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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獨資企業的要求
投資人主體的單一性是個人獨資企業最為基本的要求,其投資人只能是一個人而且必須是自然人。如果投資人為兩人以上就可會形成法律規定的其他的組織形式例如合伙或者公司;如果投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實質也是多人投資不成立法律意義上的獨資。我國法律對于“一個人”的理解是以“限定的單個自然人投資”說法為基礎,即僅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限定為一個自然人。與公司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主體的唯一性和經營主體的直接性的特點,所以我國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企業的組織機構的內容,而是集中規定在了投資人的限制和企業設立的事務管理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于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在成立時的出資和經營過程中所得的收益都歸投資人所有,但是同時投資人也必須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責任。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以原告的身份進行獨資企業訴訟,首先,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它并沒有法人企業那樣完全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也沒有法人企業那樣高度的獨立性,它的各種權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即要在投資人許可的范圍內進行活動。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限制
商事主體資格的限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職務或權利能力的限制、營業性質的限制、競業禁止的限制、人身的限制。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限制,《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這一規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就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國家公務員。而依據我國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有權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包括:農村農民、城市待業人員、個體工商戶;辭職、退職人員;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離休、退休和其他人員。
在筆者看來,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營利性的活動是必要的,國家工作人員享有法律規定的公權力而擁有相應的執法權或者是懲罰權。禁止國家擁有公權力的人滲透到了私法領域中從事商活動可以有效的避免權力的腐化,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的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不受外來權力的侵害。但是對于那些非國家機關工作的在職人員呢,他們是否能夠成為投資人呢?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明確地排除了這類人而只認可城市待業人員。筆者對此持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可以但是必須采用比較謹慎的態度和必要的限制。比如我國《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贝藯l規定明確表示非國家機關在職人員只要得到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的同意就可以擔任其他經濟體的負責人。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沖突時,法律的效力明顯高于行政法規。所以筆者認為這是支持筆者觀點的理由。
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出資
1.投資人申報出資的理解
《個人獨資企業法》僅規定投資人有申報出資的義務。我們可以這樣理解:
一是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出資為其存在前提。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資本來源于股東的出資,公司資本是公司全體股東的永久性投資,除非公司解散,出資不得抽回,資本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出資總額即為公司資本總額。由此可見,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在某些出資方面具有一致性。
二是出資的數額由投資人申報,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出資的最低限額,這與公司相比有明顯的區別。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性繳足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三是投資有沒有說明資金來源的義務。而其他企業資金的來源包括自有資本、戰略投資人、財務投資人、信托、銀行等。
四是出資的形式未作規定,允許靈活多樣。而公司法列舉的出資形式,包括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除了列舉的四種典型的出資形式之外,我國公司實踐中還存在多種出資形式,其中較為普遍的就是股權、債權、非專利技術和勞務。
2.投資人申報出資的思考
《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規定企業的最低的注冊資本,而僅僅要求出資人有申報出資的義務。那是否說投資人就可以隨意申報出資呢?我國工商局的行政文件中明確規定是不可以的?!蛾P于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該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按照該規定,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必須與其所確定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相符合,如果虛假出資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筆者對此持懷疑的態度。首先,投資人在出資成立企業時根本無法預計其后的生產規模,此時出資的數額只是建立在對企業美好的規劃之上。其次,雖然有行政文件明文規定了投資人的出資必須和企業的規模相符合,但是在實踐中投資人的出資行為大多具有主觀的隨意性并且政府也不可能觸及到企業的內部對企業內部的實際規模進行評估,這規定對于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沒有任何的意義。
《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明確規定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已是對交易相對人利益最好的保護。最后,這種暗中限制投資人出資的規定,也會影響投資人的創業熱情。機械地要求投資人申報出資,在一定程度上會給投資人帶來一方面的壓力,也帶來了一些程序上的繁雜性,原本在設立上簡單的個人獨資企業,在出資方面加以阻撓,這樣便無法顧及到整個企業的全局性,將會失去其原有的優勢。
三、總結
個人獨資企業是現在企業重要的組織形式之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這顆猛烈的彈藥。但是我國對于《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投資人的規定仍有不少的缺陷和漏洞。而國外個人獨資企業之所以能快速發展的原因就是因為有完善的法律保護制度。因此我們要不斷的努力,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一些優秀發展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切實落實各項政策、盡量給予個人獨資企業平等的市場地位,促使其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作者:方佳妮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