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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含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全省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統一負責全省國稅系統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負責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負責其他普通發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發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除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置的普通發票票種外,省國稅局負責設置其他普通發票票種和式樣。
第四條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含印有企業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按照省國稅局的統一要求確定。
第二章發票的印制
第五條普通發票印制實行統一式樣、統一防偽、集中印制的原則。普通發票印制企業、防偽專用品生產企業由省國稅局統一招標確定,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發票必須套印全國統一的發票監制章。
發票監制章由省國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制作和發放。
省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套印省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含印有企業單位名稱的發票),套印地級以上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第七條承印省國稅局統一普通發票的定點印刷企業由省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承印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的定點印刷企業和防偽專用品生產企業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八條普通發票印制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招標合同的有關規定承印發票,不得將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發票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印制。
第三章發票的領取
第九條需要領取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取手續。
除另有規定外,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變更發票種類、數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業、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取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取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票種核定后,應進行防偽稅控相關專用設備的授權發行工作。
對首次領取普通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核定其領用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普通發票比較規范且無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印有企業單位名稱普通發票的每次印制數量應控制在不超過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條普通發票領取實行驗舊供新方式。在辦理普通發票驗舊手續時,持《發票領購簿》、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已作廢的發票需攜帶全部聯次)、已填開紅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有效的書面證明等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驗舊,按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臨時在本省內跨地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取經營地發票,并在外出經營結束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繳銷所領取的發票。
臨時在本市內跨縣(市)、區從事經營活動領取發票的辦法,由地級以上市國稅局規定。
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三條除另有規定外,未經省國稅局批準,不得攜帶空白發票跨地市使用,發票僅限于領用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內開具。
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以規定跨縣(市)、區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十四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啟用發票前,應當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串號、重號、缺聯、防偽標識等質量問題,發現問題發票時,應當于發現問題當日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封存發票,交由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項目種類較多,在同一份發票無法詳細列明的,可以匯總開具發票,但必須同時附送《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見附件)(增值稅普通發票應通過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打印),清單應列明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詳細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取得匯總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取得《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清單》方可作為入賬憑據。
第十六條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如實填寫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及單位全稱,購貨方無納稅人識別號和單位名稱的,納稅人識別號可填寫15個0,單位名稱應填寫購買人個人名字。
第十七條填寫錯誤的普通發票,應當注明作廢字樣,全部聯次應當完整保存。
納稅人開具的紅字發票,應在小寫金額前加-字,大寫金額前加負字。
作廢或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按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金額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消費者個人要求提供發票的除外。
第十九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已開具的發票數據,包括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明細數據。
納稅申報期內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有困難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可以自行規定適當延期報送并向省國稅局備案,但最長不得超過自領取發票之日起90天內報送。
第二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對存放和保管普通發票需有明確分工,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發票,有專門存放發票的設施,有防盜,防火,防霉,防蟲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稅普通發票應與防偽稅控IC卡或金稅盤分開存放。
第二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被盜情形時,應當在發現丟失、被盜的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到地級以上市發行的報刊和省國稅局門戶網站上刊登發票作廢聲明。
各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發生的發票丟失、被盜在省國稅局門戶網站上的登載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丟失、被盜發票的繳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領購簿保存期滿5年,需要銷毀的,應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后方可進行銷毀。
第二十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每半年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地級以上市稅務機關發票庫存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年均用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發票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需要調出外縣(市)、區的發票查驗時,應向該縣(市)、區稅務機關開具證明,由該縣(市)、區稅務機關開具發票換票證調換發票。
對外縣(市)、區稅務機關要求調取發票或協查發票違法、違章的案件,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辦理,不得拖延或推諉。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地級以上市國稅局發票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0天內,對轄區內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被行政處罰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被單次罰款金額達一萬元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國稅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從之日起執行,全省國稅系統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普通發票開具要求普通發票的開具要求如下:
①規范。
開具發票的文字使用要規范,應當使用中文;開具發票的大小寫金額要規范;開具發票的開票日期要規范,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購貨單位名稱要規范;開具貨物名稱或服務項目要規范;開具發票的規格、單位、數量、單價等欄目規范。
開具發票時,項目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應當按號碼順序填開,未實行蓋章出門的要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③真實。
只有經濟業務發生時方可開具發票,必須據實開具,不得變更商品或勞務的名稱和金額;未發生經濟業務,一律禁止開具發票。
(5) 開具銷售折讓、折扣時的發票。
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收回原開具的發票并注明作廢字祥,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6) 開具紅字發票。
①若原開具的發票已經入賬,無法收回原發票的,可要求對方提供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按實際的經營業務另行據實開具發票,并在新開具的發票上注明原發票的號碼及開具金額和憑證號碼;
② 原開具的發票尚未入賬且可以收回的,整份發票裝訂在一起,加蓋作廢戳記或注明作廢字樣,據實另行開具發票;
③ 不得以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
(7)普通發票的臨時開具。
臨時需要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經營業務發生的書面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場所,由稅務人員代為開具。依法應當納稅的,在申請開具發票時,繳納應繳的稅款。
(8) 丟失發票后的補救措施。
丟失已取得的發票聯,不得要求原開票方另行開具發票,應當由丟失發票聯的一方向對方出具證明,原開票方在查對存根聯、記賬聯無誤后,附原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按原來開具的實際情況出具書面證明 [2]。
9 鑒別真假 編輯
1、審查發票版式。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票版式,如果發現逾期使用舊版發票報銷的,應查清原因,看是否存在問題。要看發票印制是否清晰,有無錯漏,辨明真偽。
2、審查發票筆跡。看發票臺照、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跡。
3、審查發票復寫。看復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面和反面都應仔細看一看,本應一式多份復寫的是否符合復寫的實際情況。背面有無局部復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復寫的而是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的,就說明存在問題。
4、審查發票填寫位移。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制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如果發票各聯次填寫的字跡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問題。
5、審查發票填寫內容。看發票報銷聯的時間、臺照、單價、數量、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看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如寫的類別名稱生產用品、辦公用品、交電、百貨、日雜、土產,且金額較大,對這種情況不論付款是現金還是轉賬支票,都可能存在問題。
6、審查發票經銷范圍。如家電維修部、加工門市的發票,物品名稱卻是煤炭,顯然存在問題。
7、審查發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8、審查發票臺照寫的購貨單位同實際收貨單位、付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是農業稅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搞好農業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以組織貫徹實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農業稅收票證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做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把農業稅收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推向前進。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 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 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 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 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 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 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 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摘 要 在假發票越來越泛濫之際,期盼已久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終于出臺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對于打擊如意猖獗的發票違法行為效果如何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關鍵詞 發票 管理辦法
新《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加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 真票加開”也是發票違法行為的主要形式。所謂“真票假開”系指開具的發票都是真票,但其中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內容卻都是虛假的。“真票假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真票擁有方自己用真票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二是將真票賣給他人由他人填開虛假的經濟內容。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強了對“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且是從“開票方”和“中間人”兩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責任,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具體地講,新《發票管理辦法》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真票假開”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一、新設定了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明確的第一和第三種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即“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和“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并在第三十七條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處罰標準達到50萬元,是原《發票管理辦法》設定處罰最高標準的10倍。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針對“真票加開”的開票方和虛開發票違法行為的“中間人”所明確的懲罰規定。
新設定了非法代開發票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新《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懲罰。”這是對非法代開發票中開票方的處罰規定。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新增了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等違法行為,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最高懲罰標準達到50萬元。這是對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的“中間人”的違法行為的懲罰規定。
新增了“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的規定。讓全社會共同監督發票違法行為。
二、新《發票管理辦法》并不僅僅重點打擊發票違法的“賣方市場”
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加重了開票方的法律責任,高額罰款和違法行為公告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賣方市場”將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但并不等于是放松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監管。事實上,《發票管理辦法》同樣也加強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
對發票違法行為“買房市場”不僅僅在《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了相關的處罰條款,而且在相關的實體法中也明確了懲處的規定:違反規定的發票其金額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用于抵扣進項稅額,不得用于申請退稅等等。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各地稅務機關對房地產、建筑安裝、藥品經銷、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商業銷售、營業性醫療機構與教育、培訓機構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發票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2010年前10個月抽查發現違法受票企業32094戶,查處非法發票308萬余份。各地將這項工作與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稅收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緊密結合起來,查稅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賬必查票.
三、新《發票管理辦法》為建立發票違法行為的防范監控機制奠定了法律依據
新《發票管理辦法》不僅僅加重了打擊發票違法行為的“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力度,同時還對建立發票防控機制、方便發票核對和檢查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第二十三條規定: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制定。
區分“善意”和“惡意”,有利于精準打擊發票違法行為。
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條文中的“知道”是說明稅務機關應當取得證據證明行政違法行為人已經知道其所“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發票是“私自印刷、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也就是說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故意的,而不是“善意”的。
四、簡化發票領購程序,運用技術手段防范虛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