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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稅收政策關系分析
可持續發展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模式,是指在發展的過程中既能夠有效滿足當代人的資源需求,同時也不會對后代人的資源需求產生威脅,實施可持續發展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續發展規范的內容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確保人類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在此基礎上實現標準的有效衡量,可以按照事物的價值屬性來進行判斷。按照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價值通過對價格的構成影響來有效調節競爭機制中的供求平衡,避免資源的過度浪費。與此同時,依據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對于資源的有償使用,應當正確評價資源的價值,推動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資源稅收政策指的是為了直接性地對自然資源的原始開采行為進行規范或者間接性地對自然資源的消費使用進行調整的各項稅收政策的總稱。具體來講,資源稅收政策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單行立法進行開征的資源稅費,如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使用費以及耕地占用稅等;另外還有其他的有助于合理資源利用及保護的流轉稅中的各種單行條例等。可持續發展概念下的資源價值在構成上不僅包括了資源的開采成本,同時更多的是對資源環境成本已與資源的可再生成本反應補償的強調。在這兩個方面都需要政府采用稅收的途徑及方式及時內部化相關的代內代際公平,有效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及保護,推動經濟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與此同時,在政府、社會以及市場之間應當建立健全統一機制以反映和體現資源價值相應市場中的市場供需、市場參與以及政府調控的相互作用機制,在眾多的途徑和方式中,稅收政策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有效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上具有很大的優勢。
2我國資源稅收政策實踐分析
資源稅費以及相關的能夠有效促進資源節約及合理使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共同形成了我國的資源稅收政策管理體系。在這其中,不管是將資源稅作為主體的國家強力實施的稅收政策,還是依靠行政手段為減少資源過度開發開征的相關費用,其約束及調整的對象都是國家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所體現的都是國家稅收政策在籌集財政資金基礎上的國家宏觀經濟服務功能,目標都是為了推動環境保護以及資源節約。我國資源稅課稅對象是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以及鹽業生產單位的礦產品開采銷售數量或者自用的數量,是一種從量計征的浮動稅,依據資源等級、開采條件以及地理位置等條件差異確定具體的稅額,在稅目設置上分為天然氣、煤炭、原油、黑金屬礦原礦、鹽、有色金屬礦原礦以及其他的非金屬礦原礦等,稅目之下還有相應的子稅目,按照課稅對象數額來確定計算方式。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及礦區使用費則指的是對資源受益者所收取的代價,是國家基于某種服務的提供或者某種作用權力的準許而獲得的相應補償。這類費用的征收主體一般都是政府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部門,收費相對比于稅收的穩定性來講,靈活性更強一些。為了有效維護礦產資源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開發及保護,我國出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要求對于我國領域以及管轄的相應海域范圍之內按照銷售收入對礦產資源的開采人進行費用征收,作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其他有利于保護及節約資源的稅收政策。除了上述的較為明確地針對資源征收的稅費之外,國家對于資源的調節也能夠通過相關的其他流轉稅單行條例進行有效反映和體現,這些單行條例跟前面的稅費一道組成了完整的資源稅收管理體系。如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除了保留天然氣以及石油原有的17%征稅標準之外,也將非金屬礦以及金屬礦、煤炭、鹽的增值稅的稅率從之前的13%變更為17%。在新的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中,取消原有的養路費,而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從油價中進行提取,以此來實現資源補償。不僅如此,為了有效管控資源消耗,逐步取消對于企業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將鋼材出口退稅率從原先的13%降低為11%,而對實行出口配額管理的動力煤也從原先的11%出口退稅率降低為8%。
作者:李玉英單位:山東黃金礦業萊州有限公司焦家金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