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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刑法的立法缺陷的考察
(一)對老年人犯罪減刑、假釋適用條件未作規定。現行刑法對老年犯罪人的減刑和假釋條件無任何特殊規定。由于老年犯罪人剩余的生命有限,現行的減刑和假釋規定對其而言沒有多少實際意義,若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因其相對剩余壽命短暫,按照現有減刑、假釋條件執行這只是增加監獄管理部門的刑罰執行成本而已。
(二)老年人犯罪不適用累犯的立法空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累犯制度的規定,但對老年人是否適用累犯并未涉及。我國憲法將婦女、兒童和老人一同作為弱勢群體的保護對象,賦予他們特殊的權利,以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現行刑事立法對老年人犯罪在累犯制度未作出與未成年人不適用累犯制度的輕緩規定,無疑是刑法“憫老”體現的一大遺憾。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筆者認為,老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仍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完善空間。
(一)老年人犯罪刑種方面的立法完善
現行刑法關于老年人犯罪刑種的規定僅限于死刑的限制適用,筆者認為老年人犯罪的刑種制度仍可從以下角度進行完善:其一,對老年人犯罪,尤其在輕微刑事案件中,應優先適用管制刑。修改后的刑法對管制刑的完善細化有利于改善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低的適用,而對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低的老年人犯罪優先使用管制刑與老年人身心特點相適應。其二,限制拘役刑的適用。老年犯罪人由于身心逐漸衰弱,他們往往無法參加強度大的勞動改造。其三,加強非刑罰處罰方法的適用。非刑罰化是當今世界眾多學者所關注的刑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之一,與現代刑法的謙抑性要求相吻合。對于走入人生暮年的老年犯罪人,尤其是輕微的老年犯罪案件,應充分考慮他們的特殊性,廣泛適用非刑罰方法以幫助他們盡快回歸社會。
(二)老年人犯罪量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古今中外的立法均不乏相關規定足以印證刑事立法者對老年人犯罪量刑上的寬宥處罰精神。我國現行刑法對于老年人犯罪法定量刑情節雖有所涉及,但筆者認為,立法中關于老年人犯罪的累犯和緩刑制度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首先,對老年犯罪人的緩刑規定更為緩和的條件。國外諸多國家對于老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問題上都規定了寬和的條件,如《土耳其刑法典》第90條規定:“對已滿70歲的犯罪人處以1年以下監禁的,可以適用緩刑。”結合我國國情和國外立法相關參考借鑒,應在我國刑事立法中設立老年人犯罪適用的緩刑條件,即:對于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人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次,對于老年人罪犯不適用累犯制度。無論是從刑事立法完整性角度,抑或從累犯制度的價值目標與老年人犯罪特殊性相悖方面考量,立法中都應明確規定: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這就為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可以適用此條的余地。正如馬克昌教授所言:“刑事責任能力不僅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且隨著成年人進入老年年齡階段,其刑事責任能力還有一個逐漸減弱、直至衰竭的過程。”因此,對于再犯的老年犯罪人適用累犯制度,并非是減少他們再犯的良策之舉。
(三)老年人犯罪行刑制度的立法完善
在我國現行行刑制度中,與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中受到較為全面的特殊關照相比,老年犯罪人在行刑制度中缺乏特殊的規定。同樣作為弱勢群體,走在人生盡頭的老年犯罪人也需立法在刑罰執行制度中為其做出變通規定。第一,放寬對老年人犯罪適用減刑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及最高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于犯罪時未成年的犯罪人可以比照標準適當放寬時間限制,且規定了較為細致成熟的實施細則。因此,筆者建議,對老年犯罪人減刑的適用可以比照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減刑的做法予以放寬,對減刑的幅度以及對于“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也可以比照未成年犯罪人的處理予以放寬,只要“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即可。第二,放寬對老年人犯罪適用假釋的條件。假釋與減刑制度都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體現。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條件對于老年犯罪人仍是苛刻。筆者認為,對于老年犯罪人而言,實際執行的刑期的限制條件對于年事已高的老年犯罪人已經毫無意義,這樣的假釋制度設立的意義也蕩然無存。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成立條件也應像減刑制度有所放寬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
結語
隨著老齡化浪潮的到來,《刑法修正案(八)》作出對老年人犯罪刑法適用從寬的規定,這是對我國幾千年尊老敬老的文化傳統的傳承,也順應了國際社會的法律理念。筆者著重從刑法立法應然性角度出發,結合現行刑法立法中的現實缺陷,提出刑法在老年人犯罪應從刑種、量刑制度以及執行制度三個方面進行完善,以期完善我國刑事立法老年人體恤制度,為不斷追求社會主義法治文明建設中有利基礎。
作者:曾樹華單位:南昌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