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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省實施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市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㈠、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㈡、具體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并實施管理;
㈢、參與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國土、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
㈣、負責審核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其可行性研究;
㈤、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㈥、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㈦、負責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h(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業務工作上接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城市規劃由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規劃管理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區的規劃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設工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權限內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內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法》、《省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縣(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不再另行劃定城市規劃區。
第六條各專業規劃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七條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㈠、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㈡、市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㈢、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八條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㈠、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㈡、丹陽市、揚中市、句容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㈢、市城市分區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㈣、除本市市區內重要地段、主要道路兩側、風景名勝區、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等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其他的詳細規劃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h(市)城市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或修訂。對城市總體規劃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
第十一條城市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第十二條主城內的土地使用應當以發展第三產業和生活居住為主,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擴建的工業項目,應當安排在規劃的工業區內?,F有的污染企業應當限期治理,并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地遷往規劃的工業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對其用地使用性質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段岸線應當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夠的城市生活岸線。城市取水口必須按城市規劃要求實施,并依法劃定相應的保護區域。城市排水(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正式立項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尚行匝芯繄蟾鎴笳埮鷾蕰r,必須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㈠、以行政劃撥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㈡、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㈢、原址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土地的;
㈥、其他需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第十六條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㈠、縣(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㈡、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㈢、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分別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㈣、中央有權部門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㈤、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分別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屬于縣(市)、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以及中央有權部門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文件、圖紙,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重大項目需提供項目建議書及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文件、圖紙之日起30個工作日提出選址意見,對許可的項目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第十八條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應當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㈠、以行政劃撥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㈡、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㈢、原址改建、擴建需要使用本單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條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證可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填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選址意見書、經批準的規劃設計總圖或初步設計方案,以及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文件、圖紙。其中以有償方式出讓的土地,還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合同。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文件、圖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土地,應當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用地性質和用地范圍應當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應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依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原規劃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必須附有原出讓合同的各項規劃要求及附圖,并由受讓方持土地轉讓合同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的,轉讓方應與土地出讓方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受讓方應當在簽訂土地轉讓合同前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劃撥用地的轉讓,受讓方應當按照土地協議出讓程序的規定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用地性質并提出規劃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讓方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第二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建設用地四至范圍的,應當征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兩個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申請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并附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以及經過批準的擬用地范圍地形圖;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圖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定臨時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歸還用地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或者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可以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可以將毗鄰的道路、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河道控制地帶等城市規劃用地同時劃入建設用地范圍。對依法應當設置防護地帶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防護地帶一并劃入建設用地范圍。
第二十八條因抗御自然災害、緊急軍務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應當在使用土地后3個月內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一節建筑管理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副本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不得作為領取房屋產權證的依據。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批文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文件、圖紙。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圖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應當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單位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㈠具有基礎、墻壁、屋面的臨時性房屋建筑;
㈡臨時性圍墻、棚亭;
㈢各類廣告牌、宣傳牌(櫥窗)和標牌等設施;
㈣城市道路、廣場兩側以及其它重要地段建筑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
㈤臨時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㈥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三條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擬建用地的地形圖等圖件;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擬建臨時工程的建設位置,提出規劃要求;
㈢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圖;
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文件、圖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兩個月向原發證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建設需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臨時建設工程主體不得超過兩層。
第三十六條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買賣、轉讓、贈送、典押,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產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新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新建的住宅建設屋面必須采用坡頂。
第三十八條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實施。已按照規劃建成的地區,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增設小型配套設施的,必須經原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九條工業區內沿街廠房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工業廠房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保持建筑間距和消防通道。
第四十條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各類房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景觀的房屋建筑和棚亭,不得擠占院內空地建設臨時性房屋建筑。在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圍墻,應當選用綠籬、透景或者半透景圍墻、柵欄。
第四十一條風景名勝區、國家森林公園和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未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涉及土地、人防、文物保護、交通、河道、水利、環保、消防等管理的,建設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應的規劃手續。
第四十三條城市雕塑的建設,應當體現城市特色并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四十四條在規劃及其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供電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五條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省技術規定。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按省技術規定中的大城市標準執行。其中舊城區范圍內的居住建筑間距可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折減0.1;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按省技術規定中的中小城市標準執行。河道管理范圍外側新建的建筑物退讓河道保護線應當符合省技術規定。
第二節市政、管線工程設施管理
第四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市政、管線工程等設施,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㈠城市道路以及公路;
㈡江、湖以及其他5級以上通航河道的碼頭、堤防、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利、交通工程構筑物;
㈢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和站(場);
㈣涉及上述第㈠至㈢項工程的橋梁、涵洞;
㈤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軌道交通設施;
㈥微波和無線電收發通訊裝置;
㈦廣場、停車場、公交站(場);
㈧下列管線工程建設:
1、管徑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溝渠;
3、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氣管;
4、熱力管(溝);
5、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路燈等地下電纜(管、溝)及架空(桿)線;
6、工業管道及各類管線的架空管架:
㈨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線工程設施。
第四十八條申請領取市政、管線工程設施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序參照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在現有道路及規劃道路下進行各種管(桿)線工程建設的,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管線綜合規劃實施,道路下的管線埋設深度、管線避讓執行國家和省技術規定。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專用管線及附屬設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紅線。因客觀條件限制暫不能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的管線工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如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無條件予以遷移。
第五十條埋設地下工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㈠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在30米以上的,給水配水、燃氣配氣管線應兩側布置;
㈡管線布置排列規則如下:
1、管線排列在道路下部的,應當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位置。其中,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線可排列在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位置。
2、管線在道路下部的規劃位置排列應當相對固定,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秩序為:電力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干線、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電信電纜、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3、干線、綜合管溝應當設置在機動車道下面。
第五十一條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位置。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在自用地范圍以外不得建設各種自用架空管廊。城市中心區、文物保護區、游覽區、新建居住小區等范圍內的高壓電力架空線及其它架空線,應當有計劃地逐步改建為地下管線。
第五十三條城市新區、舊城改建區以及新建企事業單位的排水體制應當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未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的,應逐步向雨污水分流制過渡。
第三節私房建設管理
第五十四條嚴格控制本市老城組團內的私房建設。私房擴建、改建、翻建,不得擅自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綠地、公共場地、鄰里通道,應處理好供水、排水、供氣、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禁止在本市舊城區內新建、擴建私房。私房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礎上進行維修或翻建。
第五十五條道路、街(巷)兩側的私人樓房不得占用公共空間挑設陽臺、走廊、樓梯。
第五十六條老城組團內平房、樓房不得建平頂。不得將人字形屋面改建為老虎窗式的兩級屋面。加閣不得增設外樓梯、陽臺和走廊。
第五十七條城市居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住房的,產權人應持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戶籍證明,經所在地城市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私房建設涉及到市政公用設施、管線、文物古跡、危山危石等,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海外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房屋的,須持回國定居證并經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方可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私房原地維修、翻建、改建、擴建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房戶應主動與毗鄰單位或住戶協商同意,并簽定建房協議:
㈠原房與毗鄰的房屋合用墻、靠墻、借墻的;
㈡平房加層與北側毗鄰朝南的正房前沿墻(不包括廂房、披房、山墻、圍墻)間距達不到1:1.1倍的;
㈢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需增設門、窗且對毗鄰住戶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響的。建房戶與毗鄰單位或住戶所簽訂的建房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簽字,并由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蓋章見證后方可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九條老城區組團內平房擴建與毗鄰的合法建筑間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層的不得小于1.5米(有建房協議的除外)。改建不規則舊房時,應保持與毗鄰建筑的原間距,或者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查驗、審批確定的毗鄰建筑的間距為準。私房室內地坪標高不得超過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墻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設踏步。特殊地形的室內地坪標高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房屋屋檐高度的計算:以房屋室內地坪正負零起至檐口正身墻的飛檐磚止。飛檐墻一般以遞飛兩扁磚計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口正身墻上部減去兩扁磚。超出檐口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墻不得大于0.06米。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閣控制在3.8-4.5米,兩層樓控制在5.6-6.2米。兩層以上的房屋必須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實施。原房擴建、改建、翻建前檐口較矮,達不到規定高度的可以將檐口升高至規定檐高的下限。
第六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新建、擴建、改建臨時建筑的,參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個體、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規劃管理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存放在施工現場備查,并實行施工現場懸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牌制度。
第六十三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線,經規劃部門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作為臨時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申報驗線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完成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現場驗線,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予以簽章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施工;
㈢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復驗標高,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
㈣建筑工程施工至每層樓面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復驗層高,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
㈤建筑工程主體封頂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申請復驗外墻裝飾材料,門窗、瓦的色彩,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六條市政道路、管線工程開工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現場定線,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簽署意見后方可施工。分段施工的管線工程可以分段申報驗線。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施工的,應當事先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或重新報批,經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規劃驗收。
第六十九條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如下:
1、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及功能、面積、層數、高度、立面;
2、市政公用、管線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3、應當拆除的施工用房等臨時建筑的拆除情況;
4、建設工程檔案資料預驗收。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七十條申報規劃驗收的程序如下:
㈠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填報驗收申請表,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核準的文件、圖紙、驗線單等。
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驗收合格的,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上加蓋驗收合格章,并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驗收不合格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原發證部門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建設工程(含道路、管線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無償報送一套完整、準確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材料;未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材料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新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檔案接收證明書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對未按本規定的規定擅自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所發證書無效,并由發證部門自行糾正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撤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證部門承擔。
第七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進行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視違法建設工程對城市規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㈠有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拆除或予以沒收:
1、侵占城市道路、廣場、綠地、地下工程、通訊設施、高壓供電走廊以及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或者妨礙軍事、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的;
2、侵占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范圍內用地進行建設的或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
3、在城市水源絕對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4、侵占洪區岸線和河道綠化帶范圍內用地進行建設的;
5、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
6、在近期規劃控制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
7、影響毗鄰者采光、通風、通行、排水而無法排除或其他損害毗鄰者合法權益的;
8、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居住區的道路、綠地、公共場地上違法搭建的;
9、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㈡對本條第㈠項以外的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處以建設工程土建造價3%-15%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對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處以罰款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七十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書后繼續施工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供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實施;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亦可現場拆除其違法建設。
第七十六條規劃管理人員持行政執法證可對所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進行檢查,并按法定程序對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礙,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規劃管理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對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