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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規范村級集體經濟合同的管理,保障村集體和農民的根本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和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村級集體經濟合同,是指以村經濟合作社名義簽訂的經濟合同,主要適用于本村耕地、林地、水面等的發包、承包,廠房、設備租賃,工程建設,內外資投資項目及其他各類合同。
三、各村對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轉讓、租賃、集體建設工程等經濟行為,簽訂合同前須按有關規定到鎮農經辦立項。
四、涉及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轉讓、租賃、集體建設工程等經濟行為按規定需通過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按規定需辦理資產評估、產權公證等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上級已經制作規范經濟合同文本的,應采用該統一的規范合同文本,尚未統一規范合同文本的,應按照平等有償的原則,公平擬訂條文。
六、村級集體經濟合同簽訂前應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法律顧問審核監督,并簽署意見。
七、村級集體經濟合同涉及村級集體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費、租賃費,也可在簽訂前一次性收取。確需期限超過三年的,應事先向鎮經管站說明情況并經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村級集體經濟合同如需變更或提前解除的,應提前告知鎮經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報經管站備案。
九、各村應在簽訂經濟合同10天內將經濟合同原件一份送鎮經管站備案待查,經管站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反饋到村。
十、村級集體經濟合同實行雙審制度,審查同時經須鎮經管站業務審查和鎮法律顧問法律審查。
十一、鎮經管站是村級集體經濟合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等經濟行為,村級集體經濟合同備案審查工作。
十二、應當報農經辦批準立項的項目而未報、應提交審核備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審核備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領導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十三、鎮農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應做好合同履行的督促工作,對合同履行不力的情況及時提醒、定期通報。
十四、村黨總支書記(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對本村集體經濟合同負總責,村辦公室主任為直接責任人。應切實履行職責,做好規范工作。履行情況與各村“三資”考核掛鉤,與村主要干部“工薪”考核掛鉤。對因合同簽訂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員承擔;在合同審查過程中發現相關責任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損失的,由鎮紀委牽頭查處;涉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