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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中具體解讀的產生往往不是完全出于法治的目的,大都具有主觀性與盲目性。包含了較多的道德與個人色彩。其迅速廣泛的特點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傳媒在司法中往往有著較多的消極影響。最主要的有可能損害司法的獨立性與權威性。審判公正性的保證是正當程序的具體體現,這在根本上就要求法官在審判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傳媒的輿論引導作用可能使其成為司法外的因素,有時基于一般感情因素的輿論很有可能對于司法造成很大的壓力,嚴重時對于法官的判決有不利影響。除去傳媒市場受利益的影響與本身的經營活動不規范除外,傳媒本身的新聞制造者往往在分析司法時沒有特定的法律方法,造成對司法公正的沖擊和妨礙。此外,在傳媒的對于案件的傳播中,對于嚴肅的司法案件為了追求收視效果,往往人為的添加或者扭曲某些關乎裁判結果的細節,久而久之,公眾對于司法的權威產生懷疑,當自身遇見司法問題時,傳媒的作用就實際上替代了法律的準繩。在許多傳媒的視角中,對于法院與法官的某些特殊刻畫實際上是對司法制度的某種懷疑,對于公眾的司法感知有著重要的影響。
二、傳媒視角與司法視角沖突的原因
從一般意義上講,傳媒與司法的關系遠遠沒有想象中的那么接近,但現實來講,兩者都是在發揮其各自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對各自處理問題方式的不理解。第一,傳媒和司法對于其各自沒有合理定位。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媒體具體案件的關注還有擔憂抵觸的想法存在。在司法中,存在的某些不堅持公正的案件,被傳媒關注和輿論批評是正常的,但司法者往往只是利用不合法規范的程序限制傳媒的監督。這只會造成傳媒和司法更大程度的矛盾。其次,傳媒和司法的誤區本身造就了沖突的產生,對于司法來說,應該最大程度的讓公開透明的審判陽光化,讓傳媒監督的范圍擴大。不僅將具體案件的正義展現出來,更重要的是對于自身錯誤的糾正和反思。在傳媒本身方面,也存在評論不夠客觀,忽視法律思維方法等問題。
三、傳媒視角下司法公正與法治的價值實現
加強和保證司法的公正,實現社會法治的目標為傳媒的司法價值提供了更多實踐基礎。傳媒輿論對于司法公正提供了良好的試驗場,降低了司法錯誤風險,也是公眾間接參與司法的一種方式。達到這種效果,要做出許多努力。
(一)傳媒監督促進司法公正權力的監督和約束,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傳媒監督,對于司法公正,推進法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傳媒對于公眾的輿論傳播、案情的客觀報道和相關評價,一定程度上有著公眾的廣泛基礎,有助于改進審判偏差。揭露司法中的不端行為,有利于維護法院的權威。傳媒對于各種情緒的展現,也有助排解公眾情緒,對理性司法氛圍的營造也有一定的益處。對于傳媒自身存在的法律問題,媒體在糾正自身的不專業的過程中,也在對公眾負責的過程中體現著法治精神。
(二)傳媒對于法治價值實現的作用公權力可以提供一種有序的和可控的自由。但是,公共權力又可能侵害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傳媒監督是制約公共權力的一種手段,使政府機構和官員慎重用自己的權力。對于宣傳法治意識、樹立法律權威具有極大的影響滲透作用。傳媒對受眾的巨大影響,也可以表現在對受眾的法治意識、法律信仰的良性影響。傳媒通過公布法律、法規,報道法律的適用和監督,傳播各種法律知識;傳媒通過及時報道各項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活動,滿足公眾對于國家權力運作的知情權;傳媒通過反映人民群眾對于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批評和建議,開展輿論監督;傳媒通過揭露各種違法犯罪行為,顯示制裁這些行為的正義性和必然性,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為法治造就良好的輿論環境。
作者:盧晶單位: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