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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采購應當公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同等質量情況下,優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級政府采購具體管理辦法;
(二)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
(三)審核采購人采購計劃;
(四)編制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五)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六)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征集、使用,收集、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七)審核確認進入本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八)核撥本級財政支出的政府采購資金;
(九)受理和處理本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事項;
(十)辦理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財政廳認定資格、受采購人的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中介服務組織。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采購機構采購;采購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采購。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機構。
第七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八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九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與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政府采購范圍和形式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范圍包括辦公、教學、科研、醫療、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設備以及有關的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其種類、目錄由財政部門分批制訂。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采購服務中心統一組織的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范圍以外的貨物或服務,由采購人在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實行分散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資金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
(二)采購人的自籌資金(包括采購人的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
(三)國內外貸款、捐款、贈款;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參照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陽市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阜政發[2005]47號)精神執行。
第五章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采購;
(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隨機邀請三家以上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對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的供應商直接采購的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轉讓,但協議供貨和重點采購的供應商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實際需要,擬訂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政府采購預算與綜合財政預算一并報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匯總后,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核批。單位政府采購應當按預算進行。未納入采購預算且確屬工作需要的臨時性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于月初作出當月的采購計劃并報送有關部門。
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商品或服務,擬訂本單位采購計劃,并附擬采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供貨時間等有關材料,按照規定報縣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確定采購人的資金來源后,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審核單位擬訂的采購計劃,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采購形式。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的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特殊情況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按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經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度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機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年第18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縣政府采購中心除公開招標,其他采購方式原則上不收取采購中標服務費,向中標人收取的公開招標采購中標服務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采購中標服務費和收取的標書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涉及救災和臨時性救助的采購活動,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其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與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詢價采購方式;
(二)成立詢價采購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三)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的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四)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未成交的供應商。
涉及救災和臨時性救助的采購活動,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其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與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保存政府采購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質疑和投訴
第二十六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詢供應商和其他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委托采購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機構應依法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訴訟。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中心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六條集中采購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處以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四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四十三條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XX縣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試行)》(**政秘[**]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