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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遏制我市城市規劃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蔓延勢頭,切實維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加強城區沙石料等建筑材料運輸管控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為建甌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提供、運輸和使用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二、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運輸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的,必須持有《沙石料(機磚)供應單》。
三、各建設單位、企業或個人憑《沙石料(機磚)供應單》運輸城區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各建設單位、企業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申領《沙石料(機磚)供應單》;凡需進行房屋裝修、店鋪裝修等行為的,應持房產證、業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提出申領;生產企業憑《沙石料(機磚)供應單》為各個建設工地配送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
四、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則,各建設單位、企業和個人可提前2—3天申報《沙石料(機磚)供應單》,申報時需提供運輸車輛的型號、車牌號、運輸時間、地址等相關信息,在領取《沙石料(機磚)供應單》后車輛方可運輸。
五、禁止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向未取得《沙石料(機磚)供應單》用戶供應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對違反規定的,第一次給予警告,并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二次依法取締其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并暫扣相關生產設備。
六、禁止一切運輸車輛在未取得《沙石料(機磚)供應單》的情況向城區運輸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安交警、交通運管和農機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的其它交通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從嚴處罰。
七、禁止非法轉讓、轉賣《沙石料(機磚)供應單》或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對違反規定的,運輸車輛按照第六條規定進行處罰;非法轉讓、轉賣的業主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及建筑渣土運輸管控工作中,有阻撓公務、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從快、從重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九、凡對未經批準,擅自運輸沙石、機磚等建筑材料的車輛進行舉報并提供車牌號、時間、地點的,經查實后將按照處罰金額的10%獎勵舉報人,舉報電話。
十、《沙石料(機磚)供應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片負責審查發放。其中:人民路以東的到時代廣場1號樓3單元508室行政執法局東片管理片區申報,電話;人民路以西的到西大街45號行政執法局二樓西片管理片區申報;水西新區的到七里街路上村3號行政執法局水西新區管理片區申報。
十一、本通告由建甌市城區違法建設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二、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