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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城建設工程項目的風險來自多方面,從風險形成因素有政治、經濟、自然、技術、信用等方面。對于高校單位應該關注的主要風險是決策、管理、經濟、財務、技術、安全方面的風險。如果領導沒有給予重視或進行有效的管理風險,將會造成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和政治損失。大學城建設工程審計傳統概念是基本建設監督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它是審計機關或社會、內部審計組織依據國家有關的方法、政策和有關法規,運用現代審計技術方法,對大學城建設單位投資過程(包括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出具審計報告。同時貫徹國家投資政策,維護國家、高校、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加強管理和廉政建設。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和需要看,審計屬于風險管理中的環節,應該起到重要的風險控制作用。
而審計風險模型應是建立在審計風險模型基礎之上的。但20世紀80年代美國職業界就是在這一風險模型基礎上建立了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然而,正是這個風險模型,卻存在著一些比較隱蔽的缺陷。我們理論上認為,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而我們在評估固有風險時(涉及會計報表層次的)又必須從內部控制(控制環境)入手。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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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環境實質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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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及舞弊控制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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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業務水平及自身執業道德
由于控制風險作為該模型的一個乘積因子,因此,理論上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能把控制風險評估得比較低就可以大大減少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于是注冊會計師只要通過控制測試得到了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就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已經有了一個比較高的可接受檢查風險水平。然而,殊不知這樣就可能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埋下了一個很大的隱患。原因很簡單,首先控制測試得到的是內部證據,既然是內部證據就可以被管理當局操縱,因此,其證明力是比較差的。其次,內部控制在防止無意的錯報以及員工舞弊(不包括串通舞弊)方面應該有著積極意義,但在防止管理當局舞弊方面,內部控制應該是無能為力的。否則也不會有所謂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了。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對控制測試的滿意程度與管理當局是否存在舞弊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有關這方面的問題,從我國近十幾年所發生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中可以找到很多例證。因此,把控制風險單獨作為風險模型的一個乘積因子,這就為審計失敗埋下了一個很大的隱患。
理論上認為,“審計風險模型不是對財務報表整體上使用的,因為控制大學城建設項目風險的評估是按工程預、決算書或工程圖、地質圖等資料所涉及的認定進行的,在風險模型中其無法與現場實際方量等的固有風險評估相匹配,只能與工程決算書的固有風險的評估相匹配。這樣一來,現有的審計風險模型實際上就是用于對工程決算書所涉及的認定進行風險導向審計的理論基礎,而不能構成對整個大學城建設單位進行風險導向審計的理論基礎。這一點充分地體現在我們按此模型所演變出來的所謂的“初步審計策略”理論之中。由于現有的審計風險模型只能用于賬戶或交易類別,而不能形成整體的宏觀的認識。這就必然導致注冊會計師在把握和控制審計風險時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因此,理論上不能對現在的建設項目審計風險模型具有實際的意義,必須進行重構。
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風險模型的改良:
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風險=(管理當局舞弊風險+員工舞弊風險+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要計量建設項目審計風險,必須首先分析其影響因素。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風險在審計實施、審計結論的利用以及法律訴訟賠償過程中有多種表現形式,而由潛在的風險轉化為顯性的法律賠償風險,并最終轉化為建設項目審計行業風險,也是一個很復雜的運動過程,是若干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1)要有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利益關系人受到損失的事實存在
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利益關系人受到的客觀損失,是指大學城建設項目審計利益關系人利用不當審計意見進行決策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這是法院受理訴訟賠償的先決條件,同時也是審計主體承擔審計風險責任的首要條件。C值的大小取決于被審計客戶未來經營是否失敗和審計事項對審計利益關系人的重要性。然而,審計主體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必須事先估計審計可能給有關利益關系人造成的損失,其主觀估計值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客觀值。合理估計損失所產生的誤受風險,是產生終極賠償風險的前提。高估損失會產生誤拒風險,影響審計效率,增加審計成本。但低估審計損失(如估計客戶不會經營失?。﹦t會產生道德風險。
(2)審計給審計利益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P1)
由于審計過程中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的存在,未能揭示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漏報給審計關系人造成客觀損失,其可能性用P1表示。P1在數值上應等于固有風險概率、控制風險概率和檢查風險概率的乘積,即P1=P(固有)×P(控制)×P(檢查)。P1的值域范圍為(0,1),審計主體總是希望將P1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此估計檢查風險。如果審計主體高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而主觀上將檢查風險控制在一個較低水平,會產生誤拒風險,增加審計程序,加大審計成本,影響審計效率;反之,低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而主觀上將檢查風險控制在一個較高水平,以保持較低的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將產生誤受風險和道德風險,可能發生在審計過程中因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而未查出重大錯報和漏報,或有意減少審計程序和審計成本。
(3)審計利益關系人提起訴訟的可能性(P2)
風險具有潛在性特征,一旦受害者提起訴訟賠償,就表現為審計的法律訴訟風險。用P2表示審計利益關系人提起訴訟的可能性,P2的大小取決于受害者的經濟決策。當受害者不具有法律訴訟資格時,一般會主動放棄訴訟,P2的值為0,此時審計風險仍表現為潛在風險;當受害者具有法律訴訟資格時,一般不會主動放棄訴訟,訴訟者要綜合權衡訴訟收入與訴訟成本,其決策公式如下:
訴訟收益=訴訟收入-訴訟成本
一般說來,訴訟成本與訴訟的可能性成反向變化關系。當訴訟成本為0時,訴訟的可能性幾乎為100%,隨著訴訟成本的增加,訴訟可能性呈下降趨勢。而訴訟收入與訴訟的可能性成正向變化關系。當訴訟收入大于訴訟成本,即訴訟收益大于0時,才會提起訴訟,因為可以使受害者利益增加;當訴訟收入小于訴訟成本,訴訟收益小于0時,即使可能有訴訟收入,也不會提起訴訟,因為此時受害者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得不償失。由此可見,P2的值域范圍為(0,1)。審計主體在實施審計程序時也要對未來的法律訴訟風險進行估計。在法律完善、懲罰嚴厲、公眾主張自我權利的風氣日盛的環境下,P2的值較大,最大值為1,即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為100%;反之,當法律不健全、缺乏懲罰機制、公眾訴訟成本過高的情況下,P2的值較小,最小值為0,即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為0。當估計P2的值足夠大時,審計主體會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采用應有的措施和程序來保證審計質量,以減少訴訟的可能性;當估計受害者不具備訴訟資格或可能會因訴訟成本等原因不訴訟時,即估計P2的值為0時,審計主體的道德風險將發揮到極至。審計主體可以隨意減少審計程序,降低審計質量,甚至為了招攬生意降低收費等。
(4)審計主體法律賠償的概率(P3)
終極審計風險的產生,還取決于受理訴訟案件的法官的判決結果或處理結果。用P3表示審計主體承擔法律賠償的概率。最樂觀的結果是不予賠償,最悲觀的結果是賠償,因此P3的值域范圍為(0,1)。P3的值取決于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官的判斷結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漢德在對過失責任進行判斷時,提出過一個著名的公式:B<PL。B代表被告致害事故的代價(即預防成本),P是預期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即預期事故的損失。B<PL的含義是:在解決過失責任的歸屬問題時,要考慮和權衡預防事故發生的成本和防止的預期損失。如果侵權事件引起的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損失大于被告可能采取而又沒有采取的預防措施的負擔,那么該被告應承擔過失責任。
借用其思路,我們來分析一下審計主體的審計潛在風險轉化為審計終極賠償風險的過程。法官認為,審計主體應能合理估計給審計利益關系人帶來的損失及可能性,應在審計過程中保持合理的職業謹慎,并且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來有效預防損害事實的發生。如果審計主體所采取的措施小于可能發生的給審計利益關系人造成的損害,審計主體應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如前所述,P1表示損害事實發生的可能性,C表示客觀損失,因此P1×C代表預期的損失值(即漢德公式中的PL值),P1×C值與審計主體的職業謹慎度大小成反方向變化;用C3表示審計主體的預防成本,C3值與審計主體的職業謹慎度大小成正方向變化。當P1×C>C3,即預期責任損失大于預防成本,說明審計主體未保持應有的謹慎度導致了超過預防成本的損失,因此,審計主體應承擔責任,從而形成審計終極賠償風險(誤受風險)。反之,P1×C<C3,即預期損失小于預防成本,說明審計主體過度謹慎導致預防成本超過預期的損失,雖然審計主體可能不承擔責任,但仍然會形成審計風險,如誤拒風險,會額外增加審計成本,影響審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