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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建設部、公安部令第49號)、《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令第12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和《關于印發<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施行)>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就進一步加強全縣公共安全技術規范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擴建、改建的通用型公共建筑(含辦公樓、賓館、商業建筑、體育文化建筑等)和居民住宅樓,建筑單位在設計建筑圖紙時,必須統一設計相應等級標準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技防設施建設的設計經縣公安局審核合格,出具審核合格書后,方可提交縣規劃委員會議研究。縣規劃局、房管局等有關部門,必須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設計審核,納入建筑圖紙審核范圍。
二、住宅小區的安全技術防范等級標準要按照《省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設計規范》、《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執行,凡進行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專項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由省公安廳技防部門統一頒發。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開工前須到縣公安局備案,施工期間應接受縣公安局監督檢查。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居民小區的安全防范建設應遵從人防、物防、技防有機結合的原則,建筑開發商必須在居民小區設置小區監控中心,視頻監控、家庭報警系統、消防報警、緊急求助等電子防護系統必須接入監控中心,由專職保衛機構負責管理維護,專職保安人員24小時值班,保證技防系統全天候正常運行。技防系統運行情況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同時,監控中心要配置高效的通訊工具,設置防護窗和防盜門。
四、居民住宅小區建設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有修改必要的,應重新組織論證,出具變更設計意見書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區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所用的產品(包括設備、系統等),已納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范圍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登記批準書。未納入管理范圍的產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或鑒定證明方可使用。
五、通用型公共建筑技防系統建設和維護經費由使用單位承擔。居民住宅小區技防系統建設經費由建筑開發商承擔。技防系統維護費用納入小區物業管理費中,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收取。
六、已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要進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方案由縣公安局、縣住建委及相關單位共同擬定。具體要求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應采用招投標方式決定施工單位。工程質量本著“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責任。住宅小區、公共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技術規范要按照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和《省住宅小區安全防范系統設計規范》執行。
八、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通用型公共建筑的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系統驗收規則》執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機關不予登記核發門牌。依據《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總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驗收之前,應通過公安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