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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貸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或資產組合作為支持資產,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該資產的支持證券的一種融資手段。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多由銀行、金融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發起。在2013年我國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占比為68%,居主導地位。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起步較晚。上世紀90年代,資產證券化的理念才被引入,2005年才開始試點運用,此后又經歷了較長時間的試點中斷。2012年5月17日,央行、銀監會和財政部聯合《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意味著沉寂四年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重新開啟了大門。隨著近期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如今的市場熱點。
盡管資產證券化有諸多優點,但它的風險十分值得警惕。我國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經驗不足,未來必將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必須通過有效的風險管理來保障證券化在我國的健康發展。因此,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的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等核心問題的研究顯得尤其重要。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信貸資產證券化面臨諸多風險,也有諸多的分類方式。本文按照風險產生的來源,將其分為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兩類。
(一)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
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反映的是信貸資產作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資產,其自身還本付息能力的不確定性。投資者獲得收益的來源正是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基礎資產的質量好壞是影響其產生現金流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分為信用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即違約風險,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對它們所承諾合約的違約所造成的可能損失。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根據涉及主體的不同,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資產證券化參與主體的信用風險。影響信用風險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的質量上,包括基礎資產各級別的貸款余額比例、貸款集中度、行業分布、期限結構等。
2.提前還款風險。提前還款風險是指,債務人在既定的還款時間超出還款計劃所規定的還款額度償還抵押貸款本金、造成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失衡所造成的可能損失。提前還款受到債務人自身的財務狀況影響。此外,市場利率的變化和其他融資成本的變化等因素,也是導致債務人提前還款的原因。
(二)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
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其實與普通信貸資產的風險相似,而由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則是其所獨有的。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主要包括交易結構風險和參與主體風險等。
1.交易結構風險。資產證券化成敗的關鍵因素在于交易結構能否實現破產隔離。破產隔離的存在,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獨立于融資者也即資產發起人的經營狀況或整體信用。不能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的交易結構將帶來風險。比如,在很多情況下,難以確認支持資產的轉移是否構成了法律上的銷售。發起人通過向SPV銷售支持資產進行融資時,有時會附帶一些特定的義務,比如發起人仍然保留對基礎資產的剩余索取權,此時該項交易的性質可能不被認定為產權轉移,而是擔保融資。這樣一來,破產隔離就未能實現。一旦發起人破產,基礎資產就有可能被追索,導致資產證券化失敗。
此外,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也可能對現金流造成不確定的影響。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具備結構化安排,比如優先/次級結構、本金/收益賬戶、加速清償和違約事件等設置,將導致其現金流支付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此類風險進行分析時,要根據交易文件中對現金流支付機制的規定,綜合考慮證券本金和利息償付順序、再投資收益、提前償還事件、回購條款、違約和加速清償事件等等。比如,違約事件觸發后,支付順序可能發生變化;加速清償事件后,次級期間收益不再獲付,從而不再對優先級份額的償還提供內部增信等。
2.參與主體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其參與主體較多,涉及到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級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等中介機構。為確保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并完成,各參與方都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參與主體都可能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因此,在評價風險時,還要考慮各個參與主體的各項資質。具體來講,參與主體風險包括受托機構的違約及破產風險、專業機構的失職風險等,比如資產評估報告或會計報告不實,法律意見書結論錯誤等等。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控制
基于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風險控制措施主要集中在基礎資產和證券化過程兩個方面。
對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風險,資產組合是綜合控制基礎資產風險的基本方法。要審慎挑選支持資產組合,實現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分散,個別基礎資產發生違約、提前償還等情況時,不會影響到整個資產池的穩定性。具體來講,可行的措施有:使資產池來源盡可能多元化,資產池中所匯集的資產及其債務人分布在不同地域或行業;控制單項資產占資產池份額在一個較低水平;信貸資產期限應與證券化產品期限相似,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等。
對于證券化過程所產生的風險,控制交易結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盡量確保破產隔離的實現。由于法律認定標準上存在難度,可參照過往成功案例,向有相關實務經驗的機構咨詢,可事前向管理當局確認,以降低證券化交易風險。而對于參與主體風險,為防止受托管理人違約,可要求其提供違約擔保來加強其履約壓力,確保投資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對于專業機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是聘用那些聲譽好、專業強、經驗豐富的專業機構參與到證券化過程中。
參考文獻
[1]袁宏泉.信貸資產證券化也要防范風險[J].銀行家,2006(3)50-53.
[2]羅斌,曾祥英.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選擇的博弈分析[J].武漢金融,2006(1):28-29.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宏觀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于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一個公認的概念,簡而言之為:將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集中起來,重新組合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至少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必須為缺乏流動性或者流動性較差,二是資產必須能帶來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應包含以下十個步驟:(1)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機構(SPV);(3)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SPV)出售資產;(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行評級;(7)發行證券;(8)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資產池;(10)清償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本文主要介紹微觀風險中的隔離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和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或SPV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或SPV一旦破產,證券化資產將可能成為發起人或SPV的資產參加破產清算,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因種種原因在貸款到期之前,償還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產后其資產被拍賣償債,從而造成貸款者的現金流量出現非預期性變化,導致其信貸計劃遭到破壞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欺詐風險、相關文件或證券失效風險、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等,屬于非系統性風險。
2.宏觀風險
(1)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始目的是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資產證券化逐漸被過度利用和濫用,由此產生的風險也逐漸被放大,最終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通貨膨脹。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經過結構化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但可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正因為如此,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近年來迅速膨脹,達到了驚人規模。這些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可以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成功,大規模的貨幣就會流向市場,最終,如此規模的貨幣增發必然導致嚴重的資產通貨膨脹。
(3)逆向選擇。以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貸款金融機構為獲得高利潤,會降低信貸標準,這樣大量不合格的貸款者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產生了逆向選擇。證券化機構又將這些信貸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再加上信用?級,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結構變得很復雜,進而透明度降低,導致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價值、風險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便成為獲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資者通過選擇那些高收益的證券,使得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盛行,再通過市場上反復的交易和買賣證券,風險得到不斷的放大和傳遞,最終可能釀成不可控制的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具體經濟損失和社會福利損失等。
(5)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可能隱藏資產的負面信息和債券的交易風險,比如抵押貸款的款項可能是貸給了還貸能力很差的貸款者。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人付費”模式的激勵下給予超出債券本身信用的評級,之后證券發行機構在沒有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了產品的承銷,放松了相關風險管理的要求導致資產的高風險轉移給了沒有充分信息的投資者。
三、總結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既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控制,也要在其實施過程加強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貸款發放中,貸款機構要嚴格要求借款人的貸款標準,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評級機構公正合理的執業;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過程中承銷商要充分揭示證券的風險等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上政府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強和完善監管體制、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環境、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措施,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高 巒 劉宗燕:資產證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
我國對林業發展資金的政策是政府導向型的,因此,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成為發展森林資源的資金重要來源。而這種投融資方式始終是風險性的,對森林資產證券化風險越是了解,就越能有效避開其中的陷阱。潘煥學、秦濤和張元(2006)認為林業生產建設的融資需要可以有效解決資金的短缺,說明了某些使用條件,以及森林證券化對我國產業發展的作用。王保岳(2009)在博士論文中提出的現代資產證券化風險作為傳統類型的補充,納入了評級風險、監管風險和道德風險作為評判標準,同時融入了中國元素,試圖搭建適應中國的風險控制構架。
1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從需求方面看。只要參與森林資源證券化的進程,各參與主體都能從中受益。第一,從發起人的角度出發。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或者是財政資金不想一直停留在周期長的項目中,這樣會占用資金的有效投資時間。資產證券化可以提供比較穩定的資金供應機制,通過這樣的方法“把雞蛋放在多個籃子里面”減少財務上面的風險,且以森林做擔保,可以低成本資金;第二,從SPV的角度出發。因大型林業項目會產生可預測、穩定的現金流,其與普通的債券比會形成利差,就給SPV提供了操作的空間;第三,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林業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板塊之一,難免會帶有政府色彩,就會比普通債券更為可靠。正是由于這個相對重要的原因,才提供了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可能。從供給方面看。森林資源滿足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一是森林價值量巨大,未來預期的現金流入穩定。森林資源不僅是重要的生態資源,又是重要的經濟資源。例如,速生林(如相思樹、桉樹),其生長周期相對較短,約5~6年便可到輪伐期,每畝的投入800~1000元,產出在1500~2000元,投入低,利潤高,前景好。森林資源資產由于自然生長,因此每年都會自然增值,所以森林資源資產的價值更有保障;二是政府支持。使森林資源資產達到相應的信用等級時,補償率高的特點使得森林資產變現的損失可以降到最低且有一定的保障。綜合考慮以上各方面因素,森林資源的確是一種適合證劵化的資產
2森林資源實行資產證券化的步驟
一些流動性差的資產通過篩選,符合質量好且收益高的條件的那類資產,通過一定的方法(如:風險隔離、信用增級等)就能將其轉化成較高流動性的證券,而這個過程就叫資產證券化。一般來說,證券化運作通常有如下幾個步驟:
(1)組成資產池。林業企業需要根據自己的融資需求找到證券化的目標,評估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流,將評估和確定的資產進行匯集,集成一個資產池。
(2)創設特殊目的載體(SPV)。此乃至關重要的步驟,建立SPV,并將資產池的資產以真實交易的流程出售給該SPV。
(3)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請信用評級機構對交易結構進行預先的評級,之后,為吸引投資者應改善發行條件,增加信用評級,通常步驟為:一是破產隔離,即將準備發行的證券與原公司隔離起來,降低一切風險;二是回購協議,即由林業企業與信用加強者達成協議,為了確保投資者可以按時得到現金,做出在證券到期前不進行兌付余額的承諾;三是機構擔保。
(4)證券設計與銷售。得到了評級的結果之后SPV接下來就交給證券承銷商進行銷售了。
(5)實行資產管理,現金流管理服務與清算。到了規定的期限后,托管行繼續將積累資金撥進付款賬戶,向投資者實行承諾還本付息,同時還要支付一定的中介費(對中介機構),如果還有剩余資金,則按初始簽署的協議,分配于SPV和林企。
3證券化融資過程中的風險分析
3.1操作風險
3.1.1產品定價的風險一個直接導致證券發行是否順利的原因,即是產品的定價。產品的定價不僅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還決定了證券發行的風險,而影響證券定價的因素諸多,主要表現為資產現金流和信用增級方式等等。
3.1.2破產隔離風險為了讓基礎資產與原企業的風險最大程度的分剝,需將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SPV,以此作為過渡。為提高信用等級,SPV在構建抵押資產時通常會建議發起人用大量的剩余資產作為擔保。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免會有些矛盾。
3.2環境風險
3.2.1政治風險在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今日,政策變動都會影響本國的外交政策。本國自身以及外界的動蕩,對經濟造成的影響具有波動效應,會對市場中的參與者造成利益上的損害。
3.2.2經濟風險經濟的發展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機的周期大概在10年左右,若發生金融危機則在經濟全球一體化國家都會受到牽連,證券化也不例外,經濟的波動會直接影響證券產品的定價,進而涉及進程。
3.2.3法律風險法律是保證一切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切實維護參與者的利益。不同的參與者之間有著錯綜復雜的聯系,可以有效制止一些不必要的情況發生。目前我國的證券化法規還不太完善,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時候應調研后確定,盡可能地完善風險控制。
3.3信用風險
3.3.1發起人信用風險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發起人隱藏了真實的目的的風險,其他參與者很難知道真實情況,在項目執行后,發起人有可能用證券化籌集來的資金投資于別的項目,這樣的道德風險是值得注意的。
3.3.2債務人信用風險早償風險。由于一些不可預測的情況,債務人有可能提前償還貸款或債務人在合同期內超出還款金額還款。一般可將早償分為部分早償和完全早償,如果早償,發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資產池中的現金流。違約風險。基礎資產的債務人在貸款到期后無法償還本金,繼而會對資產池中基礎資產的質量產生嚴重影響,會加大參與主體在此過程中的風險,也許會造成債務人不能還款的后果,進而現金就無法注入SPV,投資人就無法獲得回報。
3.3.3第三方信用風險一個完整的證券化過程有發起人、投資者和債務人以外,諸如增級機構、投資銀行、評級機構、法律機構等機構被視為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由于第三方機構很多,只要任意違規操作都會影響其他參與者的利益、使證券化鏈條崩潰。
4對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建議
(1)建立健全證券化交易法律。由于我國國情的特殊性,人口龐大導致了法律監管的困難,但還是應該結合國情、充分借鑒國外的政策法規,制定有關的法律制度。
(2)建立健全的信用評價體系,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相比于國外,我國的信用處理還處在起步階段,例如個人信用的市場還不夠標準化、規范化,從我國的整個行業情況來看,大都有著服務能力差和信用不高等因素制約著證券化的發展。
(3)構建證券化的管理機構。前面指出應加強監管,但是監管如何執行成為我國森林資源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步驟。首先,應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管理機構。若想使證券化得到順利進行,必須由企業的管理層牽頭,若想達到目的,須建立某管理機構,任命高層進行隔離、監管。然后,制定全程的風險管理程序。例如,對操作員的計算機軟件加入操作行為上載功能,每一步執行能被公開,可有效防止暗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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