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政法制辦文件制發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州的規范性文件制發行為,保證規范性文件制發質量,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區域、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知”、“決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本州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內部事務管理工作制度、請示、報告、意見以及對某一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州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發工作,并負責各市(縣、行委)政府、州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制發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州政府各部門應于年初結合州政府的立法規劃,制定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制發計劃。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制發前應由承辦單位提出制發建議,并報送分管秘書長審定。
規范性文件制發建議,應當包涵以下內容:擬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制定的理由、負責起草的部門、會辦單位、預定報送時間等;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協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會簽。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發建議經審核同意,由規范性文件承辦單位負責起草送審稿。州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送審稿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一式五份,由承辦單位連同有關資料(制定依據、現行規定、起草說明、會簽情況、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一并送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
第七條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進行登記,審核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形經說明后,可延長審核期限。
第八條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當分別征求意見;需要廣泛征求意見的,可以召開相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征求意見;涉及公民權利義務、屬社會重大事項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九條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就送審稿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三)是否同法律、法規、規章和WTO規則相抵觸;
(四)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五)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適當。
第十條州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緩辦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退回原送審單位:
(一)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協商的;
(三)送審稿沒有同時附送與起草規范性文件有關的依據及調研報告的;
(四)送審稿有明顯的內在矛盾、漏洞或者其他重大缺陷的。
起草部門對退回的送審稿進行實質性修改后,可以重新報送審核。重新報送審核的,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一條州政府法制辦認為送審稿成熟的,應當通知相關地區和部門作為研究草案,附帶起草說明,一式30份報州政府辦公室等待上會研究。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州政府常務會議或州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對調整范圍單一、有關部門意見一致或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草案,也可以采取州政府領導傳閱通過的方式,由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提請州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
州政府常務會議或州長辦公會議對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討論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一次會議決定通過或者不通過;需作必要修改而在本次會議上不能通過的,州政府法制辦公室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再重新呈送會議研究。
州政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專門載體上公布。公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按年度編輯發行《州政府規范性文件匯編》。
第十二條州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不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退回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另行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