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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鄉(鎮)、場實行“劃分收支、核定基數、增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定三年”的財政管理體制,具體事項特作如下規定。
一、收支范圍的劃分
(一)收入。
1.收入范圍。扣除上繳中央、省級收入后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列入鄉(鎮)、場收入范圍。
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海域場地礦區使用費收入、排污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城市水資源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和池開發區、統一馬口鐵企業、后電石廠稅收收入,不列入鄉鎮、場收入范圍。
2.收入解繳。鄉(鎮)、場收入范圍內的各項稅收直接繳入市級國庫,市財政按支出預算序時進度核撥經費,年終通過上下級財政結算。
3.執行中由于政策的變化涉及收入項目和企業單位的調整變動,由市財政局另行通知。
(二)支出。
除鄉(鎮)、場自收自支人員外,鄉(鎮)、場全額撥款在冊人員工資、公用經費、醫保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由市級財政列入預算。
二、收入基數的核定
(一)收入基數:年地方級稅收(耕地占用稅、契稅單列考核)以年實際完成數作為收入基數,年、2012年類推按環比計算核定基數。
(二)支出基數:人員工資由市級國庫統一支付,公用經費、醫療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按標準列入市級財政預算。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按政綜號文下達的補助數執行。即村級組織運轉支出補助和鄉鎮級機構運轉支出補助,不含五保戶補助及鄉村兩級辦學補助。
三、增量稅收分成
以年為基年,年增量稅收(不含耕地占用稅、契稅)地方級留成部分除市與石碼鎮“八、二”分成外、其他鄉(鎮)、場實行“六、四”分成。分成資金于下一年第一季度安排兌現;未能完成基數的鄉鎮按相同比例扣減補助經費。
四、其他有關規定
(一)加強專項經費管理。上級下達的專項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首先要確保計生經費和優撫經費的開支。
(二)對困難鄉(鎮)場實行政策傾斜。對隆教鄉實現的稅收地方留成年增量部分全額返還,對東泗鄉、雙弟農場實現的地方級稅收全額返還,用于彌補經費不足。
以上的優惠政策均不含耕地占用稅和契稅收入以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稅收收入。
(三)對石碼、榜山、海澄、紫泥四個鎮在市區規劃范圍內和港尾鎮靠疏港公路兩側經營性土地以及由市政府投建的道路兩側的土地按政府收益金(扣除稅費、基金、成本后,下同),市政府與鄉鎮實行“八、二”分成,其他鄉鎮按“七、三”分成。
(四)進一步扶持九湖、東園工業園區的發展,經營性土地出讓金(扣除稅費、基金、成本后)實行市與九湖、東園工業園區“二、八”分成。
(五)為鼓勵鄉(鎮)場招商引資積極性,從今年開始,實行耕地占用稅獎勵政策。即耕地占用稅收入扣除征收經費和手續費后按實征數的20%給予獎勵,獎勵金必須在項目落地投產并有稅收收入時給予兌現。
(六)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現的地方級稅收,根據市人民政府政綜[]171號文的通知,應全額返還給市專項用于各工程項目的還本付息,新一輪的財政體制只作為鄉(鎮)場、開發區的收入,但不列入計算鄉鎮的超收分成。
(七)切實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要合理調整支出結構,科學安排資金,保證正常運轉和重點支出。強化預算外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統籌安排,綜合預算。健全人大預決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強化預算約束,進一步增加調動節支積極性,確保財政收支平衡。
(八)加強債務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建立償債機制,落實償債資金,化解債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