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國有企業財務總監角色定位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的原因
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其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激勵和監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兩個核心問題。如何構建科學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國有企業的財務監控、防范內部人控制、堵住國有資產流失漏洞,是目前各界最為關心的問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基本出發點正在于此。二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范經濟犯罪的需要。近幾年出現的部分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財務會計失控。基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范經濟犯罪的需要,中紀委、財政部與監察部均發文從不同角度要求進行財務總監委派制試點,從源頭上防止和治理腐敗。所以,我國進行財務總監委派制試點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完善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而是加強干部隊伍管理,治理和防止腐敗,減少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如何將財務總監委派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是進一步推進財務總監委派制應該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二、財務總監在實踐中的定位
要進一步推進財務總監委派制,解決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首先就要明確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問題:是內部管理者還是外部監督者。
從目前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踐來看,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將委派的財務總監作為企業管理層的一員,明確規定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管理;另一種做法是將財務總監定位為一種外部監督,財務總監不參與企業的管理,而是以比較超脫的地位代表委派單位對派駐單位進行外部監督。從國際上看,財務總監是由企業管理的內部需要而產生的,其由企業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與管理的權力,參與企業重大決策,謀劃企業財務戰略,研究支持企業生產經營和戰略發展的財務運作方式。而我國財務總監主要是為了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產生的,應該說其初衷主要在于外部監督上。但是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往往將財務總監定位在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雙重職能上,出現“雙重身份”問題。
三、“雙重定位”帶來的主要問題
目前有些地方在委派了財務總監后不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甚至以財務總監替代企業的財務主管管理企業財會工作。他們認為,企業財務總監是我國企業總會計師的發展方向,財務總監完全可以勝任財務主管的職能。倘若如此,則財務總監既是企業廠長、經理等經營者的監督者,又是廠長、經理等經營者的助手;既要代表企業所有者——國家,又要代表企業經營者,這必然使財務總監無所適從。概括而言,財務總監“雙重定位”帶來如下兩大問題:
1、職責功能重疊
我國《總會計師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總會計師財務和會計事項的管理權、重大經濟事項審批權和會計人員管理權,而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都在此列。財務總監的職能與總會計師(或財務經理)的職能重疊會導致多重領導、效率低下等管理問題。
2、監督無獨立性。獨立性是監督機制有效運作的關鍵,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僅僅在經濟利益上獨立是不夠的,避免自我評價和自我監督是確保獨立性的必要條件。
四、基于“外部監督”的角色定位改進財務總監委派制度
在財務總監的角色定位問題上,筆者比較贊同將財務總監嚴格定位于“外部監督”的觀點,并贊同基于此觀點來對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做出改進。具體來說是實行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雙軌運行機制,并基于“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思想分解現有財務總監的各方面職能,使得財務總監職能單一化、明確化。具體措施包括:
第一,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為向企業提出總會計師的任免建議。這樣將財務總監的聯簽和日常財務控制功能分解梢到總會計師身上。而這一作法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并提出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的任免建議。通過提出任免總會計師的建議,可以將總會計師納入國有監督管理部門管理考核的范圍。
而對于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關系是合二為一,還是分庭抗禮,亦有學者提出“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不過是名稱的不同而已,兩者具有相同的職能,就完全沒有必要再重復設置了”的觀點。筆者認為有誤: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能是大相徑庭的,只是在現有環境下存在誤解,在實踐中將兩者職能混同了。
第二,建立規范的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將財務總監承擔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擔保、融資、投資等屬于出資人決策和董事會決策的監管事項,分解歸并后采用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來進行管理
如此分界合并以后,財務總監的職能更加單
一、明確,便于履行其“外部監督”的責任,理清了現存的財務總監定位問題,隨之而來的職能、委派機構、業績評價等等也就清晰明了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