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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費優惠
第一條新辦的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的旅游景點和旅游商品生產企業,從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全額先征后獎。
第二條旅游企業廣告、宣傳、促銷費用稅前列支比例按規定的上限執行。
第三條對由旅游局確定重點管理的星級農莊、農家樂、漁家樂等旅游項目,三年內所得稅先征后獎,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縣級留成部分)減半征收。
第四條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旅游景點和旅游商品生產企業,在注冊登記、項目報建過程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按最優惠標準收費。
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新建旅游景點開發項目的市政建設配套費減半征收。
第六條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旅游宣傳廣告,免收有關行政規費;其他旅游宣傳廣告減半收取規費。
第七條新建3星級以上旅游飯店,在立項、報批、建設期內縣內相關部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含人防費、人社規費、水利規費、報建規費等)和市政建設配套費實行先交納后補貼優惠,即:按現行收費標準收取后,屬縣級財政收入可支配部分(特殊用途除外),待3星級評定后,按50%補貼給企業;評定為4星級的,按75%補貼給企業;評定為5星級的,按100%補貼給企業。
第八條在縣城區域新建3星級以上酒店項目的,在嚴格落實“環評”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前提下,建筑噪聲排污費按不超過50%征收。縣內旅游企業污水達標排放,并進入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的,在繳納污水處理費后,免征排污費。
二、政策優惠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旅游項目用地實行優惠地價,一事一議。
第十條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旅游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對旅游項目優先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優先供地;重大旅游項目因新建、改擴建需要,可依法申請調整土地規劃;景區內免費對公眾開放的公共設施(道路、廁所、停車場等)、紀念性建筑、非營業性設施等,按公益事業或基礎設施用地政策辦理。
第十一條對旅游職業教育予以優先發展和政策扶助。
第十二條對旅游重點項目,各有關部門要在立項、審批手續的辦理上予以傾斜支持;將規模以上旅游企業納入掛牌重點保護范圍。
三、旅游招商
第十三條對投資過億元的旅游項目特事特辦,組建專班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第十四條對從事旅游商品開發、導游管理服務業務的企業,凡符合貸款條件的,納入縣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范圍,與工業企業同等對待。在銀行小額貸款方面予以扶持,適用優惠貸款利息。
第十五條引進的旅游項目在獲得建設用地后,除特殊情況外,半年內主體工程沒有動工興建的,暫緩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旅游項目建設應符合旅游總體規劃、區域旅游發展規劃要求,并報縣政府批準,違反旅游規劃擅自進行建設,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或強制拆除。
四、獎勵
第十七條經縣旅游局和相關部門考核確認,對縣內年接待總量位居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別給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獎勵。
第十八條對新評定為國家3A級以上景區、三星級以上飯店給予一次性獎勵,標準為:3A級景區(含省級工農業旅游示范點)、三星級旅游飯店獎勵5000元,4A級景區(含全國工農業旅游示范點)、四星級旅游飯店獎勵1萬元,5A級景區、五星級旅游飯店獎勵2萬元;評定為三星、四星級農莊,分別獎勵2000元、3000元。
第十九條對新評定為省旅游名鎮、名村(街)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新評定的省級旅游名鎮、旅游名村(街)分別獎勵5萬元和1萬元。
第二十條對在全國、全省、全市獲得旅游商品設計和研發成果獎的企業和個人,給予500-5000元獎勵;屬于地方特色產品和成果的,追加50%獎金。
第二十一條對引進市場化運作或民間組織的大型旅游節慶活動的企業或個人,視其規模和效益給予1—5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參與或組織優秀導游、優秀講解員和旅游行業服務能手評選活動,獲得國家級、省部、市級榮譽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相應300-3000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根據旅游工作發展情況,把旅游業發展納入對各鎮各相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由縣旅游局配合縣目標責任制考核辦公室對年度旅游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四條獎勵資金從縣財政設立的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中支出,由旅游局組織業主申報,報縣旅游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核,縣政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與國家、省、市、縣相關政策有重復適用的,按最優惠條款執行。本規定中的同類優惠出現重復的,按最優惠的一項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中的旅游企業是指按照旅游和城市發展規劃設立、開發、建設的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星級農莊和經縣旅游局認定的農家樂、旅游紀念品生產企業、景點等。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縣政府委托縣旅游局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