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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糾紛,基于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以及提出相應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才可能取得訴訟上的勝利。舉證責任是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對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以及審判結果,且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訴訟當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以對舉證責任的發展歷史、舉證責任制度的分類進行了介紹,從舉證責任的分配、倒置、司法裁量等方面來論述舉證責任制度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情況。
關鍵詞:
舉證責任;責任分配;責任倒置;司法裁量
一、舉證責任的歷史發展
(一)舉證責任的變遷。早在古羅馬法時代就已經有兩個基本原則得以確立,其一為“原告負有舉證責任的義務”,其二為“為主張之人有證明義務,為否定之人則無之”。當時已經奠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后經演變發展,直到德國普通法確立了原告進行舉證以證明自己進行訴訟的原因事實,被告則針對原告舉證進行抗辯的一般原則,稱為“通常必要的宣誓”。直到十九世紀中期,德國的優理務斯.格拉查提出新的學說,打破了固有思想,他提出舉證責任應分為兩個方面:主觀的舉證責任和客觀的舉證責任,這一學說得到了人們的支持和倡導,也逐步摒棄了靠宣誓制度解決疑難案件的做法,把對舉證責任的認識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隨后的發展過程中,漸漸產生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大法系。
(二)舉證責任在我國的發展。日本的舉證責任制度發展較早,屬于大陸法系,我國向其借鑒學習,經過多年發展,逐步形成了適合我國國情的舉證責任制度。其中,《民事訴訟法》、《證據法》等相關法律都對舉證責任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改革開放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臺了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起著積極地指導作用,進一步規范了審判制度,使人民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舉證責任制度的內容
(一)舉證責任的內涵。舉證責任,重在責任。舉證責任主要包含兩方面:一方面是事實不明確時當事人一方所應承擔不利后果的結果責任;另一方面是在結果責任所對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供證據的行為責任。第一方面揭示了舉證責任的本質,第二方面則是本質的外在表現形式,兩者存在很大差異。舉證責任的實質是法院對某一事實無法查明真相但又急需做出判決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推定由負有舉證責任且無法提出自己的證據證明的一方承擔敗訴的一種法律后果。
(二)舉證責任的分類。舉證責任大致分為兩種:第一,雙方當事人都負有舉證責任,在一方當事人舉不出合理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與此同時,對方當事人進行抗辯且舉出證據證明,由此推定不能舉證的一方當事人敗訴,承擔相應的責任后果,亦稱主觀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舉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反之對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當然要由舉不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亦稱主觀的舉證責任。第二,雙方當事人都舉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訴訟程序與對案件的分析,裁定最后的后果由誰承擔,即舉證的后果責任,亦稱客觀的舉證責任。
三、舉證責任制度的司法實踐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概念和原則。當事人舉證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只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抗辯,才能還原案件的事實真相,在這一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從我國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來看,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誰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的問題,旨在使實體法發揮其作用以此指導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也更有利于彰顯法律的公正。每項制度的實施都得遵循一定的原則,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也不例外:第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張。第二,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有“帝王原則”之稱,在司法實踐中,也將其作為指導原則。第三,特殊原則。大多數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已能夠使普通的民事責任得到較好的解決,但生活中不乏會出現一些例外,一些特殊案件,則需要特殊原則進行補充,如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二)舉證責任的倒置
1、舉證責任倒置的條件。為保障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運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公正、合理,法律還必須設置倒置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原告就某種事由的證明中出現了舉證障礙;要嚴格掌握就何種情況下適用責任倒置。在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實的證明責任都必須由被告一方承擔,原告也理應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如舉證證明與訴訟請求有關的基本事實,若舉不出證據證明,則原告要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
2、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關于舉證責任的適用,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也沒有相關規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從立法精神出發,結合司法實踐,逐步制定且完善了一些規定。《若干意見》第四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幾種情況,主要是針對侵權問題,由被告人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屬于合法,其中包括專利侵權,環境污染問題等等。
(三)舉證責任的司法裁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日益復雜,使得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日益凸顯,相關問題的解決在司法實踐中舉步維艱。司法裁量權在法官不能以無法律規定為由拒絕裁判的情況下產生,在訴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司法裁量權的如何行使,應該著重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官要從立法者的角度出發,客觀分析案件情況;第二,著眼于案件事實,觀察當事人的行為反應;第三,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四、舉證責任制度中的問題及建議
(一)舉證責任制度中的問題。我國的舉證責任制度,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之處:第一,舉證責任制度與實體法規定不一致;第二,當事人自行取證時,得不到相關部門或相關個人的配合;第三,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有的當事人不能很好的舉證;四、涉案人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止證人作證等等。
(二)關于舉證責任制度中的問題的建議。綜上所述,可見我們現行舉證責任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為了使民事訴訟法更加完善,由此筆者提出幾點個人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在法律適用上,《證據規定》與我國相關的其他法律應該做到盡量保持一致。其次,應建立當事人救濟的程序保障制度。
2、確保當事人自行取證的權利。在生活實踐中,對于一些證據的取得,需要相關部門或個人的配合才能順利完成,但是總是事與愿違的,使取證難度增加,因此就造成了這一局面,不是不去舉證,而是舉證不能。因此有必要完善取證制度,給予配合取證的部門或個人獎勵,以調動大家積極性,促使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3、加強疑難案件的司法解釋。抽象的法律條文難以表達立法者的真正意思,特別是一些有爭議的疑難案件,應加強解釋使其變得具體合理。
五、總結
舉證責任制度民事訴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只有將此制度合理的運用,才能更好的實現訴訟的目標和價值,結合本國國情,堅持立法精神和實踐相結合,與時俱進,健全法制,才能使公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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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潔 王洋洋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