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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大提升大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不斷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切實解決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促進全縣工業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我縣依法設立登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及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包括在建工業(生產性服務業)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
第二條支持企業發展的主體是縣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支持企業發展的內容主要是改變傳統的服務模式,進一步密切與企業聯系,通過緊密的主動服務、協作服務、協調服務,最大限度地釋放企業、市場、社會的內在潛能,最大限度地給予企業要素、政策、環境的發展保障。
組織形式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街道)為成員單位的縣支持企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研判全縣產業和企業運行態勢,統籌制定不同階段支持企業發展政策、措施與機制,建立對主體及職能部門支持企業發展的考核激勵機制。
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商務局、縣財政地稅國資局、縣統計局、縣國稅局、縣科技局、縣環保局、縣國土局、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供電局、縣人力社保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安監局、縣審批服務中心、縣工商聯、縣總工會、縣臺辦、縣人行(外管局)、縣銀監辦等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街道)組成。各鎮(街道)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第五條縣領導小組下設縣支持企業發展聯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聯動中心),縣聯動中心成員單位為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縣聯動中心設在縣經信局,負責企業發展問題的匯總梳理、分解交辦、工作通報以及綜合協調解決企業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如企業反映問題屬于成員單位之外部門職責的,由縣聯動中心視情臨時召集。各相關部門要建立由分管領導、相關科室和聯絡員組成的支持企業發展工作小組,負責解決縣聯動中心交辦、本部門收集、鎮(街道)請求協助以及領導交辦的企業發展問題。各鎮(街道)也要建立聯動中心,中心設在鎮(街道)經濟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決縣聯動中心交辦、本鎮(街道)聯動中心收集和領導交辦的企業發展問題。
第六條聯動中心受理的問題是企業發展過程中在項目審批、資質評定、要素保障、技術創新、拓展市場等方面需要政府及部門協調解決的相關問題,應屬于政府及部門工作職責范圍,企業之間經營糾紛及業主個人事項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七條企業問題的收集可以由有關部門及主體工作人員在走訪企業中征集,也可以由企業直接向所屬鎮(街道)聯動中心反映。
企業反映問題應填寫《企業發展問題登記表》,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提交所在鎮(街道)聯動中心。
第八條鎮(街道)聯動中心作為企業反映問題受理機構,要落實人員負責收集、受理企業提出問題的登記、梳理、呈閱、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
第九條各鎮(街道)聯動中心受理的企業問題,一般問題由各鎮(街道)或會同有關部門在基層解決,疑難問題可上報縣聯動中心,由縣聯動中心將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牽頭解決,重大疑難事項可上報縣領導專題交辦或協調解決。
縣聯動中心收到鎮(街道)聯動中心上報或縣領導交辦的企業發展問題,應根據企業問題的實際,制作《縣支持企業發展解決企業問題交辦單》分解至有關主體或部門負責牽頭解決。
第十條縣有關部門、各鎮(街道)辦理企業反映問題,應明確分管領導、工作部門和責任人員負責協調解決,同時建立四項辦理機制:
1.建立主體屬地辦理制度。各鎮(街道)受理區域內企業所反映的問題,原則上應由各主體以屬地管理為原則,在基層得到解決,確有困難需縣級層面協調的上報縣聯動中心。
2.建立部門介入處理制度。各鎮(街道)在解決企業反映問題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介入的,由各鎮(街道)提出,各有關部門應及時介入共同處理。
3.建立部門合作解難制度。各有關部門在參與、配合解決企業難題中,應服從牽頭主體和部門的協調指揮,指派工作人員及時到崗開展工作,共同解決企業難題。
4.建立疑難問題會商機制。對企業反映的疑難和重大事項由有關縣領導牽頭有關部門、主體組成相應工作組專題會商解決,會商由縣領導或縣聯動中心召集,會商討論的解決方案應形成專題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企業反映的一般問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問題可適當延長至一個月,重大疑難事項延長至三個月。承辦單位逾期不能辦理完畢的要向企業和縣聯動中心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各鎮(街道)受理本區域企業反映問題,在本級解決的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企業,每月匯總后報縣聯動中心備案,本級無法解決的及時上報縣聯動中心。各有關部門牽頭解決中心交辦的企業問題后,要將處理結果征求企業意見,并書面反饋縣聯動中心。
對于個別企業反映的發展難題,確屬政策原因不能辦理的,應及時主動與企業溝通聯系,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縣領導小組將定期聽取各鎮(街道)有關部門工作匯報,交流支持企業發展的做法經驗,研究解決支持企業發展的共性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縣鎮兩級聯動中心負責相關承辦單位問題辦理的催辦、督辦和反饋工作,并將日常收集受理問題及辦理情況集中梳理后,定期上報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
第十五條縣鎮兩級聯動中心定期對承辦單位辦理企業發展難題情況進行通報,對企業發展難題辦理主動、辦事效率高、交辦任務完成好的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對工作落實不主動、不積極、推諉扯皮的單位及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每年組織對各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支持企業發展工作進行考核,評選支持企業發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對于解決企業反映問題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優資格。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全縣各鎮(街道)及具有服務企業職能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縣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