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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制。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環境,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制定本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湖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對方案》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1.3事件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
1.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1發生30人以上死亡。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區域糾紛。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糾紛。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對響應:
1.4.1全市行政區域內突發較大環境事件(Ⅲ級)應對工作;
1.4.2超出事件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應對工作;
1.4.3跨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4.4上級部門需要協調、指導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次生、衍生的環境事件。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減輕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針對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使采取的措施與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堅持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充分利用現有專業環境應對救援力量,整合環境監測網絡,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環境應對救援力量的作用。
2組織指揮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組織體系由應對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應對支持保障部門、專家咨詢機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領導機構和應對救援隊伍組成。
2.2應對領導機構及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應對工作的方針、政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領導機構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統一負責領導指揮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認真落實市政府有關環境應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市政府下達的其他應對救援任務。各有關成員部門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對協調保障工作。
2.3綜合協調機構及職責
具體負責突發環境應對事件應對工作應對響應的組織、協調和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綜合協調機構是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擬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統一協調較大、一般環境事件的應對救援工作;指導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部署全市環境應對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環境應對預警機制。統一環境污染應對信息;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其他應對救援任務。
2.4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
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部門的環境應對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對方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之間建立應對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并負責管理和實施,做好相關專業領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有關部門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提出增援請求。
2.5應對支持保障部門
各應對支持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保障工作。
2.6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領導機構
一般、較大環境事件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所有參與應對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的指揮。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為參與應對救援的隊伍和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機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環境應對救援指揮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
2.7專家咨詢機構及職責
聘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和軍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設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組。
2.8應對救援隊伍
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救援隊伍由各相關的專業應對救援隊伍組成。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建相關專業的應對救援隊伍。
3預防和預警
3.1信息監測
3.1.l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
3.1.2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3.2預防工作
掌握全市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了解市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和形勢動態,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放射源的普查。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
3.3預警及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分別對應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按照相關應對方案執行。收集到有關信息證明突發環境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
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進入預警狀態后。
1立即啟動相關應對方案。
2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指令各環境應對救援隊伍進入應對狀態。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對所需物資和設備。
3.4預警支持系統
3.4.l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輻射事件預警信息系統、船舶污染事件應對設備庫、船舶污染快速反應系統、長江、清江、黃柏河、沮漳河和香溪河環境監測系統。
3.4.2建立環境應對資料庫。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數據庫系統、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突發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輻射事件數據庫系統。
3.4.3建立應對指揮技術平臺系統。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建立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應對響應
4.1分級響應機制
市環保局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對處置能力時,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對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對方案。Ⅲ級響應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決定,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4.2應對響應程序
4.2.1Ⅲ級響應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開通與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應對指揮機構、現場應對指揮部、相關專業應對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立即向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啟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
3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對救援的進展情況;
4通知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通知相關應對救援力量隨時待命,為事故發生地或相關專業應對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對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對救援。
4.2.1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指揮機構接到特別重大環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動:
1啟動并實施本部門應對方案。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報告;
2啟動本部門應對指揮機構;
3協調組織應對救援力量開展應對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應對救援力量支援時。
4.2.3各縣市區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響應。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應對響應行動。需要有關應對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
4.3信息報送與處理
4.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市政府應對辦公室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
1小時內報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重大(Ⅱ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省政府,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立即報告國家環保總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向省政府及省環保局報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
市級有關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較大(Ⅲ)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4.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捕殺或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名稱和數量、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
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核與輻射事件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按照相關規定程序執行。其中。
4.3.3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如果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境外人員。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送市政府應對辦和市外事僑務辦。
4.4指揮和協調
4.4.1指揮和協調機制
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對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鄰縣(市、區)政府應對救援指揮機構。各應對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方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對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對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應對狀態時。提出應對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對領導機構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對分隊進行應對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對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交通、長江海事、地方海事、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利水電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環境應對指揮部提供應對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供環境應對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環境應對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對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的應對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對力量實施應對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應對行動的進展情況。
4.5處置措施
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市突發環境事件(監測)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2水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市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對方案》《市城市供水系統事故應對方案》及相關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3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及石油天然氣儲運污染事件的處置。按《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對方案》《市石油天然氣儲運事故災難應對方案》《市公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4船舶、港口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按《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市水上搜救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5。按《市水路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6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的處置。按《市農業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對方案》《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對方案》《市外來林業有害生物應對方案》組織實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輻射事件的處置。按本方案和《市處置核與輻射、恐怖襲擊的方案》組織實施。
4.6應對監測
并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對監測工作。市環保局環境應對監測隊伍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地環境應對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決策的依據。
3應對監測具體情況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監測方案》
4.7信息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對外統一工作。
4.8安全防護
4.8.1應對人員的安全防護
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對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4.8.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對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隔離;
3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
4.9應對終止
4.9.1應對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對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對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
4.9.2應對終止的程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經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批準;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些應對救援隊伍下達應對終止命令;
3應對狀態終止后。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9.3應對終止后的行動
1環境應對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
2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較大、一般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將較大、一般環境事件總結報告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
3應對過程評價。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修訂環境應對方案。
5參加應對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環境應對隊伍維護、保養應對儀器設備。
5應對保障
5.1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救援經費按《市財政應對保障方案》執行。
5.2裝備保障
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各級環境應對相關專業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對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對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范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5.3通信保障
確保本方案啟動時環境應對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對分隊間的聯絡暢通。各級環境應對相關專業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對指揮系統、環境應對處置全市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
5.4人力資源保障
提高其應對突發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對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有關類別環境應對專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救援隊伍;各縣市區加強環境應對隊伍的建設。形成由市、縣市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應對網絡,保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5.5技術保障
組建專家組,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后相關環境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建立環境應對數據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對隊伍,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和各縣市區環保局隨時投入應對的后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
5.6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協調,發生較大、一般環境事件后。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對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的車輛,保障應對道路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確保應對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對處置工作需要。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根據應對需要及時協調民航、鐵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7醫療衛生保障
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保障險區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政府和事故單位。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應對避難場所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提供事故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5.10宣傳、培訓與演練
5.10.1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編印、發放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公眾防護“明白卡’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能力。
5.10.2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環境事件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對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5.10.3各級環保部門以及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環境應對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5.11應對能力評價
并實現持續改進,為保障環境應對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對各縣市區環境應對機構的設置情況、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隊伍的建設和人員培訓與考核情況、應對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等,環境應對能力評價體系中實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工作機制。市政府對各部門應對機構的建立與運行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市環保局負責定期對全市環保系統的環境應對機構、隊伍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環境應對隊伍的應對能力進行考核和評價。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科學評估,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6.2保險
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環境應對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環境事件: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群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環境應對: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采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方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
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應對監測:環境應對情況下,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采取的應對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可分為單項演習(演練)綜合演習和指揮中心、現場應對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習。應對演習:為檢驗應對計劃的有效性、應對準備的完善性、應對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對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對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
以上”含本數,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數。
7.2方案管理與更新
部門職責或應對資源發生變化,隨著應對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或者應對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7.3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獎勵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救援工作中。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任務。
2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
3對事件應對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方案。或者在事件應對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7.4方案解釋部門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