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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財務管理原則
各村要本著“開源節流”的原則,先保吃飯再保必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嚴格壓縮管理費用。
二、村級財務管理規定
(一)財務管理:
l、村級財務實行村賬管,由財經審計中心專門負責各村財務和經濟管理工作,各村村會計負責本村各項財務核算管理工作。
2、所有村級資金由財經審計中心實行管理,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限不變,對現金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度,庫存備用現金核定為5000元,經濟較發達的行政村可向政府申請適當提高備用金,但最高不得突破10000元,堅決杜絕座收座支,瞞收瞞支以及抵收抵支等行為。
3、領用現金必須堅持當月領款當月結清,禁止跨月、白條抵庫以及公款私存等行為。同時實行現金每月盤點制。
4、單筆招待支出500元-1000元(含1000元),必須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必須由長審批。
5、各村財務專用章一律由財經審計中心保管。
(二)憑證票據管理:
l、堅持村主要負責人一支筆制度(單筆500元以下),原始票據必須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齊全方可報銷。
2、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具有合法性和時效性。
(1)報銷憑證應是收款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原始合法票據,不得以自制白條或其他有關證件(如合同、協議、匯單、提貨單等)作代替。
(2)在無法取得外來報銷憑證時,自制憑證要做到內容全面,事實清楚,數據準確,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列支。
(3)報銷憑證票面提供的時間、數量、品名、單價、金額、印章等都應清晰明了,并與本單位實際相符。
(4)票據報銷必須履行完整手續才能列支。報銷金額必須是在原來制定的財務預算計劃內或者是某事項的專款專用資金范圍內;必須與前后經濟往來的連帶關系及決議相吻合;必須由經手人、證明人和村主要領導簽字確認;再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后加蓋簽章。
3、票據實行統一管理,規范使用。
(1)各村統一使用“省農民負擔費用專用票據”和“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不得使用自購自制憑證。
(2)票據由財經審計中心負責統一管理,設置票據領用登記簿,對使用完的票據及時交財經審計中心存檔保管,嚴格實行領用登記和繳銷存檔制度。
(3)票據一律使用各村財務專用章,嚴禁使用村委會印章收款。
(三)其他方面的管理:
1、村干部的通訊費、交通費及福利費等嚴格按照政府的相關規定予以補貼,平時一律不予列支,對確因工作需要,以上三項費用有較大突破的,應由村提出申請報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額外補貼。
2、村干部工資、獎金及其它補貼要嚴格執行政府的規定,按審批數額發放,不得隨意更改變動。若超額發放,一經查出將予以沒收并對村主要領導及村主辦會計處以金額30%的罰款。
3、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須量力而行,建設前須擬定預算報告向政府主要領導匯報并批準后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實施。村級五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固定資產支出、公益性支出的投資必須公開招標,在財務手續完備后再報主要領導審批,合同必須報財經審計中心備案并由紀委派員監督,工程結束必須報決算,并由紀委牽頭進行審核,否則財經審計中心不予付款,并將根據情況對村主要領導及會計給予處分、處罰。
4、處置集體資產,一萬元以上必須向政府申報,由政府資產評估小組評估后公示,遵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予以處置。不按上述程序處置,將追究村級主要領導及財務人員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5、有關項目的投資、集資和土地征用款的劃撥都應嚴格執行預算決議和國家有關規定,財務仍在本村總賬上設專戶反映,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單獨建賬外賬核算,資金不得異地或多頭開戶存儲,更不能公款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轉移。一經發現將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將開除領導和財務會計職務并追究法律責任。
6、各村的承包合同簽訂前必須由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形成書面材料,由財經審計中心審核后方可簽訂,組級所有經濟合同由村備案管理,村級所有經濟合同由財經審計中心備案管理,工業租賃合同,須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經濟中心審核后方可簽訂,原則上閑置資產出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無固定資產投資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合同一式四份,村、經濟中心、財經審計中心備案。
三、財務會審
1、確定每年3月為審計月,由紀委牽頭,由財政所、財經審計中心組成專門審計小組,分別對村級財務進行審計。
2、堅持每月一次的農村財務會審制度。會審內容是審核本月財務活動情況,即收入的全面性,支出的合理性,賬款的相符性,手續的完整性以及核算的準確性。
四、民主理財
1、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必須是群眾信得過,文化素質較高,道德品質好,并有一定會計業務知識。村級理財小組成員一般每村5—7人組成,現任村組干部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組長應在理財小組成員中產生,民主理財的印章由理財小組組長保管,理財小組成員任期與村委會任期相同。
2、各村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民主理財活動。理財活動必須在財經審計中心主持下進行。
3、理財內容是對本期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包括財務決議的落實,財務計劃的執行,財務制度的遵守以及村民提案的核實等。
4、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審核,對每一筆經濟業務進行審查,并將全部審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同時,對審理過的票據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村會計的記賬票據必須經過民主理財并蓋章后才能入賬登記。
5、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活動過程的審理情況必須及時向黨支部、村委會匯報,并整理成稿后定期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布。
6、民主理財小組因工作需要,有直接向財經審計中心請示匯報的權利。
7、理財小組成員的待遇實行誤工補貼。
五、財務公開
1、財務公開的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各項收入、各項支出、各項財產情況、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民負擔以及資產管理及處置情況。
2、財務公開的時間采取定期公開與隨時公開相結合。定期公開是年初公布財務計劃,年終公布執行結果,每月公布收支情況及完成進度;隨時公開是對較大收支項目及群眾關心的重要財務,根據實際需要和群眾要求,不受時間限制,隨時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采取公開欄公布和會議公布相結合的方式。各村要在群眾方便閱覽的地方設固定的櫥窗公開欄,以便隨時公開張貼;同時,設立意見箱,對意見箱中的來信,安排時間進行解答。要定期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布和解釋。
4、財務公開程序是先由村會計按照上級統一編發的格式內容要求編制財務公開表,再經村領導和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審閱簽字確認后予以公布。
5、正確處理財務公開后群眾反映的問題。村委會在村務公開后20日內安排接待群眾來訪,并對群眾提出的疑問和問題及時作出答復和處理。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予以合理解釋,并認真研究調查,必要時可向政府有關部門請示反映,共同研究解決問題的方案并給予妥善處理。
六、關于財務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
1、各村必須積極配合開展離任審計、定期審計、專項審計,對村級財務收支、經濟活動、集體資產的管理、專項資金的提取和使用,單位簽訂的經營承包責任制合同的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執行等情況進行審計。
2、被審計的村不得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如出現上述情況,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將開除相關職務并于強行審計,同時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阻撓、抗拒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和打擊、報復審計人或檢舉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審計村有意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責令其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審計村有重大經濟問題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責任的主管人,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代表會議、人民代表大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撤銷、罷免其職務。
七、此前有關規定若與本文件有抵觸,則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