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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認為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對法律的理解和探究不能脫離社會。沒有無文化的人類社會,也沒有無社會的人類文化。一個國家特有的文化背景就是這個國家法律的社會基礎。
一、文化
作為人類創造的物質和精神產品和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并世代相傳的一種特定價值規范和行為模式,文化的基本屬性和特征表現為:
(一)非自然性。文化是打上人類創造印記的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
(二)民族性。一個民族的思維方式、價值觀念、信仰等是文化民族性的體現,它既是一個民族區別于其他民族的個性,也是這個民族具有的一種共性。
(三)共享性。不同文化依賴于貿易、旅游、移民甚至戰爭而相互影響滲透。改革開放以來,外域文化涌入并與我們的本土文化發生沖突和碰撞,其中某些內容經過本土文化的篩選、甄別后成為或正在成為我們文化的一部分。
(四)現實性。文化是歷史的,又是現實的。古今中外的任何人類群體都必定生活于一定的文化模式之中,受現實文化的制約、影響和熏陶。
二、法律與文化的聯系及相互作用
(一)法的精神根植于文化。薩維尼認為:法與一個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緊密聯系,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性的喪失而消亡。法不能離開文化母體,它經受著文化的洗禮和熏陶,而且不斷接受和適應文化的要求和選擇。同時,法律是民族文化重要的表現形式,法律、法的精神反映和詮釋著民族文化。
(二)法的運行依賴于文化。法總是在既定的文化框架中存在和運行,一個民族的文化是積以時日代代相傳而來,因此法律要尊重文化傳統。比如說調解和法律援助得以在我國有效推行,是因為它們在某個層面上與我國傳統文化相一致。
(三)法的變革受制于文化。當確立新的法律規則和制度或以新的規則制度取代原有的規則制度時,這種規則與制度必須尊重與考慮現有的社會文化環境和條件。從我國現行正式實施的婚姻法就可以看到我國文化中的諸多因素。如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條文雖然簡短,但從文化表達了當下我國一種較為普遍的價值需求和道德情感,即夫妻雙方都應當對家庭忠貞誠信;對家庭成員的要求則秉承了我國一貫的文化傳統和家庭理念,即友愛和諧。此外,法的變革受制于文化還在于社會文化的改革會推動和迫使已經滯后的法做出反映和調整。比如在同性戀、安樂死等問題上,很多國家就經歷了一個先倫理后法律,先是公眾接受而后是法律接受的過程。
三、我國轉型時期的法律規范與社會文化的關系
中國法律傳統是一個多維的文化現象,對現代法制有借鑒作用。如中國傳統法制比較注重法律制度的道德評價,既強調法制的重要性,也重視執法者的素質修養、法律運作的社會效果和道德意義,形成社會調解與法制運行相結合的社會調控體系。但關鍵在于,法律傳統中這些合理因素如何融入現代法律制度。當今中國正處于社會大變革時代,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異域文化與本土傳統文化都處于碰撞乃至沖突之中。
真正適應和代表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念、道德標準、思維方式未充分形成,而當前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深刻變革過程又是從多方面進行的。如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型,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等。在這些轉型中,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型是轉型的核心。但社會轉型無論以什么形式出現,最終都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法律雖不能直接干預人的思想,但法律的引導功能是強有力的。以法律形式肯定積極社會行為,反對消極社會行為,對違法行為予以制裁,引導社會價值判斷,有利于社會思想文化的積極發展。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著豐富的“人本”、“人貴”、“民本”思想,但它卻沒有促成近現代法治的誕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國傳統的人文精神是從政治、家族利益角度,關注人的情感意志,注重人的內在德行和群體精神,而不是世俗社會中人的地位尊嚴和權利。這種人文精神以人情倫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而法律規則寄生于現實政治,形成一種對政治權威的依附性,因此法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局限。
處在社會變革文化整合中的當下中國,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適應,代表未來文明社會的新思想意識、道德標準等文化因素在悄然中不斷生成和發展,原有文化和新老傳統也正與異質文化進行較量,接受社會發展的篩選考察。因此,要培養有利于解放人的思想、開拓奮進的法律觀念和法治文化,塑造權利平等的人文精神,才能構建法律信仰,才能促進我國法制的轉型。
作者:王惠 單位:云南錫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