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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種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特困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
建立和實施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依托土地、政府救濟、社會互助、子女贍養”為原則,從當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堅持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與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結合、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結合、與解決農村特困群眾治病難問題相結合,做到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從農村貧困群眾中最困難和最急需救助的人員開始,逐步在全縣建立規范、完善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已參加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下列人員可列為醫療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二)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低保戶家庭成員;
(三)持有《老復員證》的在鄉老復員軍人;
(四)經縣民政部門確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享受醫療救助:
1、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有支付醫療費用能力的;
2、因從事違法活動,造成自身傷害而形成醫療費用的;
3、因自我傷害形成醫療費用的;
4、因受他人傷害,或因醫療、交通等事故形成醫療費用,可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追償的。
三、救助辦法和救助標準
(一)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我縣建檔在冊的五保戶、低保戶、在鄉老復員軍人個人應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全額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
(二)對救助對象實行大病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可申請醫療救助并按程序上報。縣民政部門經過調查審核,在扣除合作醫療補助部分后,按比例進行救助。起報金額和救助標準為:
1、五保戶
①全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1000元以內的(不含1000元),按20%的比例進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1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30%的比例進行救助;
③全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5000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進行救助,最高可報銷6000元。
另外,每年從民政醫療救助資金中拿出16-20萬元(每個五保戶一年按50元左右標準執行)用于五保戶門診看病費用,由縣民政局統籌安排使用。報銷方式:以各鎮為單位集中,憑五保戶實際門診的正式醫療費發票和五保證件復印件,統一到縣民政部門結算,一年一次,打卡發放(即每年的第一季度結算上一年度的費用)。每個五保戶一年最高報銷100元門診費用,且各鎮不得突破實際五保戶總數的醫療門診救助總金額。
2、低保戶、在鄉老復員軍人
①全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3000-5000元的(不含5000元),按20%的比例進行救助;
②全年住院醫療費用累計在5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進行救助,最高可報銷3000元。
3、在扣除農村合作醫療補助部分后,全年累計醫療費用在4萬元以上造成生活困難,或經縣民政部門確定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員,參照低保戶、在鄉老復員軍人標準進行救助。
上述救助比例,可根據資金狀況按年度進行調整。
四、申請、審批程序
救助對象的大病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或村民小組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結算單、五保證、低保證、老復員軍人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二)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提出的醫療救助申請進行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無異議后,填寫《農村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連同其它材料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鎮政務公開欄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將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員會,并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鎮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的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四)縣民政部門對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予以復核。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并將救助經費數額和領款辦法書面通知被救助對象;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
縣人民政府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1、省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補助資金;
2、縣級財政視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每年安排適當的農村醫療救助專項補助,并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3、彩票公益金。由省民政廳每年統一從省級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下撥用于農村醫療救助;
4、社會捐贈。募集的社會捐助資金用于醫療救助部分應不低于接收捐助資金總額的20%;
5、按規定可用于農村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二)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與發放
1、醫療救助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實行分帳核算,由縣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2、經確認的五保戶、低保戶和在鄉老復員軍人個人應當繳納的合作醫療資金,由鎮人民政府據實提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款花名冊和資助金額報縣合管中心確認,經縣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后,從醫療救助基金直接劃撥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
3、醫療救助對象的大病救助資金,由縣民政部門審核審批后,救助對象直接到縣民政局領取。縣財政部門定期與縣民政局結算。
醫療救助基金屬專項補助經費,只能用于農村特困群眾的醫療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六、醫療救助服務
(一)醫療救助對象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或縣外縣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二)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合作醫療用藥目錄、診療規范,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承擔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及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七、有關要求
(一)實施醫療救助是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出發,給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
(二)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由縣民政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財政、衛生等部門積極配合,共同抓好落實。其中,縣民政部門要認真調查研究,掌握情況,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指導和協調工作;縣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核定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列入預算并撥付到位;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引導醫療機構制訂優惠措施,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縣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現象發生。
(三)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要加強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對所有救助對象都要建立檔案,由縣民政部門統一管理,《農村醫療救助情況統計表》要逐級匯總上報。
(四)農村特困群眾醫療救助時間從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救助經費原則上安排在下一年一季度集中審核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