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推行困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1、問題: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體系,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逐步建立起來的。
新中國成立之初,廣大農村中除少數個體開業的中醫和中藥鋪外,基本上沒有任何醫療衛生設施,廣大農民貧病交加。面對嚴峻的形勢,中國政府制定了面向工農兵、預防為主、團結中西醫、衛生工作與群眾運動相結合以農村為重點的衛生工作方針,逐漸在全國農村建立起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網,鄉村醫生隊伍和合作醫療制度,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衛生模式。這樣在農村形成了以土地保障為主基礎,集體保障為主體的醫療保障體系,在時代,由于集體經濟的支持,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的最高峰曾經覆蓋了90%的農村生產大隊和95%的農村人口[1]。
80年代以后,我國農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包產到戶,集體組織解體,集體保障的基礎隨之瓦解,農村基層衛生組織失去集體經濟依托,在沒有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大部分走向市場化、商業化,變成了營利性的私人診所,農民醫療保障實質已變成一種農民依托土地、以家庭為主體的自我保障。
自1990年以后,中國政府在農村醫療保障領域的政策選擇是“恢復和重建”合作醫療制度。在整個90年代盡管中央曾多次下文要“重建、完善和發展”合作醫療制度,但即使在“恢復和重建”高潮的1997年,合作醫療的覆蓋率也僅占全國行政村的17%,農村居民參合率僅為9.6%,農村整體的醫療保障體系依然沒有建構起來,結果是農村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日益嚴峻。
2002年10月,中央做出在全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它的本質是通過農民群眾的互助共濟,共同抵御疾病風險。中央明確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本著自愿參加、多方籌資、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公開透明、真正讓群眾受益的原則,先行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到2010年基本覆蓋農村居民。
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開始在全國推行。各地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情況的調查表明,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初顯成效,參合農民開始受益,醫療費用負擔有所減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狀,農村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得到有力促進,農民對合作醫療的了解逐漸加深,信心提高,密切了黨群關系。
以新型農村醫療合作為主體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雖已初顯成效,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合作醫療基金籌集困難,由于種種原因,出資主體資金的不到位直接影響到醫療合作制度的啟動與執行;一些地區的試點推廣結果農民的參合積極性并沒有設想中那么高,有些地區甚至不足50%,與國家政策制定最初的設想還存在較大距離,直接影響了新型醫療合作的推行質量[2]。既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為何會在實踐領域出現諸多問題,達不到政策制定之初的預定目標呢?種種跡象表明,新型的農村醫療合作制度仍然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和政策執行中的不力,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角度出發,我們可以對問題出現的根源進行透析,期待提供解決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問題的框架之道,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2、解釋:公共選擇視角下不同利益集團的行為選擇
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有關學者已從制度設計、運行管理等角度進行了大量的分析論證,在這里我們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視角出發,將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政策的相關行動主體分為三方利益集團,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政策目標群體——農民群眾,從三方利益集團的各自利益出發分析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執行中問題出現的原因。
2.1模型假設
假定在新型農村醫療政策行動中存在三方主體,也就是三方利益集團,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群眾。假定他們三方的行為選擇都是理性的并且他們在進行理性選擇時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標[3]。
2.2分析框架
中央政府代表的是這樣的集團,他們在財政充裕的條件下會努力尋求各種公共管理領域問題的解決之道,對于關乎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更會予以特別關注,在現代民主社會里,這關乎一國政府的管理國家的能力,保障人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質量也是政府公共醫療政策的訴求目標,管理國家能力水平的提升是政府追求的利益之一。但是整個社會的運行中每天都有大量公共事務需要由政府進行管理,而政府的財政能力又總是有限的。
地方政府代表的是這樣的利益集團,他們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因地制宜地管理一方地域社會。保障人民的健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質量當然也是政府公共醫療政策的訴求目標之一,但是地方政府的財力也是有限的,而且往往受地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在現行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中,對經濟發展水平的過分關注往往導致其將工作重點集中于短期內經濟效益明顯的領域,只瞄準GDP,對公共醫療衛生這樣的問題(其實從長期來看,公共醫療保障與經濟發展水平完全可能形成良性循環),盡管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職責,卻可能在地方財力緊張的狀況下被忽視,或是為了完成上級的硬性指標而違規操作。
農民群眾代表這樣一方利益集團,他們生活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經濟收入水平低,對醫療衛生服務有廣泛的需求——甚至因為個別地區生活條件艱苦對醫療衛生有著相對于城市人口而言更加強烈的需求,但是醫療費用開支對他們來說是沉重的壓力,于是在收入支出結構中存在更多生活必須性開支的情況下,醫療費用支出被放置在次要位置甚至根本沒有位置。“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著見閻王”,在落后地區,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現象嚴重,這個群體迫切需要公共醫療保障體制給予幫助。由于農民收入水平低,他們期待著最少投入的醫療支出能夠獲得盡可能多的醫療服務。
2.3行為選擇過程的求證
中央政府:從我國建國以來農村醫療保障政策的發展可以看出,事實上對于農村合作醫療的支持,中央政府投入的絕對值是一直在增加的。從建國初期的完全依靠集體經濟和土地為基礎的家庭保障,到后來集體經濟瓦解以后重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整個進程,政府的主導作用和財政投入力度一直在加強,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能夠重新構建起來,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最為關鍵的因素。農村醫療保障作為整個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具有明顯的準公共產品特性,理應主要由政府承擔供給的責任,也只有政府主導的提供方式最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的價值。但是中央政府承擔的眾多社會管理責任中,農村醫療保障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特別是我國處于社會的轉型時期,大量社會公共事務涌現,其解決都需要財政力量的支持,在政府財政并不寬裕的約束條件下,用于社會保障的資源是比較有限的。為解決政府對醫療衛生投入不足問題,提升農村醫療保障能力,2002年10月,中央和國務院做出《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規定政府衛生投入要重點向農村傾斜,政府要逐年增加衛生投入,增長幅度不低于同期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但在實踐運行領域,與農業,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相比,公共醫療衛生支出投入顯得剛性不足[4]。盡管政府資金從無到有,在農村醫療合作制度中占有了三分之一有些地區甚至更大的比例,但以現階段農民的生活水平和大病重病的醫療支出對家庭收入而言,政府在有限的財政約束的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的資源投入依然是不夠的。
地方政府:自1984年財政體制改革以后,財政經費逐級下方給省縣鄉各級政府自行支配,90年代初,鄉政府成為了“分灶吃飯”的一級獨立財政,衛生經費也劃撥到鄉政府直接管理。但是分稅制改革以來,財力向上級政府集中,基層政府財力很弱,特別是取消農業稅以后,基層政府財政吃緊問題日益嚴重,有些地方政府維持基本的機構運作都出現困難,根本沒有財力投入農村醫療保障。在經濟發展水平相對發達的地區,有財政支付能力的政府也會因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勵而使財力更多的傾注于其他領域,缺乏法律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和監督管理措施往往使地方政府忽視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的重要性。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在試點推行的階段,上級政府通過行政命令下達硬性指標的方式還可能會導致地方政府弄虛作假、欺上瞞下[5],在中央政府轉移支付撥款以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到位為前提,而地方政府資金到位以農民個人繳費提前到位為條件的籌資機制下,地方政府為了克服誰也不愿先出資的“囚徒困境”,可能會以“墊資”方式“套取”中央財政資金[6],使“民心工程”在運行中變成了地方政府的“釣魚工程”,嚴重影響新型合作醫療的質量和公共政策信譽。但在監督管理制度缺失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利益在短期內并不會遭受損失,甚至可能會因虛高的參合率而獲得更多收益。
農民個體: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最大的受益者,農民在農村醫療保障匱乏的時期對其的需求是強烈的,但在新制度的推行中卻沒有表現出足夠的熱情,這種現象的產生同樣是建立在農民個體的理性選擇行為之上,建立在他們對該項制度的預期收益與付出成本的比較之上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現在采取的是中央、地方、農民三方各承擔1/3的方式,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發達的地區集體出資也作為一種可行的籌資渠道,盡管農民的出資數額在絕對值上并不算高,但它在農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特別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家庭收入支出中的比例并不低,醫療支出不僅是每個農民甚至可以說是每個生命個體健康發展必需的,但對農民而言醫療消費與吃飯、穿衣、孩子上學等剛性消費支出相比,看病花錢是次要的、隨機的[7],在經濟不寬裕的情況下要農民對潛在的醫療風險進行預期支付,是部分農民不會接受的選擇。農民是一個十分重視既得利益的群體,期望著最少的付出獲得盡可能多的回報,調查顯示,農民期待合作醫療能夠報銷60%~100%的醫藥費用,然而截至2004年6月底,全國4194萬人次13.94億元的醫藥報銷費用占籌資總額的46.14%,住院醫藥費用平均有27.25%得到報銷,實際的報銷比例與期望的巨大差距使農民心理產生一種失衡的矛盾,直接影響了農民參合的積極性[8]。再有,在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曾經出現過合作醫療基金被挪用、貪污的現象,而由于新型合作醫療的推行是一種新的嘗試,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沒有及時出臺,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保證措施未能及時制定并有效的得以執行,使得農民對新型合作醫療心存疑慮,缺乏信任,擔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能有效地解決公平、公正、持久、高效和方便的問題,擔心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在預期的風險較大不能超越甚至抵減預期付出成本的情況下,農民的參合熱情自然會受到影響。
因此,轉型期要處理眾多公共事務的中央政府對農村醫療保障的投入有限,地方政府面臨財政困難和缺乏有效激勵其積極執行政策的利益驅動力制度安排,對農民個體而言,新型醫療合作預期收益不能達到理想水平、預期成本高于其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愿而預期風險較高——正是三方政策行動主體的自身理性選擇,使得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現實推行中遇到困難,未能達到政策制定之初理想的目標。
3、結論:公共政策執行困難的思考
3.1一項公共政策的選擇和其在現實中的運行效果,不可能淡淡取決于政策主體一方(即便是主導一方)的偏好,而是社會各種利益集團“公共選擇”結果,取決于各種利益集團的合力。盡管有學者認為在目前的中國政治、行政體制下,農民群體只能作為公共政策的被動接受者,不具備與政府主體進行公平的“公共選擇”的地位[9],但是我們看到,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的農民“自愿參加”原則的指導下,農民的實際自愿參與率不高的事實已經表達了農民利益集團的選擇偏好,從而使公共政策的提供者不得不考慮政策設計和實施環節存在的問題。
3.2無論社會對公共政策選擇了什么,在現象背后都存在者一系列利益集團矛盾沖突的較量,使得公共選擇的結果可能是自相矛盾或前后沖突的,公眾有時候會表現出對政策的支持,有時又會表現為政策深化推行的阻力(農民對合作醫療既有需求的渴望又表現出熱情的不足),但這些并不是公眾缺乏理性所致,而是公共政策的運行作為一種公共選擇過程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
3.3就現實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推行而言,本文所能提供的啟發或許在于對當前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現象從公共選擇理論的視角提供一種理論解釋,但這遠非全面的解釋。針對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存在的問題,大量學者已經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決對策,在這里作者只想從公共選擇分析框架下討論的原因出發提出一點看法。農村醫療保障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它的供給應該由政府轉移支付承擔,但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分擔比例方面應視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能力而定,在中西部貧困地區,應該以中央財政為主體,繼續加大中央轉移支付對這些地區的投入力度;而對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農村地區,可以以地方財政為主體,吸收集體經濟的投入作為合作基金的籌集途徑之一,但關鍵是要給予相應的制度安排激勵,促使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集團的利益不致受到損害,這可以從地方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績效考核側重點調整入手,對集體經濟則可以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進行激勵。對地方政府可能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違規行為,唯有加強監督管理,這里既包括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的體制監督,又包括農民群眾的公開監督,這就迫切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合作醫療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制度,使農民群體消除疑慮,提高積極性,不給地方政府違規行為以產生的空間。當然,這其中還包括對籌資機制、補償水平[10]等具體運作環節制度的再思考、再設計。
總之,現行的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主體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是一個涉及醫療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等多方面的系統工程,相關公共政策有效運行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的內在激勵力和運行過程的監督管理力度,即使各方利益集團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出發能夠做出有效支持政策運行的行為選擇。
【摘要】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我國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農”問題的不斷深化已將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突顯到極其重要的地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被譽為利國利民的“民心工程”,但其在實踐領域的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使得新政策的推行在一定范圍內遭遇困境。本文通過公共選擇理論的分析方法,對農村公共醫療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種利益集團的行為選擇以及由此產生的“問題”現象進行了理論分析,期以此為視角提供解決問題的思路。
【關鍵詞】農村醫療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共選擇;利益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