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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經濟管理雜志》2014年第三期
一、交易費用與土地流轉的制度分析
(一)土地流轉交易費用構成的理論基礎威廉姆森(1979)在交易費用理論的基礎之上提出了交易的三個基本維度,分別是:交易頻率、不確定性和資產的專用性,其中土地要素的專用性是區別于其他要素交易的根本性標志,土地流轉的交易費用則是由上述三個維度所決定和產生的。1.土地要素的專用性農業是在土地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而土地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具有其它生產要素所不具有的特性。首先,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農村中勞動力的轉移,致使大量農田成為無人問津的“荒地”,為了不浪費土地資源,允許土地流轉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使田為民所用;其次,行業的限制性。農村中的土地除基本的住宅和辦公活動、商業活動、旅游用地外,其余均作為農業生產用途。在土地流轉制度下,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使得土地的資產專用性更為明顯;此外,土地的不可再生性致使土地資源有限,必須合理加以利用才能發揮其巨大的生產潛力。2.土地流轉的交易頻率土地流轉速度越快,交易發生的頻率就越高,便越能推動土地要素市場的繁榮,然而,近年來土地要素市場存在許多流轉不規范的現象,例如: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流轉信息不及時、流轉程序不規范等,嚴重阻礙了土地流轉速率。3.土地流轉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土地流轉交易只有在交易雙方都明確的條件下才能順利進行,然而在現有的土地流轉交易中,農戶手中大面積荒地無人承包,承包方亟需土地卻找不到資源的現象依然存在,形成農村土地市場相對緊缺與相對剩余并存的局面,不利于土地流轉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二)土地流轉交易費用構成交易費用這一概念是由科斯(1937)等人提出并發展的,他認為交易費用與人們的選擇性行為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流轉交易費用過高,則會降低農戶流轉的積極性,不利于流轉市場的發展。經分析,土地流轉交易費用分為以下幾種:1.土地信息交易費用土地交易成功的必要因素之一是農戶與承包方之間明確雙方交易信息,即成交多少面積的土地、成交價格、承包方式、期限等。此外,國家近年來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全國土地流轉的供需狀況都將成為交易雙方考慮自身收益的主要因素。然而,目前我國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尚不完善,并不能提供及時的、準確的、全面的有關土地流轉交易的信息,對于有意愿進行土地流轉的農戶與承包方,靠自身力量去搜集這方面的信息需要承擔高額的信息費用,耗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且不能掌握較全面的信息。2.土地流轉服務費用在土地流轉中,由于缺乏相關方面的知識,大多數農戶很少熟悉土地流轉的程序及相關法律,便會向中介組織尋求咨詢,在咨詢過程中,中介組織對于提供咨詢服務、擬簽訂協議、地價評估等服務而收取一定費用?,F實中,出于不承擔或減少交易費用的原則,農戶在進行流轉時很少向中介尋求服務,取而代之的是在農戶與農戶間自行流轉或以口頭流轉的方式進行,其中多為熟人間進行的不規范的流轉方式,在一定情況下會使農戶的權益遭受損失,不利于農民收入水平的提升。3.土地流轉監管費用土地流轉中,在交易雙方約定流轉期限、達成協議后,在開始流轉與終止流轉這一期間段內,農戶與承包方的行為理應受到監督,但在雙方自行進行流轉并且未讓第三方作為監督人進行監督的情況下出現一方違約,則會使雙方利益均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違背了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為了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作為政府或中介組織對交易雙方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管而產生的費用則為監管費用。監管費用過高,交易的經濟主體則會放棄這一權利,不利于完善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
二、基于交易費用視角的思考
蘇靜(2011)認為我國土地流轉中高昂的市場交易費用阻礙了土地流轉效率的提高。從交易費用的角度來看,由于產品具有替代性,當一種產品的價格升高,人們會更傾向于選擇另一種替代品。在土地流轉中,交易平臺作為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會向農戶等經濟主體收取較高的交易中介費,為了降低土地流轉中的成本,農戶等經濟主體會不選擇或放棄行使這一權利,由此,便不利于農村產業化經營目標的實現,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干錦清等人(2012)通過以浙江省余姚市、江西省南昌市進行實地考察得出,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的確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活躍土地流轉市場。建立與土地流轉相適應的交易平臺已成為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交易平臺的建立能否提高成交量取決于該交易平臺的建立能否提高農戶等經濟主體參與土地流轉交易的積極性以及能否使土地流轉交易更趨于規范化、合理化,而其中最先考慮的則是土地交易費用,合理的交易平臺會為參與主體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更為全面的交易信息,更為可靠的監管信用,以及收取更少的交易費用以滿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需求,推動農村交易市場的繁榮穩定發展。合理的土地流轉交易平臺是以更低的交易費用、更好的服務質量為目標,而交易費用是衡量交易平臺的重要指標之一,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離。
三、構建的路徑與措施
(一)建立信息交易平臺完善機制1.流轉信息咨詢站對于土地流轉中涉及的相關問題,農戶等經濟主體對此感到模糊或難以理解的,可以向咨詢站進行詢問,例如:土地流轉需要辦理哪些手續,流轉的具體程序,流轉地價評估如何進行等,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國家財政加以承擔,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成本,使更多的流轉主體受益。完善相關信息渠道的措施,減少農戶等經濟主體自行搜尋的成本,提高流轉效率,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2.流轉信息站土地流轉中,農戶等經濟主體最想獲取的當天成交量及成交價格等信息通過自身搜尋或許很難找到,但是流轉信息站則巧妙地解決了這一問題,農戶等經濟主體通過在信息交易平臺實名注冊,可至交易中心領取當日最新的交易信息,或者可通過網上注冊直接登錄交易中心網站直接查詢當日土地成交量及成交價格。這一舉措,可大大降低農戶等經濟主體為查詢土地供需等信息的成本,減少相關費用。
(二)建立交易平臺服務機制1.土地流轉前的土地評估服務在進行土地流轉前,要對土地進行估價,而這是農戶等經濟主體個人單獨無法完成的,交易平臺可為進行流轉的雙方提供土地估價服務,精確的評估可為雙方利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機制,也為雙方在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糾紛。2.土地流轉的交易雙方談判服務農戶等經濟主體可選擇交易平臺作為中介,可在交易平臺機制下根據成交價格高低自行選擇承包方作為交易對象,若農戶對成交期限、成交政策等相關問題不明晰的,也可以咨詢交易中心,農戶可自行選擇面對面與承包方進行交談或委托第三方的交易中心進行代為成交,交易中心可據此向農戶收取一定的中介費,但不得高于一定比例且在農戶可承受的范圍之內。3.土地流轉的協議簽訂服務土地流轉的雙方對簽訂協議不是十分了解或很少觸及,而交易平臺可為雙方進行交易提供合同樣本供雙方查閱,并對要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進行講解,例如:哪些是出讓方應該履行的義務或享有的權利,哪些是承包方應該遵守的義務或享受的權利,讓雙方熟悉并告知依法遵守,雙方均不得違約,在簽訂合同后雙方各留一份協議,交易中心備留一份為做檔案記錄保存。4.土地流轉的資金服務對于出讓方,在出讓土地的同時會獲得承包方提供的租金,而租金可由交易中心代為保管并發放至出讓方手中,交易中心可據此收取一定的利息費用,出讓方也因此免去一系列繁瑣程序,將資金代交由交易中心保管。對于承包方,有承包意愿卻無充足資金的,可讓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并做擔保人,承包方規定在一定時期內歸還融資資金,并向交易中心支付一定利息。該舉措可為有成交意愿卻無充足資金的承包方提供便捷,更加速了土地流轉中的資金周轉,便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三)建立交易平臺監管機制1.交易平臺事前監督機制事前監督即指在土地流轉交易前進行的監督,即監督土地出讓方所要出讓的土地是否符合流轉標準,以及土地承包方是否符合承包條件、將土地作為何種經營用途等。事前監督多為交易雙方自行監督或交易中心監督兩種方式,自行監督對交易雙方的自我約束力較高,需雙方自覺遵守相關規定。2.交易平臺事中監督機制事中監督是指在土地流轉交易中進行的監督,即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為了保證土地流轉順利進行而對協議的簽訂、交易雙方該履行的相關義務進行監督,事中監督主要為交易中心代為監督,交易中心從所簽訂的協議及雙方履行的承諾參照其應承擔的義務進行相關監督。3.交易平臺事后監督機制事后監督是指在簽訂流轉協議后對交易雙方是否履行協議規定內容進行流轉,是否在一定時期內遵守協議內容,是否提前終止協議等行為進行監督,對于雙方有一方毀約或提前終止合約行為給予一定金額的懲罰措施,建立懲罰機制,合理規范土地流轉行為,保證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六、結論土地關乎民生之大計,只有建立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土地流轉制度,才能真正為農民謀福利,促進農業加快發展的步伐。土地流轉的發展,不但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更需要每一個參與交易的經濟主體對自身交易行為的約束,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構建更加繁榮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作者:裴艷許媛嬋單位:安徽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