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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橋建設與改造工程(以下簡稱農橋工程)的項目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程序和建設各方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工期、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法律法規和《市農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和農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由政府投資、集資,企事業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農橋(包括新建、改建、加固、維修)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農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逐步建立水利部門和鎮政府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 農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督、服務。
第五條 農橋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備案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 水利站是市水利局的派出機構,負責本鎮農橋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
1、市級河道農橋、鎮級河道農橋工程建設項目,按市有關規定由鎮政府和水利站負責規劃、組織建設和管理。
2、各村應負責區域內農橋的日常管理,對發現的險情應及時上報鎮政府和水利站,并在橋頭醒目位置設置警告標志,提出相關的加固、改造方案,經水利站認可后,負責實施。
3、村級河道農橋工程建設項目,由所在村負責實施,水利站負責技術指導,鎮政府補貼工程投資的30%,其余由村負責解決。
4、與相鄰鎮交界的村級河道上農橋,由所在村與相鄰鎮所屬村協商落實經費,并負責實施,水利站負責技術指導,鎮政府補貼所在村應承擔工程投資額的40%,其余由村負責解決。
5、在市、鎮、村各級農橋改造過程中,所在村負責施工場地的臨時租用及青苗補償,協調水、電等其他工作。
第七條 農橋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建、建設、維護全過程負責。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政府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 建設程序
第八條 農橋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農橋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初步設計、項目報建、招投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階段。
第九條 農橋建設應符合市及本鎮相關規劃,對列入年度市農橋改造計劃的項目,其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報市水利局審批。
第十條 初步設計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一條 項目報建階段: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后,施工招標發包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分級管理權限,在向鎮政府和水利站辦理項目報建手續后,方可組織招標發包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招標發包階段:項目報建批準后,項目法人須向鎮招、議標領導小組辦理招標申請手續,獲批準后,方可組織招標發包工作。
1、發包方式和招標范圍:發包方式分直接發包和招標。凡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實行招標。小型維修項目,可由有類似施工經驗的隊伍施工;新、改建和較大規模維修項目,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不得違法分包和轉包。
2、農橋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
3、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鎮招、議標領導小組和水利站對招標工作進行備案管理和全過程監督。
4、招標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評標工作要由鎮招、議標領導小組負責。項目法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定結果確定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各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和各自職責,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目標的實施。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水利部門辦理質監申報手續,并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
第十五條 要加強農橋工程建設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農橋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十六條 工程驗收要嚴格按有關部門頒布的驗收規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階段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通知有關各方和質監單位參加。基礎、梁板、吊裝等重要部位和環節應進行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竣工資料備案制度和竣工決算審核制度。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程要求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并報水利站備案。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由鎮政府主持驗收,水利站進行指導。
(5)列入年度市級補助計劃的項目竣工決算須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造價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