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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在家教育;教育選擇自由;教育立法
王某與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離婚,經協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撫養權歸侯某,但事實上明明一直由母親王某撫養。2004年6月,侯某將正在幼兒園的孩子帶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沒有讓孩子入學。2006年,王某認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對撫養孩子極為不利,遂上法院討要孩子的撫養權。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判決,維持父親侯某的撫養權,同時也要求侯某盡快解決孩子的上學問題。此案審理的雖是父母的撫養權問題,但卻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在家教育這一新問題的關注。在家教育與義務教育的關系為何?是否為父母可以選擇的一種教育形式?應當如何從法律的視角看待這一新的教育現象?
一、在家教育的產生與發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處于學齡階段的兒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學校,而是選擇在家,主要由其父親或母親進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認為最適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紀60年代的美國,原是一種旨在傳播的行為,而作為一場社會運動,則起源于20世紀中后期,最初的倡導者是莫爾和約翰·霍爾特(JohnHolt)。20世紀80年代莫爾夫婦出版了《在家中長大的兒童和以家庭為中心的學校》,認為“真正的教育”在強迫、高壓下、競爭的學校環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讓兒童完全脫離學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鋒霍爾特致力推動在家教育作為公立教育之外的選擇,主張由真實世界構成理想教室,依兒童的興趣自主學習。
在家教育作為一種社會運動,在西方國家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爭論期,其時存在主義的人文主義盛行,在家教育與反戰、學生運動及婦女解放并列成為當時的反主流文化運動。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導者約翰·霍爾特及伊萬·伊里奇點燃了對公立教育體制不滿的火種,導致了學術界、教育界及新聞界對公立教育的鞭撻。這一時期對公立教育的批評與爭論,提供了私立學校與在家教育的成長空間。20世紀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對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現,教育權的爭議成為當時的重要議題,法院對于父母教育權與強迫入學法的判決結果造成了教育權在父母與政府之間的重大轉移。20世紀80年代中期合作期,許多父母開始主動尋求與學區教委會、校長及教師進行合作,也有一些學區提出明確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臺,奠定了在家教育的發展基礎。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強化期,隨著網絡系統的發展,在家教育的相關研究、刊物及教材陸續出版,一些組織相繼成立,在家教育開始盛行。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區分期,在家教育逐漸區分為宗教派別、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堅持教育理念的全國在家教育協會(NHA)。
20世紀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國家呈快速發展趨勢。據美國家庭教育調查(NHES)統計,1999年,美國在家教育的適齡兒童約為85萬,占全美學齡人數的1.7%;到2003年,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統計,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適齡兒童(從幼兒園到12年級,5-17歲)達到大約110萬,占同類在校學生人數的2.2%,四年間增長了29%。[1]美國在家教育法律保護協會(HSLDA)認為在家教育的人數還會增長。歐洲一些國家,如英國、丹麥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家的在家教育也經歷了類似的發展過程,至今已形成為一種特定的與學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數量呈穩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國性的互助和資源網絡系統。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礎與法律規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礎是父母教育權的理論。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權利,這是現代社會普遍承認的法律原則。根據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第3項的規定:“父母有優先權利選擇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項也規定:“本公約各締約國應承諾尊重父母及法定監護人的自由,使其能為自由選擇公立學校以外符合國家最低教育標準的私立學校,并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進一步將父母的教育選擇權確認為兩個方面:一是為其子女選擇非公立的學校,另一個則是確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與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權選擇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規學校教育的問題,國際人權法沒有確認,因此,這樣一項權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國內法中決定的事情。
從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進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徑,因此必須立法授予政府權力,以強調一定年齡之學童就學,如無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異議,[2]強調國家的教育權。而在家教育則對這一觀點提出了挑戰。1972年,美國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現,此案涉及到美國境內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們宗派(Amish),他們堅信現代文明將使人類生活墮落,因此在美國各地過著工業革命前的純樸農耕生活,并堅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級即應輟學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職業教育,以應付未來的農耕生活,此舉被認為違反義務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固然有教育權,可以強迫學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權必須與父母的教育權取得平衡。由于阿們宗派所提供的職業教育并非不適當,因而州政府宣稱的利益受損并不明顯,故判父母勝訴,為在家教育爭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決是基于對阿們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僅適用于傳統孤立的社區,并非確認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顧州政府的規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國仍有30個州不承認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選擇權的一項教育改革運動,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發展,經過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個州均將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國家的在家教育也經歷了類似的從不合法逐漸到合法的變化過程。
國家在決定是否允許在家教育的時候,不僅需要在國家教育權與父母教育權之間取得平衡,還必須在父母的教育自由與兒童的權利之間努力取得平衡。父母雖然在如何教育他們子女的問題上有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但國家也有義務確保所有兒童接受能夠促進“諒解、寬容、友好及在自由社會過有責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選擇自由與兒童探索多種觀點和思想的自由之間也存在一個平衡的問題。對上述兩個問題的回答,不僅決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決定了國家對在家教育進行何種程度的監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國屬于新現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國家那樣的潮流或運動,但侯某案的發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傳遞出一個信息,即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教育選擇的重視,在家教育問題必須得到重視。侯某撫養權案審理的雖是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但因該案中考察撫養權歸屬的主要依據是侯某實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是簡單以在家教育是否違反我國義務教育法來決定撫養權,還是對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進行實際客觀評價后再做出決定,既是本案的關鍵問題,也提供了一個審視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機。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從法律和憲法兩個層面進行。在法律層面,由于本案發生在新義務教育法實施之前,因此應以1986年《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作為判斷依據。1986年《義務教育法》有兩處規定與本案有關,分別是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以及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據此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形式為“入學”,“學”可以是公立學校,也可以是民辦學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此時由父母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予入學。由此,明明屬于法律規定的適齡兒童、少年,必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如果他屬于法律規定的“疾病或特殊情況”,可以由其父親申請免予入學。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屬于法律規定的“疾病或特殊情況”,其父親也未提出免予入學的申請,因此,其父親侯某的在家教育行為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
若從憲法層面分析,我國憲法在第49條第3款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未明確將教育子女列舉為一種權利,但這不意味著父母教育權沒有憲法依據。因為憲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并不代表著憲法不保護。如現行憲法也沒有列舉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但并不代表我國憲法就不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身體健康。[4]61父母教育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是先于國家而當然享有的權利,即使憲法沒有明確列舉,國家也必須給予尊重和保護。而且根據憲法第46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協助兒童實現其基本權的父母,也理應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權,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關鍵的問題在于,在我國憲法權利需要部門法細化和實體化的狀況下,父母教育權的具體范圍須從《義務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規定加以確定。而我國無論是1986年義務教育法還是2006年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都只是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入學接受教育”,適齡兒童的父母“必須使其子女按時入學”,并未向父母提供選擇在家教育的自由。對于這種狀況,有研究者指出,有兩種解決辦法的途徑,一是根據憲法來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種則是努力在現行法律條文中尋找解釋的空間,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釋的空間則在于,現行義務教育法雖未明確將在家教育列為例外,但也未明確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達到了相當于學校義務教育的標準,就應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終選擇從判斷侯某實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對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為決定撫養權歸屬的標準。法院在經過審慎的調查后,承認父親侯某自行實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親侯某可繼續其撫養權。但仍指出,讓適齡子女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責任,也是對國家和社會應盡的法律義務,是憲法對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體現。家庭教育雖然對學生個體更具有針對性,但畢竟不夠系統和全面。家庭、學校應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并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因此要求侯某應當盡快解決明明的上學問題,使其接受全面的義務教育。
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父母作為例外,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都未賦予父母選擇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教育選擇多樣化需求的日益增強,借鑒發達國家的教育立法經驗,也有必要對父母的這種選擇給予重視并保留可能的討論和認可空間。
[本文系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專項資助課題“受教育權利研究”(項目編號:2003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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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夢群.美國教育法與判例[M].臺北:高等教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4:62.
財經類院校開展校企合作面臨著諸多困難,其主要表現如下。
1.1企業的參與熱情不高
在校企合作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學校比較主動、企業缺乏內在的動力和熱情,即剃頭挑子一頭熱的局面。究其原因,一是企業作為一個營利實體,以追求利潤為目標,校企合作不僅不會帶來直接的效益,還會增加企業的負擔,并要承擔相關成本。企業要參與學校的活動,或者對學生實踐活動進行安排管理,必然要投入資金和精力,而培養出的人才最后未必選擇該企業,加之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比較忙,企業參與合作教育的積極性必然會減弱。二是企業對學生素質的不滿意,也影響其積極性。由于學校的課程設置、學生自身等多種原因,使得企業在合作中對期望效果產生了失望,特別是財經類院校的學生,由于專業本身的特點,在學習過程中理論知識比較多,需要動手的技能知識要求比較少,而且眼高手低,學生對實踐工作缺乏興趣和激情、學生能力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學生做事缺乏認真的態度等都會影響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
11長期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追求理論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在專業設置、培養方式、課程建設等方面采取大眾化、學科化等傳統的教學模式,缺乏針對性和目的性,培養的人才從能力、知識結構上不能滿足社會需求,脫離實際。一些以教學為主的財經類高等院校在轉變教育觀念、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標指引下,雖然在教學計劃、培養方案中增加了一些實踐課程和實訓內容,但是并不為企業認可,被認為差距還很遠。教師多是從校門進校門,沒有很多的實踐經驗積累,指導實踐課程和實訓課程也是從書本到書本,過于簡單和形式化。
在財經類院校開展校企合作中,校企之間采取的合作模式較為普遍的是組織參觀、現場指導,或者到企業實習一段時間。一般地,一二年級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進行參觀,四年級進行畢業前的實習,但是這些實踐活動因為時間較短、缺乏系統性指導、缺乏技能性的內容要求或者學生自身對實習所抱的態度等原因并沒有取得實際效果,簡單的合作模式也削弱了校企合作的積極性。
1.3合作的穩定性較弱,缺乏規范化
財經類院校開展校企合作,合作范圍較廣,合作內容具有不確定性,技術操作性較低,對于開展活動的場地、設備要求不高,所以在選擇合作企業類型方面可以較為隨意,隨機性較大,也可以根據活動的內容而臨時聯系一些企業,客觀上表現為合作的穩定性較弱,沒有深入的聯系和接觸。在以后的合作中往往會由于一定的事情,如企業任務多、領導工作忙、活動經費問題或者組織人員等原因而擱置,缺乏長遠的規劃和雙方合作長效機制。
2建立校企合作教育長效機制的思考
校企合作教育是一種以市場和社會需求為導向的運行機制。合作的關鍵點在于實現校企雙方雙贏,只有利益共享、優勢互補、互惠雙贏,校企合作才能成為雙方的自覺自愿行為,變成真正意義上的雙方互動。其中,學校是校企合作中一個關鍵角色,也是起決定性作用的。在校企合作中,學校是最大的受益者,是校企合作開展的主動者,只有積極加強學校自身的建設,以完善的管理機制開展校企合作活動,才能建立起校企合作教育的長效機制。建議從運行、保障、評價三個方面進行管理機制的建設。
2.1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建設
校企合作離不開對合作內涵的研究。要積極探索校企之間共創育人條件、共建育人平臺、共管育人過程的運行機制,研究在課程、教學、科研層面上如何開展合作教育。
財經類院校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要適應社會需要,轉變教育觀念,調整專業結構、創新教學內容、優化教學的課程設置,改革教育方法和教學模式,在這些改革中,應當積極尋求企業的合作,使企業參與到人才培養體系的設計中來發揮作用,這是校企合作成功與否的先決性因素。可以采取如下做法。
2.1.1向企業高度開放,邀請企業參與學生培訓和課程設計
企業處于市場前沿,對市場變化情況、市場對人才的需要最為了解,并能把握職業崗位現在與未來對從業者能力的要求與變化,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是解決課程內容脫離社會實際的有效措施。在培養方案、課程體系的設計中邀請企業專家的深度參與,聽取意見與建議,確保開設課程定位的準確性。
現在的課程體系中,實踐環節有很多是教師自己設計出來的,主觀設想很好,但是實踐性不強,缺乏實踐體系的連貫性,財經類文科實驗室建設中往往引入一些模擬軟硬件,但是由于不了解它對實際生產經營的作用,缺乏背景數據資料,使得實驗室的使用僅僅是表象上的模擬,沒有達到提升能力的效果。邀請企業直接參與實驗室建設、實踐教學環節的開發,根據企業用人需要適時調整實踐教學計劃,采取傳幫帶或按訂單方式培養訓練,實現應用型人才基本能力的培養。
2.1.2讓企業家走進校園,走上講臺,以各種形式傳播信息
企業家進校園、上講臺,所傳遞的社會信息會讓學生產生不同的感受,能更直接地感受到新鮮的社會氣息,如同身臨其境,比教師的演講更有說服性,產生更直接的效果。同時能讓學生更深入地了解社會對人的素質、能力的要求,能從企業家身上夢想自己的將來。學校應該創造機會引導企業走進學校,傳播企業信息,豐富教育內容,實現培養具有市場適應能力的、高素質人才的目標。
2.1.3建立服務于企業的價值導向
企業是追求利益的實體,在校企合作中,只有實現雙贏,才能可持續發展。學校要關注企業利益,尋找合作的利益結合點,保護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學校應該增強服務意識,了解企業所需,發揮自身優勢,提高服務功能,積極參與企業的項目開發、技術攻關、員工培訓,以自身科研力量解決企業難題,為企業的發展獻計獻策,使其切身感受到合作辦學的益處,形成相互依賴的“利益共同體”。
2.2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建設
目前,財經類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中更多的是處于自發活動狀態,表現為學校一頭熱,企業一頭冷,加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許多困難,雙方無法建立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因此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是校企合作教育穩定發展的有效條件。
2.2.1建立組織機構,加強聯誼溝通
組織機構是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組織機構的建設可以是多樣靈活的,如成立校企合作聯誼會、校企聯合會等,由校企雙方領導組成,有較為固定的機構定期通報校企合作發展情況,了解雙方發展,獲得雙方需求信息。通過建立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保持經常性聯絡,增進感情,推進校企合作教育。
2.2.2建立規范約束機制,實現校企合作管理的制度化
開展校企合作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強化制度約束,如建立實習實訓基地管理制度、外聘工程師和兼職指導教師管理制度、學生實習實訓管理制度、學生實習期間勞動管理制度、學生實習期間違規違紀管理制度等,通過完善制度規范校企合作行為和學生實習實訓行為。在合作中,學校要把企業作為自身利益的共同體,維護企業的利益和形象,使其成為學校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要明確規定派到企業實習實訓的學生應自覺成為企業的一員,融入到企業文化之中,按照企業的規定和職業道德要求履行自身的職責。通過規范約束,讓企業放心參與校企合作。
22積極了解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等機構對開展校企合作辦學的政策及優惠措施,是否有對于參與校企合作教育的企業按一定比例減免費稅,或稅收返還企業專款用于教育事業等措施,并充分利用這些措施,讓企業切實感到參與教育既是履行一種社會責任,又是從事一項對本企業經濟效益有明顯促進作用的事業,激發其參與教育事業的動力。學校也應從企業角度出發,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資源優勢和研究能力,參與企業職業教育與培訓,積極解決企業難題,提供經營管理的合理化建議,給予企業以實際的幫助。
2.3校企合作評價機制建設
評價機制是衡量校企合作成效的重要機制。為提高教學質量,學校建立了各種評價制度,如學生評教、督導評教、同行評價、領導評價等評價制度,這些評價制度較多的是對教師個人教學能力、教學效果的評價,對促進教學、提高教師的課堂教學能力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在開展校企合作中,也應積極建立評價機制,這有助于促進校企合作教育的深度開展。
評價體系中應包括對學生應用能力的評價、對課程適用性的評價、對教師綜合能力的評價、對實踐教學過程的評價及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等。
評價結果可用于對教學課程的分析,課程體系的改進,修正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指導校企合作的各個環節,協調解決合作中各種問題等,實現校企合作的持續性。
3結束語
學校與企業是校企合作教育的兩方主體,其中學校是校企合作中的主角、動力源泉、決定性因素。學校與企業兩者既有客觀上的分工,又有微觀上的融合,其有機的結合是校企合作教育成功的有效途徑和保障,如何將這兩對關系有機地結合,并以一定的模式實施,真正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是每一個開展校企合作教育的高等院校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只有找到適當的切入點,實行深度合作,校企合作教育的發展才有未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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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就是道德教育,如果將“法律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環保教育”,甚至“性教育”等納入“德育”,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和麻煩:德育概念的泛化,德育地位的異變。德育方式的偏頗等。教育“是人們嘗試持續在任何一方面改善他人心理素質結構,或者保留其心理素質結構中有價值的部分,或者避免不良心理素質形成的行動”。相應地,“道德教育”就是通過教育形成或者改善個體品德素質,讓個體成為“有道德”的人。在杜威看來,“教育即生活”,教育與個體生活具有先天的血緣關系。而道德則是生活的“構成性因素”,不能脫離生活存在,生活也不能離開道德進行。可以看出,生成有道德的人是教育的重要的目的之一,道德教育則是教育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在我國教育的發展過程中,出現過把教育等同于道德教育的現象。如在古代,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被等同于道德教育;在近代和現代則又有把德育空虛化的傾向,名義上給德育一定的地位,而在落實中不是用意識形態的東西來替代德育,就是把德育完全流放到邊緣地帶。對這種種情況,雖然已有不少學者進行過反思,但是仍有進一步厘清德育與教育之關系的必要。
二
從教育目的看,培養“有道德”的人是教育的應有之義。在這里最容易犯的一個錯誤就是:在制定教育目的時,一般都能通盤考慮。著眼于完整的人的培養;而在具體實施這一目的的過程中,則往往會把該目的分割成一些獨立的部分,而對這些獨立部分之間的關系又缺乏恰當的處理。在古代,把教育等同于道德教育,只注重個人品德的發展,而輕視其他方面,教育成了國家意識形態的代言人,“目中無人”;當今的教育似乎走上了相反的道路:只重視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知識技能的獲得,而把道德品質培養流放到了邊緣地帶。道德是生活的一個“構成性”因素,離開生活無以存在。而生活也離不開道德,離開了道德生活就會枯萎。因此,如果教育只重視智育,只看重科學知識的價值而無視道德教育,就會造成一些精神器官不協調者,正如一四肢極大而軀干極小之人。
學校教育在把社會對教育的要求逐級內化的過程中,也把教育目的進行一次次的分解,最終落實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體現在受教育個體的發展上。而在一次次分解的過程中,需要區分兩種不同的目的。一種是“固定目的”,另一種是“流動目的”。“固定目的”指那些在特定時段、可以用確定的內容來完成的方面,比如各類科學素養、動作技能等。這種教育目的更多的是針對個體的物質生活進行把握和謀劃。“流動目的”則是指那些伴隨著生活本身的流動而不斷變化、生成著的目的,它并不固定在人生的某一時段,也沒有一個確定的最終狀態,很難用特定的內容來形成,只能通過每個人的經歷獨立地實現。這類目的更多指向于人的精神生活,指向于人的意義世界。這兩類目的是互相結合的,盡管可以分開來認識,但在實際教育中卻是不容分割的。如果把教育目的比喻成一輛車的話,“流動目的”可以說是車的方向盤,指引著所要開往的方向,但它不能離開車身而獨自起作用;“固定目的”則好比是車身,載著方向盤,而自身卻不能拋開方向盤而前進到某個地方。德育更多地屬于教育目的之中的“流動目的”部分,盡管也包括具有“固定目的”性質的、相對確定的規范教育在內,但它的主要內容是要對人生的意義和價值做出說明,并促進實現。在實際教育中,存在著簡單、機械地把教育目的肢解的做法,分割成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這種做法常常導致產生許多沒有“方向盤”的“車體”和沒有“車體”的“方向盤”。因此,在把教育目的進行分解時,通常只宜把“固定目的”進行分解,而“流動目的”則應附著于每一個“固定目的”。這樣“固定目的”才能有的放矢,而“流動目的”也不至于盲目泛空。
三
教師是教育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性因素。教師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以道德教育為綱的。首先,德育是全體教師共同的責任。有些學校設置專門的德育工作部門和配備專職的德育工作者,將德育工作化,忽略了其他教師在德育中的作用。這種做法嚴重地影響了學校德育目的的實現。其次,德育作用的發揮依靠每一個教師真實、真誠地對待學生。杜威曾經說過:“不能有兩套倫理原則,一套是為校內生活的,一套是為校外生活的。因為行為是一致的,所以行為的原則也是一致的。”教師如果搞“兩套倫理”,一方面容易使自己迷失于異己的世界,既勞累了自己,也喪失了職業的尊嚴與自由;另一方面則給學生一種虛假的熏陶,這種虛假的熏陶無論被學生識破與否,都對其人生有百害而無一利。最后,教師需積極作為,不能消極避事。盡管學校教育經常與社會影響不一致,但教師必須機智地把這種矛盾轉化為德育的資源和動力,要化負面影響為有教育意義的事件,開發“惡”的教育價值。
四
教育目的的實現必須依托于一定的內容。教育內容應該包括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相互作用的一切內容。教育者僅僅完成了學科的教學并不能保證教育任務的徹底完成。因為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識掌握,而是培養人。另外,將教育內容僅限于各學科,容易讓教師形成錯覺,誤以為完成課堂教學就意味著教育的結束,就意味著教育目的已實現。這種對教育內容的偏狹理解,不僅會在以“應試教育”為指揮棒的當今教育中將德育排擠到邊緣地帶,甚至有徹底消解德育在學校中的地位的可能。德育目的不能僅僅依靠學科教學去實現,也不能通過設置專門的德育課程來達到,這就是說,德育的實施不能依靠將美德按條目編制成類似于“菜譜”式的學科,然后“插入”學習者的頭腦。德育目的的實現需要廣泛的內容,包括各門學科、教師道德修養、學校生活的德性等方面。
教育內容通常是經過選擇的、有助于教育目的實現的。德育好比是一把篩子,把不適合于其目的實現的內容盡可能過濾掉。這就是說,學校德育目的的實現依賴于一定的內容,但不是所有的內容。在實際中,常常有一種情況是,社會上產生什么東西或流行什么內容,都一股腦兒往德育里塞。這樣做一方面導致德育變質,該重視的遭忽略;另一方面也是對德育的不負責任,對教育的不負責任,對社會的不負責任。
說德育的實施離不開教育內容,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教育內容本身必然包含實現德育目的的因素。有些教育內容,比如說社會課、語文課等,都不同程度地關系著德育;而有些教育內容,比如說數學、物理等,它們本身并不必然與德育相關。如果強行讓本不相關或相關甚少的學科去培養“道德的個體”是很荒謬的。這些學科之所以也能成為德育實施的依托,主要是因為在這些科目的教學中,發生著活生生的師生人格之間的相互作用。道德本來就承載著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使人生充滿意義的功能。因此,德育是在師生、生生、師師等相互作用中進行的,德育目的的實現離不開現實的人際關系。這就是德育離不開教育內容而又不能等同于教育內容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