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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步伐,促進農村土地合理規范流轉,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和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共自治縣委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農村改革、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縣委五屆三次全會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及縣委五屆三次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農業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機械化、現代化發展要求,以不改變土地用途為前提,按照“穩定放活、依法自愿、有償協商、規范有序”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步伐,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經營效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
2010年4月至8月,建立和完善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和市場體系,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力求實現全縣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效益化、特色化。
三、基本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調、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四、機構設置
(一)設立土地流轉服務機構
1、建立縣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服務大廳,成立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服務大廳和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縣政務中心。服務大廳設置大型電子顯示屏和一臺觸屏電腦,待轉出土地情況,服務中心機構設置辦公室、市場信息部、登記備案部、經營權交易部,配備必備的辦公設備和土地流轉信息聯絡員、合同鑒證員、收益評估員等專職工作人員,設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
2、各鄉鎮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公地點設鄉鎮農村社會事業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置土地流轉信息欄,待轉出土地情況,有必要的辦公設備、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員,設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人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內部調劑。
3、各鄉鎮行政村要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土地流轉信息員由村主任或村文書兼任。
4、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服務站的主要工作職責:
(1)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職責: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收集、整理、、上報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業務;開展農村土地流轉雙方資質審查、流轉交易價格評估工作;指導鄉鎮開展流轉合同的簽訂、鑒證,流轉登記備案、檔案管理等流轉服務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依法規范土地流轉行為;辦理縣內跨鄉鎮流轉及面積在100畝以上(含100畝)的流轉項目,完成跨縣域流轉項目洽談簽約等工作。
(2)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貫徹執行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收集、整理、、上報農村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流轉交易業務;開展農村土地流轉雙方資質審查、流轉交易價格評估工作;指導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提供流轉合同鑒證服務,規范檔案管理;依法規范土地流轉行為;辦理本鄉鎮內土地流轉及面積在100畝以下的流轉項目。
(3)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負責收集本村的土地流轉信息,到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申報登記,協助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做好相關工作,在村務公開欄土地流轉信息。
(二)設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構
1、成立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庭,辦公地點設縣政務中心,由縣長吳飆任主任,縣人大副主任候清海、副縣長劉擁軍、縣長助理周福良任副主任,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成員,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縣經管局,由縣經管局局長李榮水兼任辦公室主任。
2、成立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庭,辦公地點設鄉鎮黨政辦公室,由鄉鎮長任主任,分管農業的副鄉鎮長任副主任,司法、林業、國土資源、農村社會事業服務中心、農業服務中心、綜治維穩服務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3、成立村土地承包調解小組,辦公地點設村部,工作人員由村支兩委成員組成。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應遵循以下基本準則:(1)協商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協商解決爭議。(2)調解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請求村土地承包調解小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爭議。(3)仲裁原則。雙方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通過協商、調解方式不能解決糾紛也不愿進行仲裁的,可直接向縣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具體措施
(一)政策引導。加大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下,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大膽嘗試,以點帶面、滾動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
(二)環境促進。(1)對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依法租賃農戶承包地,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生產型企業,成片集中流轉承包土地,可依法享受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政策和國家扶持民營企業及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2)對耕地連片集約達300畝以上、山地集約達3000畝以上、集約年限10年以上,從事糧食、水果、林業及其他高效農業的,優先納入縣農業發展項目重點扶持范圍。(3)土地流轉后仍留在農村生活并符合低保條件的流地農民,優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其涉農收費的項目(計劃生育除外)減半收取。(4)優先對流地農民開展技能培訓,并負責推薦就業,拓寬增收渠道。(5)進城經商的流地農民,在辦理經營手續時,相關職能部門按最低標準收費。(6)對流地農民的子女進城就學、戶口遷移的,實行“零限制”,與城鎮人口同等對待。
(三)加強服務。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積極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引導土地流轉步入正軌。
(四)規范管理。首先,縣、鄉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加強對契約的規范管理,進一步明確承租雙方的責、權、利,引導流轉雙方遵守合同協議,積極做好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凡到服務中心簽訂了規范流轉合同的,免費提供合同文本。其次,縣、鄉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實行土地流轉登記和歸類存檔制度,做到合同檔案專柜保管、專人管理。三是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體系,科學評價農用土地價值,確保農業土地合理流轉。四是規范行政行為,減少行政過度干預。
六、工作步驟
(一)2010年4月,建立縣級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機構,各鄉鎮全面啟動工作,要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工作方案和建立起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機構。各鄉鎮要組織專門的工作人員,對現有農村流轉和有流轉意向的土地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土地地塊、土地類別、土地租金、土地承包人等情況,并錄入電腦存檔。縣經管局負責組織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2010年6月,對縣級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以及各鄉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經驗進行總結。
(三)2010年8月,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