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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蓓蓓1,龍治宇2單位:1.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2.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問題首先是由發展中國家提出的。各國的國情千差萬別,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各個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
(一)發展中國家的保護現狀
尼日利亞規定的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為某一個群體或個人。其在1988年《版權法》中規定:“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群體或個人創作的體現群體共性和傳統基礎的創作物,反映該群體的期望,是對其文化、社會地位、準則及價值觀的充分表現,并以口頭方式、模仿或者其他方式加以流傳。”[2]突尼斯1994年新頒布的《文學藝術產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藝術屬于國家遺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都應經過國家文化部的許可,民間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權轉移,需經國家文化部的特殊許可。”同時突尼斯是世界上第一個以著作權法形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家。加納《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作者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授予加納共和國,因為加納共和國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者。”
(二)發達國家的保護現狀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歷來以知識產權保護先驅自居,強力主導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秩序,其不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法律保護的根本原因不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不具有合理性,而是要維護其國家利益。
英國1988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169條第l款規定:如果有證據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之作者因與聯合王國以外的國家有聯系而具備合格的主體資格,在得到反證之前應推定其具備主體資格,因而其作品應享受著作權保護,但須服從于本編之各項規定。
澳大利亞是發達國家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最積極的國家,這與那里生活著眾多土著人有直接的關系。澳大利亞尚沒有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而是以判例的方式為其提供保護的。
(三)我國民間文藝保護的立法以及司法現狀分析
1997年,國務院頒布《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促進了傳統工藝的振興。但是,《著作權法》已經頒布實施了十余年,這個保護條例至今尚未出臺。之后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福建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相關條例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法規,同時帶有明顯的行政性質。
從我國的著作權保護的第一案《烏蘇里船歌》案到“刀郎系列案”、天津“泥人張”、“濱州剪紙”著作權侵權案等一系列案件來看,這些都是我國民間文藝在市場經濟沖擊下演變的一個個縮影。在最終的判決上是依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著作權法》中的個別原則來判決的,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處于極尷尬的局面。現實生活中,因為民間文藝權益的紛爭越來越多,因此筆者認為,出臺一個具體的保護性法律是切實需要和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價值可行性分析及權利主體的界定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的紛爭
目前,理論界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否給予法律保護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就是在保護人類創作之“源”,民間文學作品與現代文化是“源”與“流”的關系;如果人們僅僅注重各種智力創作之“流”的保護,而忽視對它們“源”的關注,則對知識產權保護而言,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3]
因為任何智力成果的產生無不與他人勞動成果相關聯,保護人類創作之“源”就是保護人類創作之“流”。而這也是版權立法的要旨所在。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由于為公眾所共同積累、創作,公眾可自由使用,如設定權利保護則不利于人們方便利用,將阻礙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況且,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言,由于無法準確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文明成就的邊界區分的模糊性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至于主體,無論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4]。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是勢在必行的,筆者并不反對以上的紛爭,因為有紛爭的存在,就說明在相關領域就還有完善的可能。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者是誰創造了智力成果就保護誰,因此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價值體現在至少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文化傳承的功能。民間文學藝術是在世代的口傳、身教中得保留,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大多都是在其基礎上收集、整理,經過加工得出的。它不僅吸收了原有文化的精髓,也加入了作品加工者的附加值。中華民族有著上下5000年的悠久歷史,在世界歷史上也是唯一一個歷史文化不曾間斷的國家,這期間民族文學藝術作品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民族文學藝術作品的經濟利益的功能。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中,大多都是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的,凡是沒有明確的權利主體的文化和超過著作權所保護的期限的,都是屬于共有領域的,那么任何人都是可以隨意使用的。我國有著非常豐富的民間文藝資源,發達國家對我國民間文藝資源的利用所創造的價值遠遠大于國內本身利用所創造的價值。典型的表現在美國好萊塢利用我國的民間文藝創制的動畫片《花木蘭》獲得了五億美元的票房收入。在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民間文藝被篡改、濫用、歪曲等現象是屢見不鮮。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價值遠遠不止上面介紹的兩點,其價值是無法用經濟利益來衡量的,民間文藝不僅是一個民族間感情維系的良好的紐帶,更是一個國家的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資源相當的豐富,我們更加應該注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使其得到應有的保護。
通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更好地保護民間文藝。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
著作權保護作品的創造者,只要有主體創作行為,就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取得著作權。只有先確定其著作權主體,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這是最基本的前提。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其權利主體難以確定。現就國內相關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界定做簡單介紹。
第一,國家。有的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為國家。[5]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個群體的共同創造的成果,其權利應該是屬于該群體的,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權利是屬于國家的,國家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二,創作地群眾。因民間文藝是經過創作地的群眾或最初的個人創作,在經歷了幾代或幾十代人的加工、整理后形成的作品。其權利人應當是創作地的群眾。
第三,整理者。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的創作者,只要有主體的創作行為,著作權就給予保護。
有學者認為,民間文藝作品的整理者經過大量的勞動,經過其整理,作品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一定的創新或創作,理應得到保護。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的確定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地區實際情況,筆者更傾向于其權利主體應當是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為主兼具其他的主體,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情況總是在變化。其理由如下:
首先,著作權屬于創作作品的作者,這不僅是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所遵循的一個原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智力成果,是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在經過長期的加工得出的。其應該是作品的作者,是著作法上的主體,而不是其他人或組織作為其主體。其次,確定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體作為其著作權的主體,能夠更好地保護其所創作的文學藝術作品,這不僅是對來源地創作群眾或創作個體的尊重,還更加能夠提高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積極性。
再次,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其來源地群體的智力成果,具有文化價值、經濟價值。美國法學家昂格爾認為:“公平,即特定情況下直覺的正義。”[6]把來源地的創作群體或創作個人作為其權利主體不僅體現了尊重來源地群體或個人,而且更加切合直覺的正義,因為它是來源地群體的創作,所以主體就應該是他們。
國家作為特別情形下的主體,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對已經失傳的民間文學藝術在能夠查證其來源群的情況下,著作權主體為其來源群;在無法查證其來源群時,由國家作為其著作權主體。第二,對于流傳范圍廣的民間文藝,不宜將某群體或某些地區或某些人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主體,那么此時將國家作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主體是比較合適的。比如廣為流傳的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牛郎織女、端午節、重陽節等。
綜上,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最直接目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來源群的著作權,使他們得到尊重的同時享有應得的利益,在尊貴民族習俗、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發展原則上,最大限度地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模式的構建
我國的著作權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的法律法規遲遲沒有出臺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但只要把主要矛盾處理好,即能夠確定權利主體,就能夠較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的構建和原則做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從立法上著手,以法律法規為主。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制度建設是一個工作量龐大且極其復雜的系統性工程,但最主要的是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納入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權利主體的確定。制定專門的法律可以更加全面地保護。比如可以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文藝保護法》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法》等。
第二,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法律保護,首先必須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范圍,這樣法律保護才有針對性。否則就無法保護,就有可能把公有領域的作品劃入專有領域,把專有領域的作品劃入了公有領域,從而造成法律秩序的混亂。筆者認為,應當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和外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定是智力勞動成果。
第三,以有利于民間文藝的發展和繁榮為準。
社會上利益至上的觀念越來越濃,使得民間文藝在面臨利益的選擇時增加了失傳和消亡的危險。因此,民間文藝的著作權保護首當其沖應以促進民間文藝的繁榮和發展為基本出發點;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直接目的就是為了使其得到更好的發展,相反如果保護民間文藝僅僅是為了經濟上的利益,那就失去了保護的最初目的。
第四,保護民族利益為上。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個民族組成了這個大家庭。各個民族之間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生產生活方式都有各自的特點。民間文藝是本民族或幾個民族間的寶貴財富,是一個甚至多個民族間維系感情的紐帶。民族的內部穩定和民族間的團結事關重大。
第五,加強與國際保護的接軌。我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員,我國擁有豐富的民間文藝資源,加強與國際民間文藝的保護接軌,有利于我國民間文藝走出去,成為全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比如我國現在在國外建立的孔子學院、世界各地學習中國功夫的熱潮等。
對于民間文藝極其豐富的中國來說,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既有利于國家的利益,又有利于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在立法過程中,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一直是爭議的焦點,也是立法的難點。在設立法律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最直接保護的客體,還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各民族和民族間的利益,在民間文藝保護的道路上,有困難也有收獲,隨著著作權法的不斷完善,民間文學藝術的著作權保護也會得到相應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