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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審計事項移送管理,提高審計事項移送工作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工作辦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國務院第310號令)及《省審計條例》、《省審計廳審計事項移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審計事項移送辦理的原則。
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審計法定職權范圍,應當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務、刑事責任的問題線索或者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按規定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辦理審計事項移送,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謹慎保密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應移盡移、協調充分原則。
第三條審計事項移送的類別和范圍。
(一)中共黨員涉嫌違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應當由紀檢機關處置的;
(二)審計發現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政務處分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
(三)審計發現有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的;
(四)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管轄,但社會影響重大,可能涉及區管干部,有必要向紀檢監察機關會商移送的;
(五)審計發現有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管轄的有關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受理處置的;
(六)應當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糾正、處理處罰的。
第四條審計事項移送應具備的條件。
審計事項移送原則上應當做到定性、定損、定責、定人,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一)問題事實清楚,有基本的違規違紀違法事實及后果;
(二)定性依據明確,有適用的黨紀、政務、法律法規和具體條文;
(三)證據適當充分,有能夠支持審計結論的必要證據;
(四)責任主體清晰,有明確的嫌疑對象、定責對象。
第五條不得或暫緩辦理審計事項移送的情形。
(一)問題性質不明、基本事實未查清的,審計中收集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的,不得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二)除特殊情況外,追究有關責任沒有相應的黨紀、政務、法律法規依據或者依據不足的,不得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三)有關部門已經就同一事項立案調查,或已進入起訴、審判程序的,不再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四)有關問題已經得到整改或者糾正,無需追究責任或對有關責任已追究到位的,不再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五)已通過審計要情等形式反映,尚未獲得批示意見或已經批轉有關機關、部門查處的,不再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六)屬于處理處罰權限范圍的,不得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七)有關單位尚未明確同意接受審計事項移送的,在溝通協調工作未完成前,暫不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八)受審計資源、手段等條件限制,對部分事實未查清,尚不具備正式移送條件的特殊事項,報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會商,提請紀檢監察或者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予以協助。待有關單位配合對審計問題線索進一步查證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再正式辦理移送。會商移送情況應做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并辦理資料簽收手續。
第六條審計事項移送的對象。
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法辦理審計事項移送:
(一)在工作中發現的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置的問題線索,原則上向區紀委(監委)移送;按照干部監督管理和有關管轄權限,也可以向相關部門、單位移送;
(二)在工作中發現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一般向犯罪發生地公安機關移送;
(三)對同一問題線索多個機關分別具有管轄權的,向對主要問題線索有管轄權的機關移送,不得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同時移送;
(四)對反映問題重大復雜,或涉及多個城區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線索,可以報請市局向相應機關溝通協調辦理移送;
(五)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需要由被審計單位追究有關人員黨紀政務責任的,一般不辦理移送;通過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處理的同時要求被審計單位依法追究責任,但不宜通過審計報告反映的特殊事項,必要時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辦理移送;
(六)本局發現應當由有關部門和機構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根據被審計單位歸屬或問題的性質,明確向具有管轄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和機構移送。同級部門的被審計單位本身是主管機關的,根據涉及單位歸屬,向區委區政府移送。
第七條審計事項移送的責任分工。
(一)審計組及其所在業務科室。負責查清移送事項的事實、性質、金額、情節、原因和后果以及違法構成,依法獲取審計證據,提出移送建議,辦理有關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文書代擬、送達事宜,配合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調查,跟蹤落實移送辦理結果。
(二)法規和審理科。負責對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文書及相關證據資料進行審理并出具審理意見。負責檢查督促、綜合分析審計事項移送辦理情況。
(三)辦公室。負責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文書核稿。
(四)局領導。負責審核、簽發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指導、管理和督辦審計移送事項。
第八條辦理審計事項移送的程序。
(一)查證階段。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保持高度的職業敏感和謹慎,充分關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審計人員發現初步線索的,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報告。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查清問題事實,依法獲取審計證據,并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立即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準備階段。審計組所在業務科室對審計組發現的問題線索及審計證據進行復核,提出移送建議,報經分管領導同意,與接受移送方溝通協調并在其同意接受移送后,按照統一格式要求,起草審計事項移送文書代擬稿,書面報分管領導審核、并報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連同有關證據資料提交法規和審理科審理。
審計事項移送文書應當做到問題事實清楚、造成的后果明確、證據適當充分、責任主體清晰、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及移送處理意見恰當。
(三)審理階段。法規和審理科按照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理:
1.事實表述是否清楚、證據是否適當充分、定性與法規依據是否準確;
2.問題認定的構成要件是否齊全;
3.涉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及其責任的界定是否明確,是否符合追究黨紀、政務、刑事責任條件,提出宜追責和處理的意見是否恰當;
4.擬移送處理的受理機關是否恰當;
5.審計事項移送文書格式內容是否規范;
6.其他需要審理的事項。
法規和審理科審理后出具《審理意見書》,認為移送的事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查證的,應當要求審計組補充查證;認為不符合移送條件的,提出不予移送的意見,退回業務科室。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業務科室的分管領導組織相關人員討論確定;若意見仍不一致時,報請主要負責人審定。
(四)發文階段。審計組所在業務科室根據審理意見修改完善審計事項移送文書,報送分管領導審核后,提請主要負責人審定簽發。
(五)交接辦理。審計組所在業務科室將審計事項移送文書連同相關證據資料(復印件)送達接受移送機關,辦理移送簽收手續。移送簽收應做到材料完備、手續齊全,以當場交接、當場簽收的方式進行,原則上不得以郵寄方式寄送,或未經溝通直接送達。
移送簽收后要跟蹤落實移送處置查辦階段性進展情況,獲取有關立案、判決、處理處分決定等書面材料,并做好歸檔工作。
(六)日常管理。法規和審理科建立審計移送事項登記分析制度,檢查督促審計事項移送辦理情況,及時對審計事項移送情況、處理結果等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意見建議,將有關情況定期報送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需要移送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事項,應當在審計期間及時辦理移送。
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可以在實施審計結束后出具審計文書時一并辦理移送。
第十條相關人員對知悉的移送事項和問題線索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披露移送事項和問題線索及移送查處情況。對違反紀律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