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連鎖品牌企業發展實施計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適用對象
(一)區域連鎖企業;
(二)品牌總、總經銷企業。
二、認定標準
(一)區域連鎖企業的認定標準:
1.工商及稅務登記在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實行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的連鎖經營企業;
3.在全市范圍內擁有連鎖直營門店達到3家(含3家)以上。
(二)品牌總、總經銷企業:
1.工商及稅務登記在本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經有關權利人授權并出具“市區范圍”以上的品牌總、總經銷的授權證書;
3.年銷售額:銷售電器類產品達到1億元;其他產品達到3000萬;
4.新認定的品牌總、總經銷企業稅收同比增長15%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開辦補貼:
1.凡符合認定標準的區域連鎖企業,按注冊資金給予1%的開辦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凡符合認定標準的品牌總、總經銷企業,一次性給予5000元的開辦補貼。
3.對進入市場的國際一線品牌,并在區成立獨立核算法人的企業,經認定后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進入市場的國內知名品牌,并在區成立獨立核算法人的企業,經認定后,根據其引進投入和納稅情況給予3萬元以內的一次性補貼。
4.支持品牌店進駐特色街區,對配合街道和相關部門入駐特色街區且符合特色街區集聚業態的品牌店,給予品牌店2000-20000元不等的獎勵,并對特色街區所在街道給予1000-10000元不等的獎勵。
(二)經營用房補貼:
1.區域連鎖企業在范圍內(除五縣市)發展新的直營門店,按經營用房的面積一次性給予一年的房租補貼:經營用房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在省范圍內(含五縣市)發展新的直營門店,按經營用房面積,以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該項補貼累計最多不超過30萬元。
2.對品牌總、總經銷企業,認定當年一次性給予一年的房租補貼:經營用房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房租補助。該項補貼累計最多不超過10萬元。
3.鼓勵品牌店入駐特色街區,對于其接受轉讓門面時付出的轉讓金給予一定的補貼。對不符合特色街區業態、提前解除商鋪租約的,給予業主一定的補貼。
(三)金融扶持:
1.凡符合區財政再擔保資金條件的,以貼息或部分貼息的方式對企業扶持一年,貼息標準按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為準。
2.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功能,推動區域連鎖企業做強做大,引導區域連鎖企業與資本市場對接:區國資公司可以以參股方式投資區域連鎖企業;相關部門負責推薦轄區優質企業參股區域連鎖企業的經營;支持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培育區域連鎖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
(四)高管獎勵:
對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因股權轉讓、投資分紅所得而繳納在區的個人所得稅(不含工資性收入),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五)其他扶持:
1.鼓勵品牌總、總經銷企業匯總納稅,根據其對區域經濟的貢獻度,認定當年給予地方財政留存部分10%-30%的獎勵。(含百強表彰)
2.人才獎勵:企業高管符合《區引進緊缺高層次人才資助辦法》標準的,給予為期三年1000元/月至2000元/月金額不等的資助。
企業人員符合《區高技能服務人才資助辦法》標準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突出貢獻獎勵或為期二年200元/月至800元/月金額不等的資助。
3.免費培訓: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等企業負責人每年享受1-2次培訓,培訓由上海、武漢等地著名高校老師授課,費用由區政府出資承擔。
4.創新獎勵: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除實體店外同時開設電子商務平臺的,按企業每年支付的域名費和上網費的標準全額予以獎勵;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交易、電子支付功能的,每年再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5.設立傳統商貿業持續貢獻獎,每年對行業企業稅收及累計五年稅收進行綜合打分,對傳統商貿業行業排名前十強在當年“區百強企業表彰”中給予一次性獎勵。
(六)申請享受本優惠政策或資金扶持的企業必須先申報認定,經認定為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后方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及資金扶持。
(七)申報認定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的,應承諾5年內不將注冊地址遷離我區,不改變其在區的納稅義務。不滿足規定年限而歇業、清算、遷出我區者,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資格,并收回獎勵款項。
四、認定程序及資金兌現程序
(一)對擬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可實行預申報制度,如要求申請企業認定的,可依據驗資報告、企業設立批準文件或營業執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正式文件,預計企業在2年內能夠符合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認定標準的,先預申報為區域連鎖企業、品牌總、總經銷企業。通過預認定后,可先兌現開辦補助。經營用房補助等在企業通過正式認定后,一并兌現或補發。
(二)企業認定及申請資金扶持的申報時間按《區服務業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每年的第二季度申報,引導資金原則上每年四季度完成兌現。
(三)企業認定按照報送材料——初審——復審——公示——審定的程序進行。
(四)報送材料。
申請認定的企業,需向所在地的街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區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3.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企業驗資報告或上年度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本企業納稅證明(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不需提供);
5.區域連鎖企業需提供各類性質的經營用房名單(附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品牌總、總經銷企業需提供有關權利人的授權文件和相關說明,說明內容包括企業之間關聯關系、組織架構、職能分配、納稅辦法、業務收入占比等事宜的陳述和必要承諾。
(五)初審。企業所在地的街道負責初審。街道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先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出具初審意見,并連同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區發展和改革局;初審不合格的,應當對企業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初審工作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復審。由區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和相關街道工作人員組成復審小組,對初審通過的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
(七)公示。復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在區企業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八)審定。公示結束后,將擬認定企業名單核定后上報區政府相關領導,予以審定。
(九)企業經認定后,相關單位應及時提出申請,提供相關材料,抓緊做好兌現工作。
1.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服務業引導資金兌現申請表》。
2.貼息項目要提供當期銀行貸款的結息憑證;營業類補貼項目:應出具工商營業執照及其它可資證明項目建設內容已完成的相關資料。
3.街道對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兌現條件的項目,向區發改局提出書面兌現申請報告(一式二份)。
4.區發改局(區服務業發展辦公室)對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后,符合兌現條件的,由區財政局核撥資金。
五、其他
1.設立傳統服務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由區財政在每年安排的服務業引導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推動傳統服務業發展的引導資金。同時,對每年下發的引導資金開展資金績效評估。
2.本《實施細則》不適用個體經營戶。
3.享受本《實施細則》政策扶持的企業,經培育發展為區域總部企業及連鎖總部,或達到市總部企業標準的,在享受其政策扶持時,要扣除按照本《實施細則》已享受的獎勵部分。
4.本《實施細則》由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5.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