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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完善
清潔生產概念從一提出,就已經涉及農業領域,考慮到化學肥料的清潔施用。但從總體上看,農業環境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與關注,清潔生產的重點還是放在T商業領域。事實上,無論對自然環境的破壞還是污染程度,農業都不亞于工業,在某些方面甚至超過了工業。因此,將清潔生產的概念引入農業,推廣農業清潔生產.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現狀
2002年通過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使我國清潔生產工作有了法律依據,在這之前,我國在農業法律制度建設上沒有直接提到“清潔生產”.也沒有專門的農業清潔生產法規.農業清潔生產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規中。
1.1相關法律規定
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002年修訂的《農業法》第八章《農業資源與農業環境保護》,對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和畜禽糞便、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清潔生產促進法》第l1條規定:“……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第22條規定:“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边@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清潔生產作出明確規范。
1.2相關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定
2000年農業部的《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研制、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肥料產品:第l3條規定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等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肥料產品,登記申請不予受理。2001年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第27條對安全使用農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作了規定,同時第38條對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農副產品作了禁止性規定。2001年國家環??偩种贫恕缎笄蒺B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養殖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農業部和國家質監總局聯合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及1993年的《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專門對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1.3相關地方性法規
2002年福建省頒布《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該條例對農藥、化肥、薄膜合理使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等農業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均有所涉及,還涉及農產品質量建設,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防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此外,該條例第19條還規定農村生產、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堆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利用生物和工程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
2我國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有關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來我國在農業清潔生產立法上已有一定進展,但還難以真正將清潔生產的要求貫徹到農業生產之中,清潔生產還難以成為農業生產的一項基本制度。
2,1農業清潔生產理念未得到完整體現
農業清潔生產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農業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不夠完整全面,清潔生產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當中.導致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及管理體制上存在不足。首先,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單純的環保措施,而是融環境保護于生產建設之中,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追求的是經濟效益最大化和對人類與環境危害最小化;其次.農業清潔生產不是僅僅指清潔的產出,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和有機食品,只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而且還須解決農業自身產生的污染及資源的浪費,即清潔的投入和清潔的生產過程;最后,實踐中對清潔生產的領導力度不夠,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潔生產促進法》出臺至今,全國還沒有建立起強有力的包括農業、服務業在內的協調清潔生產的組織管理體系,使清潔生產仍游離于主要經濟活動之外?;緵]有改變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分離的局面[21。
2.2有關農業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農業清潔生產的要求,在現有立法中僅僅只是附帶性的規定,多只根據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條文。同樣的內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中多次出現,創新的內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從整個農業立法內容和政府的工作重點來看.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還沒有引起普遍重視?,F在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生產過程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卻關注不多。實際上。許多地方尤其是工業不發達地區農產品受污染的罪魁禍首不是工業“三廢”。而恰恰是生產中使用的農用化學品。不重視清潔的投入、清潔的生產過程,很難保證有清潔的產出,生產出優質安全的農產品。
其次.實行農業清潔生產會導致生產經營者成本增加,只有通過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生產經營者的自覺行動,清潔生產目標才能得以順利實現。從農業現行立法情況看.與清潔生產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主要以引導、鼓勵和支持性的法律規范為主要內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規范條文很少。《清潔生產促進法》也是一部鼓勵性特征極為明顯的法律,強制性、處罰性規范的缺失,使得生產經營者很難自覺將清潔生產的技術措施主動應用到生產過程之中。
2.3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經濟激勵機制
首先.現階段我國對清潔生產的建設、改造項目的資金保證.以法規性的規定、政策性的鼓勵和原則性的文件為多.清潔生產保證資金來源匱乏、渠道不暢、優惠不明顯.農業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因此,需要政府出臺相關資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規。
其次,現行的自然資源、水電、農藥、化肥等定價過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廢物最少化的動力。而且,由于受到現有的經濟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農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對農業生產經營推行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加之很多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實施清潔生產的意義缺乏深刻的認識,獲取清潔生產信息的渠道不暢.缺乏技術力量和管理力量,致使農業清潔生產推行不力。
2.4缺乏推動農業清潔生產的社會合力機制
農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清潔生產的實行,離不開政府、社會和公眾多層次、全方位的推動。這其中,既有政府部門的法律措施,也有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由于教育、宣傳、環境意識、環保組織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了從社會角度推進清潔生產的能力建設,多階層、多行業推動清潔生產的機制在我國尚未形成,主要表現為環境教育培訓不足,宣傳力度不夠,群眾環境意識不高,有關環境的社會團體發展不足等。
3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切實落實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
農業清潔生產是指既可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又可合理利用資源并保護環境的實用農業生產技術和措施。其實質是在農業生產的全過程中,通過生產和使用對環境友好的“綠色”農用品(如綠色化肥、綠色農藥、綠色地膜等),改善農業生產技術。減少農業污染物的產生,減少農業生產和產品使用、服務過程對環境和人類的風險。
3.1.1明晰理念農業清潔生產貫穿兩個全過程控制:(1)農業生產的全過程控制,即從整地、播種、育苗、撫育、收獲的全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污染的發生;(2)農產品的生命周期全過程控制,即從種子、幼苗、壯苗、果實、農產品的食用與加工各環節采取必要措施,實現污染預防和控制。
農業清潔生產包括三方面內容:(1)清潔的投入,指清潔的原料、農用設備和能源的投入,特別是清潔的能源(包括能源的清潔利用、節能技術和能源利用效率):(2)清潔的產出,主要指清潔的農產品,在食用和加工過程中不致危害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3)清潔的生產過程。采用清潔的生產程序、技術與管理,盡量少用(或不用)化學農用品,確保農產品具有科學的營養價值及無毒、無害。
農業清潔生產追求的兩個目標:(1)通過資源的綜合利用、短缺資源的代用、二次能源利用、資源的循環利用等節能降耗和節流開源措施,實現農用資源的合理利用,延緩資源的枯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2)減少農業污染的產生、遷移、轉化與排放,提高農產品在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與環境的相容程度,降低整個農業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風險。
3.1.2落實理念首先.要豐富和提升農業清潔生產這種創新性思想,從整體預防的環境戰略高度,將農業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之中,從源頭推動農業清潔生產。其次,應將立法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將農業清潔生產的理念切實落實到農業立法當中.使我國農業法律體系同時也是一套反映清潔生產的法律體系,使農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真正納入法制軌道。再者,要把清潔生產作為提高農業整體形象、增強農產品競爭力的重要措施來對待.從而把污染預防及治理貫穿于農業生產全過程嘲
3.2完善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
首先,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著手制定農業清潔生產的專項法律法規。必須盡快完善以農業清潔生產為核心的相關的產業鼓勵政策、風險分擔政策、財政扶持政策、金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等,將政策法規作為推行農業清潔生產的基礎和重要手段,并盡快建立相關清潔生產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為農業清浩生產的快速發展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撐此外,各級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從農業生產的特點出發.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積極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推行計劃和促進工作。通過各項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完善.為清潔生產在農業生產領域的更好應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
其次,應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頒布有關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為加強清潔生產工作頒布有關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以此增強農業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清潔生產立法對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求分為一般性要求、自愿性規定和強制性要求等3種類型。一般性要求是指導性的.不附帶法律責任,要求農業生產經營者優先考慮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主動采用與國際接軌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自愿性的規定主要是鼓勵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采取行動實施清潔生產強制性的要求規定農業生產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不得使剛對環境有害的高毒、高殘留投入品,不得生產加對人畜有危害的農產品,不得焚燒農作物秸稈,必須及時對養殖場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生產農產品的產地環境必須符合衛生標準等
3.3建立農業清潔生產經濟激勵機制
推行和實施農業清潔生產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為有效促進其推行和實施,應當給予多方面的鼓勵。首先。建立清沽生產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來自國家財政撥款、環境稅費及社會捐贈,用于對實施清潔生產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工藝生產、銷售無毒、無害農業生產資料的工商企業.采取獎勵、補助或稅收優惠等鼓勵支持措施;對進行農業清潔生產科學研究、技術引進、技術示范與推廣、技術培訓等的單位,采取項目、資金資助。其次,實施財政補貼與政府采購。推行農業清沽生產不能僅僅依靠市場,政府在財政等方面采取相應的限制與鼓勵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受到現有的環境無害化技術的限制。推行清潔生產可能會增加生產成本、減少農業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因此很多生產經營者不愿意投資。出于總的社會環境效益的考慮,國家應該采用財政補貼等手段實現這些產業的正常運轉.或者要求某些部門進行政府采購,以解農業生產經營者后顧之憂。
論文摘要:鑒于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巨大損失,在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在我國構建此制度的構想
構建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對于保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鞏固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法學研究亦具有極其重要的理論意義。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有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但我國關于此制度在《農業法》中僅有幾條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以補充和完善。為此,筆者在研究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了在我國構建該制度的構想。
1構建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1自然災害頻繁發生2007年,《時代》雜志評出世界十大自然災害。其中,朝鮮洪水席卷了朝鮮南部,據世界糧食署估計,谷類產品減產量是45萬t;希臘森林大火導致近70人喪生,整整燒掉了近40.5萬h森林;據民政部報告,2037年中國氣候異常,降雨嚴重不均,極端天氣事件頻繁,多災并發,點多面廣,部分地區重復、連年受災,局部地區雨情、汛情、旱情災情超歷史記錄。2008年南方雪災和四川I省汶川縣發生的8.0級強烈地震又使我國遭受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靠政府財政撥款和民間捐款等傳統救濟方式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而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在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優勢。因此,探索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為現實所必需。
1.2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是人類社會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國又是一個人口大國,只有擁有了充足的糧食才能在錯綜復雜的國際關系中謀求自身的繁榮和強大。另外,農業是工業特別是輕工業原料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建設資金積累和出口物資的重要來源,為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證明,農業發展速度快,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就快;反之,農業生產出現倒退,就會給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嚴重損害。由于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造成的破壞,國民經濟必然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以經營農業為生的農民的收入會大幅度減少,甚至絕收。如果不給予救助,會大大打擊其經營農業的積極性,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1.3我國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對農業災害救助都有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如美國、西班牙、臺灣地區等。目前,雖然我國大陸也有一些自然災害發生后對農民進行救助的政策,如國務院的5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但對農業災害救助的規定少之又少,如“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中僅有2條涉及到自然災害發生后對農民的救助。
2008年汶川地震后,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向四川地震災區應急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應急資金,就是根據國家應急預案作出的重大決策。但這只是對農民生活上的救助,對于災后恢復農業生產還遠遠不夠。另外,很多國家規定了農作物保險制度,我國雖然也有規定,但僅限于雹災和風災的保險,對洪澇、干旱災害,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則沒有涉及。
2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
2.1農業保險
2.1.1美國。美國農業部提供了數個經永久授權的計劃,幫助農民從自然災害中恢復經濟。其中,農業保險是美國農業災害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美國農業保險具有以下顯著特點:一是美國農業保險歷史悠久,至今已有近70年的歷史。二是美國農業保險實行“雙軌制”的經營模式,即聯邦政府(由美國農業部的風險管理局負責)制定法規,提供政策支持;私營保險公司負責具體業務經營。三是美國農業保險實行自愿保險和利益誘導相結合。但(J994年農作物保險改革法》規定,不參加政府農作物保險的農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計劃,如農戶貸款計劃、農產品價格支持和保護計劃的支持等。四是美國農業保險覆蓋面廣和險種多,其已覆蓋100多個農作物品種。聯邦政府提供保險費補貼以及支持這些保險政策的再保險。1980年通過的《聯邦作物保險法》規定,美國農業部為所有保險物提供30%的保險費補貼,向提供作物保險銷售和服務的私人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另外,根據特別災害援助法,如果受到大范圍的嚴重自然災害,所有遭災的農場主都可以得到應急災害援助。
2.1.2西班牙。西班牙農業保險比較成熟,不僅險種齊全,而且管理機制完善,政府支持有力,保險公司發展健康,為農業創新體系發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西班牙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農業保險立法,以法律約束政府行為,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二是政府大力支持。三是農業保險帶有準強制性的特征,對不參加保險的農戶,政府不給予救災方面的援助。四是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多樣。目前,糧食作物(小麥、玉米等)、加工用農產品(棉花、甜菜、煙葉等)、園藝產品以及畜、禽和水產品等基本上都開設了險種。近年來,西班牙不斷拓展農業保險領域,又開展了森林火災保險、動物防疫保險和土地價格保險等。農民可以個人投保,也可以聯合起來集體投保,目前以集體投保為主。政府對農業保險采取補貼政策,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在補貼標準上,對不同的投保主體實行不同的保費補助標準。如對全職農民的補貼標準比兼業農民高出5%14%;塒集體投保的農民補貼標準比個人投保高5%等。同時,對不同農作物的保費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稀有珍貴作物的補貼標準比一般農作物高20%。二是對不同的投保標準實行不同的保險費率。三是政府通過調整保費補貼和保險費率的標準來調整農業種植結構。
2.2無保險援助計劃(NAP)
2.2.1美國。NAP用于那些農作物保險項目未涉及的農作物,以便對那些種植暫時還無法獲得農業保險農作物的農戶提供幫助。其特點與以前的特大災害性援助計劃相似:①凡合格農戶種植的無保險農作物的年均產量低于當地常年產量的65%時就可獲得不足部分的補償。②如果整個地區年均產量低于常年的65%的話,那么就農戶個體來說該年均產量只有在低于常年的50%時才可獲得援補償。③補償多少是根據每家農戶的具體受災情況而定,補償金額也是按該作物市場價的60%計算。④農戶必須及時向美國農業部當地辦事處(USDA)~告種植面積和生產歷史。⑤當地區性產量低于常年的65%時,農戶可根據經驗作出判斷,看自己的產量是否會低于50%,以便盡早向USDA提出申請等候評估。⑥受無保險援助計劃保護的農作物主要是一些經濟作物,包括蘑菇、芹菜、蘆筍、胡蘿b、萵筍、甘薯、花椰菜、甜櫻桃、草莓、西瓜、飼料草、薄荷、菠蘿、南瓜等。
2.2.2臺灣。農業的天然災害救助,是指農民因受臺風、豪雨、地震或寒流所造成的災害,臺灣地區給予紓困貸款及現金的救助。紓困貸款即應急救災貸款,現金救助即無保險援助計劃。1991年,臺灣地區專門制定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輔助受天然災害的農民復耕、復建,并紓減其損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具體規定了災害發生之后農民申貸及現金救助的條件和程序。
2.3應急貸款計劃
2.3。1美國。應急貸款作為災害廣泛援助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其在各種情況下為農場主提供貸款,而且降低了還款利率。為了得到貸款資助,發生損害的縣必須由農業部長或秘書指定為災區,與指定災區鄰近的縣也可得到貸款資助。
2.3.2臺灣。2005年2月24日臺灣當局對《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進行了修正,其第l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達下列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第一級:新臺幣九千萬元以上;第二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第三級: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第四級: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上。天然災害農業損失金額未達前項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影響者,須于天然災害發生后l4日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妥計算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低利貸款?!?/p>
3我國農業災害救助法律制度的構建
3.1構建新的農業保險制度農業保險是現代各國分散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各類風險、保障農業生產經營者收入水平的有效制度,也是國家彌補農業生產弱質性的重要干預手段,它源自基于農業保險產品的非商品性或準公共物品的特性所導致的市場機制在農業保險領域的失靈,而這又決定了農業保險在制度安排上的政策性。
我國《農業法》僅以一條(第46條)的內容規定了國家扶持農業保險的原則,這與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對農業政策性保險的需求不相適應_4J。鑒于此,筆者建議在《農業法》中專列“農業保險”一章,對相關制度進行基本的規范設計,主要包括:①鼓勵地方或農戶成立互助保險合作組織。②建立農業保險專項風險基金,通過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優惠辦法,扶持其發展。③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立法,進一步明確保險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侵害行為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為農民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超級秘書網
3.2制定現金援助制度現金援助是指農業受到自然災害破壞后,國家有關機關對農民受災情況進行核實并直接以支付現金的形式對其進行救濟的制度?,F金援助也是分散農業經營風險、保障農民收入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國《農業法》僅以一條(第47條)的內容規定了國家進行現金援助的原則,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高農業防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做好防災、抗災和救災工作,幫助災民恢復生產,組織生產自救,開展社會互助互濟;對沒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災民給予救濟和扶持。”但這只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加以完善。
1.1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現狀
1.1.1全市經濟總量增長較快。
2010年全市實現農林牧漁業總產值785.0億元,比上年增長7.1%,是“十一五”以來增幅最高的一年。其中,農業產值366.6億元,增長7.9%;牧業產值364.2億元,增長6.5%;林業、漁業和服務業產值為23.0億元、15.7億元和15.5億元,分別增長4.6%、4.8%和6.3%。
1.1.2糧食生產能力快速提升。
從“十一五”時期的情況看,我市糧食生產能力大幅度提高,連續三年突破100億公斤,2010年再創歷史新高,達到125.9億公斤,比2005年增長35.4%。
1.1.3畜牧業生產增勢加快。
全市大牲畜、生豬、家禽存欄分別達到203.4萬頭、397.7萬頭、5914.1萬只,同比分別增長4.1%、7.7%、6.2%,分別高于“十一五”。肉類、禽蛋和奶類產量分別達到75.0萬噸、34.5萬噸、143.1萬噸,奶類低于“十一五”平均水平3.3個百分點。
1.1.4縣域經濟貢獻率提高。
我市10縣(市)2010年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084.7億元,10縣(市)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占GDP比重達到2.9%,比“十五”末期提高0.7個百分點,縣域經濟對全市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31.3%,比“十五”末期提高4.6個百分點。
1.1.5農民人均收入增加較快。
我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連續五年保持兩位數增長,2010年達到8020元,同比增長18.4%,增幅高于“十一五”平均水平3.5個百分點。
1.1.6主要經濟指標在全省及副省級城市中位居前列。
全市農業經濟總量占全省份額的1/3左右,主要經濟指標多居全省前列。2010年我市肉類、奶類產量居全省十三地(市)和農墾之首,糧食產量、禽蛋產量位居農墾之后。在有資料的14個副省級城市中,我市農林牧漁業總產值、增加值、糧食產量、牛奶產量始終居首位,牧業中肉類總產量位于長春、成都和沈陽之后排在第4位,禽蛋產量位于沈陽、長春和濟南之后排第4位,農民人均純收入僅高于西安和長春排在第12位。
1.2縣域經濟發展現狀
1.2.1農村經濟穩步發展。
2010年初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強農惠農政策,大力實施“兩改”工程,結構調整初見成效。上半年,縣域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78.7億元,同比增長7.9%,對縣域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達到10.3%,拉動縣域經濟增長1.3個百分點。
1.2.2工業生產快速增長。
各縣(市)搶抓“強縣”發展機遇,不斷壯大優勢主導產業,加快工業園區建設步伐,著力提升縣域工業化水平。縣域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146.1億元,同比增長19.6%,高于全市第二產業增加值增速5.6個百分點,對縣域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達到45.0%,拉動縣域經濟增長5.8個百分點。
1.2.3服務業持續穩定發展。
今年以來,各縣(市)加快實施民生工程,以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為重點,大力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了第三產業穩步發展。上半年,縣域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239.7億元,同比增長10.8%,對縣域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達到44.7%,拉動縣域經濟增長5.8個百分點。
1.2.4固定資產投資穩步增長。
上半年,我市縣域實現固定資產投資額124.2億元,同比增長14.5%,占全市固定資產總額的23.5%。投資額超10億元的縣(市)有六個,分別為賓縣、五常、尚志、雙城、巴彥、通河,其中賓縣、五常投資額超20億元。
1.2.5消費市場繁榮興旺。
全市消費品市場受農民收入持續增長及汽車下鄉、家電下鄉等惠農政策拉動,全市縣域實現消費品零售總額183.1億元,同比增長17.1%。從絕對值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居前三位的是尚志、雙城和五常,分別實現零售額33.3億元、31億元、29.6億元。從增速看,零售額增速高于縣域平均水平的分別是依蘭、五常和尚志,增速分別為20.6%、18.8%、18.7%。
2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農業生產基礎薄弱
一是農業基礎設施薄弱。從水利基礎設施情況看,我市屬于缺水較重城市,全市水資源中3/4以上為地表水且多為過境水。二是土地流轉規模不大,形式單一,流轉規模是以中小型為主,流轉的土地主要集中在種植業。
2.2畜牧業生產規模不高
一是規?;B殖程度不高。規模化、標準化養殖是現代畜牧業發展的必然選擇,近幾年我市畜牧業規模化程度逐年提高,但與省外部分城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二是缺少牽動力較強龍頭企業。
2.3農業產業化規模小,精深加工能力不足
一是龍頭企業規模較小。輻射牽動作用不夠。二是精深加工能力不足,多以粗加工為主,產業鏈短,精、深加工品種少,農產品加工增值轉化率低。三是利益聯結不夠緊密。
2.4縣域經濟總體實力偏弱
一是經濟總量偏小。二是結構調整滯后。三是強縣地位弱化。
3促進農業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意見
3.1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以水利發展為契機,加強防洪抗旱減災體系建設;圍繞50億斤糧食產能工程,加快建設高標準良田、改造中低產田,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對農機裝備和深松整地補貼力度,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實施現代農業科技支撐工程,積極開展高產創建活動;加強氣象災害預警預報,最大限度降低災害造成的損失。
3.2加快農業產業化步伐
加強標準化規?;仙a基地建設,推進農業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集約化經營,逐步形成生產、加工、銷售協調發展的一體化產業鏈條;引進知名企業落戶我市,培育扶持本土龍頭企業,做大做強,提高市場競爭力;推廣“公司+基地+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等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健全利益聯結機制,全力打造“哈爾濱食品”大品牌。
3.3推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