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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資標準
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多方籌資相結合的辦法。年人均籌資標準為320,每人每年個人繳納40元,各級財政補助280元。由各院校確認的貧困生個人繳費20元,各級財政補助300元;西寧市低保、重殘大學生參保個人不繳費,由民政部門代繳。
二、青海省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
青海省針對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定的這些政策使大多數大學生在生病時都可以獲得幫助,特別是經過2010年、2012年對這些政策的完善后,大學生就醫時獲得越來越多的實惠。但我國的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起步較晚,尤其在西北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過程中體現的問題更加明顯,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學生醫保政策宣傳不到位青海省政府雖然將大學生醫保政策在報紙上、網絡上進行了,但是沒有將該醫保政策的內容向大學生進行到位的宣傳,并沒有使大學生明白這項政策對自己的益處,甚至有許多大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再者,高校的相關部門只是委托班干部給學生發了醫保卡,但是對于如何使用醫保卡以及相關的醫保政策沒有任何解釋,導致學生即使拿到了醫保卡也不知道自己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該如何從中受益,甚至班級的班干部也是一頭霧水。
(二)大學生醫保意識低,報銷人數較少經調查顯示,很多在醫保期間有過生病就醫經歷的大學生,幾乎沒有使用醫保卡的意識,往往是直接選擇自費醫療。由于醫療費用越來越高,他們為了省錢不敢選擇大醫院,一般到學校附近的小診所簡單就醫,更有甚者直接到藥店買藥服用。這對他們的健康顯然十分不益。即使部分學生有醫保意識,也因為不知如何使用醫保卡而放棄了該項權益,或者經過多方詢問了解了如何使用醫保卡,但是已經超出了理賠時間而無法享受到該權益。只有那些身體不太好,就醫次數多,經過積極的多方詢問有過使用醫保卡經歷的學生才真正辦理過醫療費用報銷人數。這種現象顯然有違政府建立大學生醫保制度的初衷。
(三)對重大疾病醫療風險控制水平低據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北京大學生醫療保障現狀分析》課題組研究發現,萬人規模的大學通常每年出現10萬元以上醫療費用的罹患重大疾病的大學生約為在校生的l%。尤其是當大學生遭遇重大疾病時,個人負擔較重,特別是來自貧困家庭的大學生一旦遭遇重大疾病的風險就更大。而青海省大學生醫保政策中并沒有承保重大疾病的規定。查看政策內容,也許以下規定能夠減輕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負擔:“住院費用補助標準:每人每年累計最高報銷8萬元;特種慢性病門診補助標準:個人繳納居民醫保參保費用的大學生凡患28中慢性病的,每次報銷比例50%,按病種不同,每人每年累計最高報銷1000或3000元。”但是封頂線的限制導致這些理賠費用在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面前顯得捉襟見肘。這種情況下,患病大學生,特別是家庭困難的大學生只能向社會求助,尋求捐款。
三、對策及建議
(一)加強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學者基本上已經達成共識:大學生醫療保險納入城鎮醫療保險的部分屬于社會保險的范圍,因此應該具有強制性。雖然青海省政府在2010年對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完善中規定:在校大學生必須全部納入居民醫保,但是青海省大部分的高校大學生對國家的新醫改政策根本聞所未聞,更別提青海省的大學生醫保政策了。這一方面是由于青海省高校的大學生不夠積極主動去發掘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另一方面青海省地處偏遠、信息閉塞也是大學生不能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的一個原因。因此,為了貫徹國家新醫改政策的精神,青海省政府、青海省高校更應該加強大學生醫保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每年的新學年伊始是一個宣傳的好時機,可以在各個高校以舉辦講座的形式進行集中宣傳,同時將醫保卡的使用流程、保障范圍等在學校的宣傳欄張貼。學校還可以在學生服務中心設立專門的大學生醫保咨詢處,培訓專門的工作人員對每位過來咨詢的大學生進行耐心的講解。
(二)建立多層次、多支柱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模式新醫改政策將大學生納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的確對解決大學生看病難的問題有很大幫助,但這種單一的制度并不能解決所以問題,因此我們需要建立多層次、多支柱的大學生醫療保險模式。首先,我們可以將大學生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結合起來。一方面強制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另一方面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大學生可以針對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適合自己的商業保險的險種,這樣可以使大學生的醫療保險更加全面。其次,不斷完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可以借鑒助學貸款制度,探索建立一種無息的“重大疾病保障貸款”機制,幫助大病、重病學生解決醫療費用問題。
(三)加快大學生醫療保險的法制建設在國外很多國家在大學生醫療保障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成功,實行全民保險制度,要求所有國民(包括收入低者和無收入者)都必須參加一定形式的醫療保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各國參加醫療保險大多有立法做基礎,而我國有關大學生醫療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少之又少。我國正在努力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大學生醫療保險的法制建設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主要依靠政府,政府在大學生醫療保險中均扮演了法律制定者和實施監督者的角色,使大學生醫療保險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法可依。因此政府應該在現有的關于大學生醫療保險政策的基礎上,盡快出臺綜合性的專門針對大學生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將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上升到立法層次,以更好地解決大學生看病難的問題,更好地保障大學生醫療保險方面的利益。
作者:孫愛東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