政府的政治
責任。其次,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擁有行政、司法和經濟調配權的重要組織,依靠行政資源所帶來的權威性和信譽,是平穩化解風險的重要力量。第三,按照目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的工作機制看,地方政府負有重要責任。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過程中,更加明確了農村信用社的“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即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村信用社自主經營。因此基層央行的維護金融穩定工作,必須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通過溝通協調,建立起政府重視支持和參與的維護穩定工作格局。
二是要處理好與三家監管部門的關系。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以后,形成了“一行三會”的架構。基層央行要處理好與當地三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系,最根本的是解決好兩個問題:一個是職責劃分,特別是人行與銀監部門的職責劃分問題,職責不清,必然產生監管工作的真空或交叉重復,降低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水平,進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運營;另一個是協調合作,無論是從金融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看,還是從金融混業經營的大趨勢看,建立相互之間的順暢、高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非常重要,這是促進轄區金融業健康穩定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是要協調好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為適應監管體制改革后的工作新形勢、新要求,在最新出臺的基層央行“三定”方案中,貨幣信貸管理科承擔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職責,其它的如調查統計、會計財務、事后監督、內審、國庫、外匯管理等,雖然承擔著不同的職責和工作任務,但是綜合地看,這些工作與金融的穩定有著密切聯系。因此人民銀行內部職能部門之間要搞好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維護金融的穩定。
四是要把握好防范、化解、處置三個環節之間的關系。防范,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題中應有之義,防范工作應該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當前要轉變過去的思維方式,集中精力,以寬廣的眼光,從全局的角度和戰略的高度,全面、深入研究防范風險的重大問題。比如:如何因地制宜建立風險預警體系?如何建立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如何準確識別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銀行、證券、保險三者交叉運行可能帶來的問題和風險防范等等。化解,指的就是通過采取措施,使已經進入市場的金融機構繼續運營,免遭退出市場的“命運”。人民銀行開展風險的化解工作,不能像過去那樣直接針對某一具體的金融機構,而是要找準定位,從宏觀的高度,提出化解金融風險的方法策略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已經存在的風險。處置,指的是救助無望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由于人民銀行是最后的貸款人,因此在處置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時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比如,要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初審復查,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管理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有關的資產等。
3.建立預警體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密切監測金融企業的流動性變化和金融業的整體風險,做到動態情況隨時把握,心中有數,是中央銀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當務之急。從基層行看,關鍵要盡快建立高效、靈敏的金融風險預警監測系統,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有力的保障。當前,要抓緊建立一套科學、嚴密的金融風險監測體系,通過對銀行機構報送的報表、數據和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反饋的信息進行系統化的分析和處理,以準確地識別和判斷風險,以便及早進行預警和風險提示,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同時,通過信息反饋系統,盡快地將一些苗頭性、傾向性情況向上級行報告,為上級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決策參考。
4.細化防范措施。針對不同類型金融風險各自的特點,基層央行要結合轄區實際,細化防范、化解和處置措施,以達到最佳的防范效果。防范信貸風險,要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基礎,初步建立轄區信貸風險監測與提示制度,建立房地產、鋼鐵、橡膠、農業及其它本地重點行業的跟蹤監測分析制度,要準確審查并把握各類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及貸款的擔保情況,對借款人進行資信評估,并通過聯席會、窗口指導等方式及時信貸預警信息,指導金融機構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分散、規避和防范信貸風險。防范支付風險,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城鄉信用合作社支付性風險監測,加強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管理,建立商業銀行備付金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并提示商業銀行可能發生的流動性和支付能力問題。同時,必須與當地銀監部門共同設計制定嚴密的支付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以化解或處理可能發生的個別甚至區域性的支付風險。防范經營風險、違規風險、創新風險等,要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及時敦促轄區金融系統,不斷完善內控機制,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等相互制衡的內部管理體制。同時,要繼續推進金融安全區創建活動的開展,認真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與指導,完善考核驗收指標體系,各方聯動,優化轄區信用環境,建設金融安全區,逐步清除金融風險賴以滋生的土壤。
此外,對因受到各種行政行為、社會謠言、矛盾糾紛等“外生性”因素引發的金融風險,基層央行也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發現“苗頭性”問題,要立即作為重大事件,在上報上級行的同時,即時向地方政府匯報,并協助地方政府做好相關處置化解工作,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減少波及面和不良影響。
參考文獻:
加強金融監管維護區域金融安全,許傳華《金融與保險》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宏觀和微觀對策,馬懷玉、楊凌云、李新月《濟南金融》
關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討論綜述《金時網》(2000-10-28)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李曉西《江蘇經濟》(2002-01-01)
如果說馬克思《資本論》中所描述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離我們現實生活還非常遙遠的話,如果說從二十世紀初開始在歐美發達國家曾經重復上演了多次的金融危機還只是我們教科書中的案例的話,如果說從1980年以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181個成員中有133個發生過的不同程度的金融動蕩還只是我們身邊的事,但與己關系不大的話,那么在1997年始發于泰國,并迅速蔓延到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韓國、日本等國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卻使我們實實在在地感受到-金融危機離我們越來越近了。
實際上,盡管1997年,我國躲過了那場東南亞金融危機,但仍深深地感受到了其對我國經濟及金融產生的影響-籌資成本大幅度上升,引進外資明顯感到困難,就業形勢突顯嚴峻……。在我們慶幸自己在東南亞危機時度過了一個平安年時,我國已經發生了的一系列金融事件卻使我們不能不承認一個現實-各種形形的金融風險離我們并不遙遠:1993-1994年的高達20%左右的通貨膨脹率造成人民幣嚴重貶值;1995年2月,國債期貨“327”品種嚴重違規,暴炒債券1400億元,虧損達10億元之巨,使風光一時的萬國證券公司元氣大傷;1998年7月,當時中國最大的證券公司-君安證券公司,因公司幾位主要負責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羈押,并與國泰證券公司合并成立國泰君安證券公司;1998年下半年,新國大期貨經紀公司承包人卷款潛逃;1998年10月,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而被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關閉;還有幾大國有銀行的壞帳、呆帳和逾期貸款更是我國金融領域的一個嚴重問題。
面對這一連串的金融事件,也許我們就不得不問了:中國可能發生金融危機嗎?如果可能發生,那么最有可能是由于自身積累的金融風險引發,還是由于國際金融危機引發?
其實,由于金融危機與金融風險有著密切的聯系,通常由于經濟周期波動和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使得經濟生活中必然不斷蘊藏和累積各種金融風險,這些金融風險的累積將積聚巨大的能量并潛伏下來,在一定的經濟條件下則可能爆發,使金融資產泡沫形成、膨脹,然后破滅,從而產生金融危機。由于國內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金融風險,如果不及時防范這些金融風險,那么也許金融危機就真的會一步一步向我們走來。因此,我們必須積極運籌,加強風險管理,防范于未然,將金融風險切實有效地控制在經濟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金融安全預警系統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在不斷發生的國際金融動蕩面前,國際社會感到嚴重不安。亞洲金融危機給世界經濟界最大教訓之一是:東南亞國家一直被視為經濟發展的成功典范,因而人們對這一危機的爆發毫無準備,以致于在應付這場危機時措手不及。如果說金融危機猶如火災,那么金融風險猶如火災隱患。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使各國之間的防火墻逐漸消失,金融危機頻率增加,程度加深,涉及范圍擴大。
東南亞遭災后,國際社會加緊探討防范措施,并相繼出臺了一些金融體系穩定評估計劃。由于金融危機的出現常常以一系列的經濟、金融指標惡化為先兆,因此,金融界人士普遍認為,如果能夠根據一系列金融指標對金融風險進行預警,那么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是可能的。因此,在東南亞危機之后,各國都加強了金融預警系統的研究。
例如東盟各國外長于2001年10月舉行會議,決定由在雅加達的秘書處設立一個專門機構收集東盟各國貿易、國際收支等重要的財經數據和資料,由金融專家對其進行分析,以預測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在2002年2月召開的西方七國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上,與會各方就建立一個國際“論壇”作為國際金融危機預警機制的建議達成共識。
實際上,國外一些經濟學家早已對金融危機預警進行了研究。例如,早在1979年,美國斯坦福大學的保羅·克魯格曼在對金融風險預警進行研究時就指出,在固定匯率下,國內信貸膨脹超過實際貨幣需求的增長將導致漸進而持久的國際儲備流失,最終誘發對貨幣的投機性進攻,迫使管理當局放棄固定匯率,使貨幣大幅度貶值,從而導致金融危機。在保羅·克魯格曼之后,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租金的Kaminsky、Lizondo、Reinhart等研究者對其模型進行了拓展,并得到一系列有意義的結果。
從我國金融體制來看,國家金融正處在大調整階段,不確定因素增加。未來幾年,一方面金融機構資產質量差、激勵機制不健全、市場約束力不強、監管力量薄弱等問題短期內還不能完全解決;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已經加入WT0,直接面臨國外金融機構強有力的競爭并可能直接面對國外金融游資的攻擊,因此,當前,我國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金融安全預警系統,立足于自防自救,其好處不僅在于防范金融危機,還在于能夠及時減輕經濟和金融體系中失衡的程度。
三、金融風險預警系統的結構
1、預警系統的基本結構
金融風險的大小可根據一系列的經濟和金融指標來度量,為了能夠對我國金融風險進行監測,必要時進行報警,需要建立一套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它主要由指標體系、預警界限、數據處理和燈號顯示四部分組成。
首先是建立一套能夠科學、合理、敏感地反映金融風險狀況的監測指標體系;然后根據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以及參考不同發展階段的特征,確定各指標的預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確定的數據處理方法或模型,對各指標的取值進行綜合處理,得出金融風險的綜合指數和相應的風險等級;最后用燈號來顯示金融風險狀態。
預警的目的是防范風險,因此,最后還需根據風險狀態采取各種措施化解風險。如我們把整個金融體系比喻為一棵“樹”的話,那么金融安全就是樹“根”,各種數學處理方法、模型和基本經濟、金融統計分析就是樹“干”,而與金融安全直接相關的指標體系就是樹“葉”要維持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并健康發展,就必須觀“葉”、抓“干”、保“根”,做好金融預警分析。
2、指標體系
金融危機的爆發,總是某幾個經濟、金融狀態突出地先行失衡,進而引發其他金融指標失衡,從而導致全面性的金融危機,因此,金融危機通常都是有先兆的,具體表現在一些金融指標的數據變化上。通常能夠有效地通過大幅度變化來預兆金融危機的金融指標包括:貨幣供應增長率、實際利率、通貨膨脹率、國內信貸增長率、實際GDP增長率、財政手指差額/GDP、外匯儲備可供進口月數、外匯儲備/短期外債、貿易差額/外債總額、實際匯率及波動程度、外國直接投資/外債、經常項目/GDO、貿易差額/GDP、外匯儲備/GDP、外債總額/GDP、短期資本流入/GDP、股市價格指數波動幅度、不良資產/銀行總資產、銀行資本充足率等。
不過,由于上述指標數量繁多,而且某些指標也難以定量分析,因此有必要根據如下原則進行篩選:首先該指標應該可用于估計金融危機發射功能的概率;其次,各指標在危機發聲前的行為可比性;第三,該指標語境危機的能力可以定量分析,第四,該指標在歷次金融危機中的預警表現良好。
3、預警界限
預警界限指金融指標的數據變化達到可預兆發生金融危機的這一水平。從金融危機預警研究的成果看,有的金融指標在國際上已經有公認的預警界限標準。例如,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協議》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定為8%;國際公認的“經常項目逆差/GDP”的最低標準是不大于5%;而短期外債/外債總額接近或超過25%就是危險信號,等等。對于沒有明確的國際公認的預警界限指標,可以參照同一國家在金融穩健時期各項指標的數值,也可參照經濟、金融背景相似國家在金融穩健時期各項指標的數值,并根據歷史上發生金融危機過程中有關指標數據變化情況來分析測定。
4、燈號顯示
為了直觀地預報不同類型的警情,可以結合國家統計經濟監測預警的做法,對警度采取類似交通管制的藍燈、綠燈、黃燈、紅燈信號來分別表示正常狀態、低度風險警戒、中毒風險警戒、高度風險警戒不同等級的警度。其中,藍燈狀態正常(無警),表示比較保守,風險小,但相應地可能會喪失一些收益機會,綠燈代表低度風險警戒(輕警),表示風險小,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此時靜態監控即可;黃燈代表中度風險警戒(中警),表示已經出現一定的金融風險,金融機構需要提高監控力度,采取動態監控,及時反饋信息,并采取一定措施,盡可能地化解風險,紅燈代表重警,即重度風險警戒,表示金融機構的風險已經很大,此時應采取一級警戒監控,提防隨時可能出現的可能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事件,因此,當紅燈出現時,決策者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否則,金融危機可能很快就會來臨了。如果能夠跟蹤某個時期各項預警指標的數值變化,并有有關的信號描述,并制作相應的預警指標信號圖,這樣就可觀測到金融機構的風險來源及其變化,同時也可初步判斷金融機構所承受的風險狀態,據此采取相應的措施。
四、金融預警應用實證
泰國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始發地,這里盡管是事后分析,但如果我們將其在1997年以前的金融、經濟指標進行分析,仍可以看到預警指標分析對泰國金融危機的警示作用。
從90年代初期開始,泰國GDP增長率、經常項目差額/GDP、外債總額/GDP、短期外債/外債總額等一直在逐年惡化。其實際GDP從1988年的近14%下降到1996年的6.7%,這說明泰國經濟越來越乏力;外債總額占GDP比例從1989年的37%左右上升到1996年的50%多,短期外債/外債總額從1987年不到15%,上升到1996年的40%多,1995年甚至接近50%了,遠遠高于國際警戒線25%,這說明泰國的外匯流動性風險逐年加大。實際上,在泰國金融危機爆發前的1996年,其實際經濟和金融運行指標,包括外匯儲備可供進口月數、銀行不良資產占總資產比重、股指變動等,如果用前面所述的燈號顯示的話,幾乎是全線飄“紅”,這些指標不僅遠高于國際警戒線,就是在整個東南亞地區也是最差的。因此,可以說1997年東南亞危機在泰國首先爆發并不是種偶然。
(1)就目前我國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情況來講
信用風險是我國金融行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對于我國金融機構來講,其兩大主線業務分別為貸款和投資。這兩大主線業務都需要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的項目的信用等級進行準確的評定。不過信息擁有不對稱的特性,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對借款對象以及投資項目所作出的判斷經常出現不準確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借款人以及投資對象的信用等級。所以,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所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對進行交易的客戶沒有能力履行約定的風險,這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信用風險。在金融機構運營的過程中,如果其不能對有問題的金融財產進行及時準確的區分等,都將會對金融機構的持續平穩運營造成一定的影響。
(2)金融的操作風險
也是目前我國眾多金融風險中的一種較為常見的表現。根據金融界著名的巴塞爾銀行有效監管的核心理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操作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第一種來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運行所用的信息技術系統出現失效等情況或者是受到災害性實踐的影響,對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第二種來源是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現問題,造成相關制度的失效,金融機構對一些不良事件的發展不能及時進行應對從而造成的損失。通過對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所出現的一些問題來看,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機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風險占據了絕大多數,這樣的情況也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一個共有性問題。通過對我國最近一年到兩年的金融機構發生的事故進行整理分析可以發現,金融行業出現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種原因所導致的:第一,操作風險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管理層的腐敗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是由于金融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進行違規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機構存在操作風險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詐騙等違法事件的發生所造成的。特別是近些年來,在我國金融行業別是一些商業銀行經常出現一些事故,這與金融機構實行內部的監管模式發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投資、借貸等業務實現規范化管理,使得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沒有被發現的較為隱蔽的案件集中的被發現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總體來講不管是何種原因引發的案情,都說明了我國的金融行業中存在著非常高的操作風險,這在極大程度上違背了我國構建現代金融企業的戰略規劃,頻繁出現操作風險,在使金融機構受到較大的資金損失的同時,更主要的是影響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在海內外的聲譽。
(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跨行業
跨市場的金融風險已經成為我國金融行業所面臨的新的危機。就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組成情況來講,主要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一是證券、期貨市場;二是各銀行之間的債券市場以及外匯市場;三是同行業的拆借市場。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的各機構之間都在快速開展金融的創新,但是這種創新的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機構在市場中的綜合競爭力,但是也給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定的風險。
2從金融法律的視角看待我國的金融風險
就目前我國的金融行業的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大多都是因為多年的積累造成的,這是我國經濟運行過程中所出現問題的一個集中體現。造成我國金融行業高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改變,同時社會的環境也在不斷的發生著改變;二是我國的金融體制設置不合理,相應的監管模式相對落后;三是我國的金融法律缺失等。如果從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從其發揮作用的情況來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協調金融監督管理者、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當事人之間的一系列的交易關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規范法律關系這一功能外,還具有懲罰、鼓勵或禁止、引導等多種功能,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就是降低交易費用,使各方當事人能準確地計量一種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預期的損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與否在本質上影響著金融交易中的產權保護力度,也就直接影響著系統性金融風險程度與金融運行質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以規范金融監督管理行為、規范金融經營主體和經營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層面上,又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約束金融監督管理者的行政行為。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業對外開放進程日漸加快以及金融業自身創新動力日益明顯的大背景下,現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經難以適應變化著的金融生存和發展環境的需要。
3我國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