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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我國現行的政策與法律,能夠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分為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名城三個層次。該保護方法的應用可以進一步促進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能夠對城市發展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矛盾加以更好的解決。為此,本文對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與規劃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夠對有效保護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精神文明建立起到一定幫助作用。
【關鍵詞】
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規劃
近年來,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經濟迅猛發展的浪潮中,也伴隨著對歷史文化遺產不同程度的破壞。出現該局面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而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以及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為此,人們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要重視起來,從起初的典籍、器物的保存,到現在的遺址、建筑物保存,內容越發廣泛。而與此同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政治性,需要對保護意識的不斷強化,才能夠達到社會文化發展共識。
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政策
二十世紀初期我國就開始對文物古跡進行保護。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北京大學成立;緊接著,我國在1929年成立了營造學社,對古代建筑采用了現代科學的方法進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國開始出臺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條文,在國民政府頒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條以及《實施細則》中均有體現。經過了10多年的演變與發展,《全國重要文物建筑簡目》誕生,是清華大學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編寫的,全篇共計450余條,是作為我國后續公布的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基礎性依據存在的。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在我國國務院頒布,對我國首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了公布,將其作為“文明保護單位”,并制定了對文物古跡進行保護的制度,目前,我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已經超過1500余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對24個歷史文化名城進行了首批,創立了歷史古城保護制度,目前,我國的歷史文化名城已經超過100于個。緊接著,我國相繼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條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城市法規劃》等,據初步統計,國家文物局、建設部公布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和歷史文化名村均已經超過12個。
二、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中國市長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中,總理曾經提出,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要結合其固有屬性采用針對性的保護方式,為此,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規劃要分層次進行,從而全面落實城市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1、文物古跡的保護文物古跡的保護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首要層次,涵蓋多方面內容,例如,古墓葬、文化遺址、石窟寺、壁畫、石刻、近現代代表性建筑以及重要史跡等?!段奈锉Wo法》規劃了保護內容,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所保護的對象有著明顯的差異,要根據文物的科學、歷史以及藝術價值來確定。現階段,損害文物價值多指破壞文物環境,《文物環境法》指出,除了保護文物,還要“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進行劃定,繼而通過城市規劃,來控制該地帶的建設工作,主要包括對新建筑的建筑高度、色彩、功能、形式、體量等方面的控制。對文物古跡的歷史環境的保護,不僅僅是保障其觀賞價值,還可以將其在建筑歷史上的功能作用進行充分發揮,使人們對文物建筑的藝術效果和設計匠心做出一個準確的認識,幫助其更好的了解歷史事件。保護文物的重要對象是對近現代建筑的保護。早在2004年我國就出臺了《關于加強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筑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文件中表明,文物保護的重點是維持建筑的風貌和立面,同時,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一定要符合《文物保護法》規定條件。
2、歷史街區的保護歷史街區的保護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第二層次。其保護理念主要有:對真實歷史遺存的保護、對外觀整體風貌的保護、對原有使用功能的維護和發揚。其中,最后一點是歷史街區保護的關鍵,國家對歷史地段的保護不僅僅意味著淺層面的保護物質驅殼,還包括其對生活的延續、活力的保持、社會的承載等功能。在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進行規劃時,首先,要將建筑控制地帶與保護范圍的界限劃清;其次,對區內建筑物保護和整治的作法進行明確。確定“文物保護單位”工作具備內容,針對于歷史風貌保存較好的“歷史建筑,要按照外觀原貌對其進行維修整飾,而室內則可結合現代生活原則改建,適當的對一些必要設計進行增加。損壞內部結構較為嚴重的,則要對結構進行及時更換,維持歷史原來外觀面貌。而針對于新建筑,其歷史風貌與外觀呈現出了良好的整體協調性,其可以維持現狀不動;而針對于新建筑,其歷史風貌與地區內發生沖突,相關部門要積極進行改造,適當的處理立面,或拆除、或砍掉;最后,相關部門要對地區環境要素的保護整治要求進行確定,按照歷史面貌對路面、駁岸進行維修,也包括對古樹的保護。同時,地區的市政設施也到得到科學的建設與改造,以更好的解決排污、排雨水、消防、電訊、供電等問題。
3、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是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第三層次。主要包括對歷史地段以及文物古跡的保護、對古城風貌特色以及格局的延續和保護、對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的發揚。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旨和特點是城市整體角度采取綜合性保護措施,基于全局視角,對保護與發展的關系進行協調,才能夠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能夠為歷史街區以及文物古跡的保護創造條件。除此之外,相關部門還要對城市布局和發展方向進行合理的確定,做到進一步保護古城,使新區得到有效的開發。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保護、文化名城保護、歷史街區保護方針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和搶救”,將文物、文化名城、歷史街區保護管理與利用并重,從而實現對文物、文化名城、歷史街區價值以及歷史信息延續的重要意義,而保護措施的制定要基于維持文物原狀。可以從信息的視角,對文物、文化名城、歷史街區展開深入的認識,繼而對其進行科學的保護,從而使保護方法更加科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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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拉騰 單位:內蒙古包頭市昆區文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