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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主體。根據《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市水利局是我市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為充分發揮水利工程作用,防汛二、三道堤,由市水務局負責統一管理。
(二)管理范圍。按照有關規定,二道堤管理范圍為:堤頂、坡面和迎水坡坡腳外10米,背水坡坡腳外5米,包括林木以及涵閘、渠道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此范圍土地性質為水工用地,屬國家所有。
二、規范土方出讓程序
(一)前置條件。
1.有關部門或個人向水務部門提出二、三道堤土方處理申請后,由水務局負責進行論證(建立論證資料檔案制度),確保土方處理不影響防洪。
2.土方處理涉及到國有堤上林木,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由水務局向農委提出采伐申請,農委按規定辦理相關采伐許可。林木出售金統一上繳市財政。
(二)處理程序。
土方處理采取公開拍買形式,土方出售金統一上繳市財政。
1.公示。水務局對擬處理的二、三道堤土方向社會公示,內容包括地點、長度、寬度、深度、土方數等。
2.競價。水務局按相關程序組織公開競價,如只有一個單位參與競價,由水務局集體討論決定。
3.簽約。買賣雙方簽訂出讓(出售)協議,明確土方體積、土方單價、取土深度、地面平整、矛盾處理、施工保證金等問題,取土深度不得低于周邊地面。
4.驗收。水務局牽頭按協議內容對取土工程進行驗收,施工不合格者由水務局責令有關部門或個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后續工作。
取土工程完成后,該地塊土地性質不變,仍為國有水工用地,水務局不得擅自出讓(出租)該地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水務局必須負責在該地塊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由此形成的林木資源屬國家所有。
三、加強堤防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堤防屬于國有資產,市水務局要采取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嚴格管理,對已經出讓(出租)的二、三道堤的水工用地,協議到期后及時收回,不得再行出讓(出租),全部進行綠化造林(土地性質不變、林木資源屬國家所有)。如確需再行出讓(出租),需報經市政府同意。
(二)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嚴格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防汛二、三道堤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堤壩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墾種、興建建筑物等損害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
(三)加強林木管理。對現有堤上國有林木,水務局要強化林木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今年8月底前建立林木資源檔案,并定期組織林木病蟲害防治;對因土方處理涉及到的堤上國有林木,水務局必須先向農委提出采伐申請,辦理相關同意采伐手續。取土工程完成后,水務局必須在該地塊完成綠化造林任務(完成時間上,取土工程在冬春季節的,要求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完成綠化任務;取土工程在夏秋季節的,在當年冬春完成綠化任務,其間要嚴格該地塊水利設施管理);對出讓(出租)到期的二、三道堤水工用地,水務部門收回后完成綠化造林任務(完成時間同上)。
市水利部門要嚴格管理,對于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法運行,玩忽職守,造成國有林木資源遭受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堅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買賣國有林木,如有發生,將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市綠化造林工作委員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對堤防森林資源保護、利用、更新,定期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林木資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