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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目標
(一)2011年12月底,完成禁建區內規模養殖場的治理達標排放工作,未達標排放的一律實行關閉或搬遷。
(二)2011年底前,禁建區外50%的規模場同時開展治理工作。
(三)嚴格把關,控制新建畜禽養殖場,做到所有新擴建規模養殖場都有治理設施,并進行環保“三同時”建設。
(四)新建規模養殖場做到科學合理選址,禁止建在水邊、路邊、村邊。
(五)2012年底,完成轄區內所有規模養殖場的治理工作,做到全面達標排放,治理達不到要求的實行關停。
(六)2010年底以前,實現對養殖糞便資源轉化回收利用率達90%以上,基本實現畜禽污水達標排放和零排放。
責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5、《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7、《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目標考核
(一)本責任書包括村、鎮直有關部門治理畜禽養殖業污染的目標責任,由鎮政府委托創業競賽考評組負責監督督查、落實、考核。
(二)各行政村、各部門要根據責任書的目標任務,認真制定本轄區和本部門治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工作目標,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領導負責制,責任到人,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實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好源頭治理。要建立污染治理長效機制,依法加大整治和執法力度,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嚴厲依法查處超排以及未經任何部門審批沒有環保設施的畜禽養殖企業和個人。
(四)建立健全規模污染治理工作機制,完善考核目標,對工作和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村和單位,進行告誡、通報批評。年終鎮政府將對全鎮污染治理工作進行總結評比,評比結果作為各村創業競賽活動環保“一票否決”的重要依據。
(五)本責任狀由鎮規模養殖業污染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