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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開采礦產資源的基本條件;開采礦產資源的報批程序;開采礦產資源的收費管理;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責任要求;其它;進行講述。其中包括: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區制定的開采計劃、有利于發展經濟利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證件或經村民通過且經區鑒證的合同書、開采前必須經村民表決、黨工委集體研究討論、由區辦事處招投標、國土部門統籌、向市有關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報經市規劃、環保、林業、水利、國土等部門同意、開采礦產資源的出讓費包括礦產資源估值和城市設施維護費兩部分、開采礦產資源出讓費的分成、礦產資源開采者須向區繳交一定數額的開采礦產資源保證金,保證金具體標準按中標價的30%收取、礦產資源開采者還須向市繳交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費和環境整治費等費用、負責墾復、治理,接受市、區主管部門驗收的情況、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停止開采的情況等,具體材料詳見:
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礦產資源,無論爆石或取土不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而改變國有性質。為加強對我區石、土等礦產資源的統一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自然環境,根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開采礦產資源的基本條件
(一)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區制定的開采計劃。
(二)有利于發展國家、集體、私人(含外商投資者)三者合理的經濟利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具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證件或經村民通過且經區鑒證的合同書。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報批程序
(一)各社區經營、轉讓礦產資源的(不含個人取土平整),開采前必須經村民表決,通過后由社區向區辦事處(附表決記錄、開采范圍地形圖)提出申請。
(二)區黨工委集體研究討論。
(三)區黨工委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后,由區辦事處招投標、國土部門統籌,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經“招、拍、掛”形式,確定開采者和開采出讓費。
(四)開采者應向市有關部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爆石、取土申請書。
2、有關合同或協議書。
3、開采規劃設計文件(開采規模、表土剝離范圍、用地數量、開采深度、排土場、開采年限、年產量、機械化程度、生產工藝、環境保護、墾復計劃、設計總平面及剖面圖等)。
4、可行性報告(有開采計劃方案,即生產規劃和墾復清場治理計劃,生產安全措施等)。
5、規定的其它材料。
(五)開采者申請材料報經市規劃、環保、林業、水利、國土等部門同意后,方能開采。
三、開采礦產資源的收費管理
(一)開采礦產資源的出讓費包括礦產資源估值和城市設施維護費兩部分。資源估值在“招、拍、掛”過程中依法確定,城市設施維護費收費標準如下。
1、取黃泥的,以實際測量乘以松散系數的90%計算土方量,收取1元/立方米;挖取黃泥的,不得運出本區。
2、取陶泥的,以實際勘測面積計算,收取2萬元/畝。
3、爆石的,以經聯社與開采方所訂合同之面積數計算,由區辦事處委托測量公司核定開采方數后,收取2.5元/立方米,如發現有超出的,按3倍金額計收。
(二)開采礦產資源出讓費的分成。經“招、拍、掛”確定的資源估值由區與相關社區(經聯社)各半分成;城市設施維護費按7:3的比例由區與相關社區(經聯社)分成,區收取的7成部分用于城市建設,經聯社收取部分專款專用于村政建設。
(三)礦產資源開采者須向區繳交一定數額的開采礦產資源保證金,保證金具體標準按中標價的30%收取。開采完畢后,按有關要求經檢查驗收合格和開采方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同精神的,退回保證金給開采方,否則將在保證金中扣減相關連帶責任所產生的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再予追收。
(四)礦產資源開采者還須向市繳交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費和環境整治費等費用,具體標準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責任要求
(一)因爆石、取土破壞土地,造成水土流失,對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的,必須按市政府主管部門要求,負責墾復、治理,接受市、區主管部門驗收。
(二)對違反本意見的單位和個人,報請市國土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限期墾復、停止開采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新晨
(三)爆石、取土因生產活動而導致污染、影響、危害周圍群眾正常生活、工作的,由環保部門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治理、停產治理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止開采等處罰。
五、其它
(一)本意見發出前已開采的項目,合約期滿后不再續期,修復工作按審批單位要求實施。
(二)合約期未滿的開采項目,如經市、區相關部門核查,發現開采項目超過審批的范圍,必須立即停工并終止合約。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追繳土地使用費、礦產資源費和環境整治費、城市設施維護費等,并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三)對不屬于經營、轉讓礦產資源,而是各社區(經聯社)自用于發展集體經濟的,需經村民表決通過并報區黨工委同意,不需收費和進行“招、拍、掛”等程序。
(四)凡屬私人有證土地開采的,必須先報區辦事處再轉報市國土等相關部門,按有關程序審批。
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本區其它規定如與本意見有抵觸,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