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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分析
目前,我國關于支付個人現金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務院于1988年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其中第六條規定“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第一,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第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第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第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第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第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第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第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經濟發展情況。比如對能替代現金的金融工具的使用未加以規定。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個人支票、個人本票、銀行、網上銀行、個人結算賬戶等的推出和使用,其在單位工資獎金的發放、個人勞務報酬的支出等方面,完全可以替代現金的使用,但由于《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未及時進行修訂,對這些金融工具替代現金使用缺乏相關規定,導致某些單位假借這些名目,支取現金挪作他用而不易被銀行監管。
二、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的主要問題
1.程序簡化造成現金管理成本增高
目前針對個人的現金支付,程序比較簡化。主要是由支取現金的個人履行簽字手續,經有關審批人批準后就可領取現金。雖然方便、快捷,但也存在諸如現金支付量大,現金清點工作量大,現金安全管理成本增高諸多管理的問題。
2.程序簡化造成監督成本較高
有些違法違紀單位往往利用支付個人現金程序簡化的特點,采取偽造現金支領表、模仿個人簽字等手段,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資金等違法行為。但由于支付個人現金的會計處理相應簡化,事后辨別是否是某個人的簽字還是別人代簽比較困難,給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造成困難,不便于監督檢查。檢查往往要延伸至每個現金領取人時,才能發現違法行為,監督檢查成本較高。
3.程序簡化造成銀行核查不利
由于支付個人現金程序簡化,使得大量現金支付不經過銀行核算,容易造成單位“坐支”現金行為。不便于銀行核算和監督,不利于金融發展和創新。
三、改革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的思考
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是現金管理的重要內容,需要財政、審計、金融等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本文認為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
1.應進一步減少和規范現金的使用范圍
可以借鑒工資財政統發和糧食直補等成功經驗,針對個人支付的金額大小和人員性質,分類設定科學、統一的金額限額,超過限額標準和經常發生支付個人款項的通過銀行結算辦理。使在結算起點之上的向個人支付款項和經常發生支付個人款項通過支票、匯票、本票、向個人結算賬戶轉賬等方式支付(目前,由于工資財政統發和糧食直補等,干部職工和農民工在銀行都擁有個人結算賬戶,并且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很便捷,所以,個人都比較容易擁有個人結算賬戶)。同時,要加大對結算工具的宣傳力度,增加公民的金融意識,提高使用結算工具的自覺性,引導轉帳結算,減少現金使用,以達到有效控制利用現金進行洗錢等不法交易的目的。
2.創新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方式
在單位應增加有關與支付個人款項相關的個人賬戶信息的備案資料(如個人姓名、身份證號、開戶行、賬號等信息)。單位支付個人現金時除采取原來履行簽字手續外,還應增加單位通過銀行結算辦理的轉賬資料。單位對支付個人現金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附件資料包括個人簽字的現金支領表或有關報銷憑證、開戶銀行蓋章轉回的支付個人現金銀行結算明細表等。
四、改革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的優點
1.改革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有利于各單位重視和完善現金管理,堵塞漏洞。提倡轉賬等新型金融手段,方便、安全、快捷減少各單位現金占用量,減少現金保管成本和現金清點成本。
2.便于完善會計處理,減少違規和虛報、冒領情況發生便于日常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如發生違規案件,便于審計監察部門,審計檢查追蹤。
3.有利于完善銀行結算體系,維護銀行資金監管。促進金融發展與創新。
4.有利于稅務機關個人所得稅征繳便于稅務機關及時地掌握與納稅人相關的個人收入相關的信息,解決稅務機關“稅源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便于單位和個人增強納稅意識,從而引導單位和個人自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結語
綜上所述,改革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方法,有利于銀行結算,有利于完善會計核算,防止虛報、冒領情況發生,便于審計監督,有利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繳。所以,本文認為應改革支付個人現金會計處理方法。
作者:倪廣東單位:河北省撫寧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