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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對象
(一)凡在區范圍內已經實施物業管理的老住宅小區、定銷房以及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等小區中的最低收入家庭,繳納物業服務費確有困難的(包括已實施老住宅小區整治后長效管理的小區在內),經申請可以減免物業服務費。
(二)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和區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持有認定部門頒發的特困職工家庭、低保、低保邊緣家庭救助證(以下簡稱“特困證明”)。
(三)對于區政府已實施的最低收入家庭困難補助政策中包含相關物業服務費的,按照原規定執行,該家庭不再享受物業服務費減免政策。
(四)對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出租給他人居住的不予減免。
(五)對于居住在自治小區中的最低收入家庭暫不列入減免范圍。
二、減免標準
物業管理費減免標準暫定為每平方米0.5元/月。實際收費標準低于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實減免,超過每平方米0.5元/月的按每平方米0.5元/月減免(含0.5元/月)。
三、操作辦法
(一)每季度符合申請減免條件的業主(居民)向居住地物業管理企業(單位)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市區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減免申請審核表》,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身份證明及最低收入家庭特困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其復印件,并積極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單位)做好相關登記手續。
(二)物業管理企業(單位)將上一季度收集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請物業服務費減免申請審核表交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進行初審蓋章(主要初審內容為確定是否居住在該住所內,是否是本社區居民等內容)。
(三)初審通過后,物業管理企業(單位)將業主(居民)每戶減免申請審核表和各個管理小區減免申請匯總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等送區民政局和區總工會審核。
(四)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審核后將材料反饋給區住建局。區住建局審核匯總后,報送區財政局辦理減免補貼手續,同時將審核情況反饋到各物業管理企業(單位)。
(五)全部審核手續結束后,以每個物業管理企業(單位)為單位,將所屬減免對象(經審核后的)進行匯總,并根據匯總的總額出具財務收據發票到區財政局辦理具體補貼手續。
四、經費承擔
最低收入家庭的物業服務減免費用由區政府對物業管理企業(單位)進行補貼。
五、監督管理
(一)區住房和建設局、屬地街道應協同物業管理企業(單位)做好宣傳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相關物業管理企業(單位)要認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物業服務費減免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減免手續。
(二)物業管理企業(單位)應當將減免審批情況及時通報給相關業主,并在小區內公示。
(三)區住房和建設局、總工會、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要建立聯合督查制度,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虛報冒領減免費用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意見由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